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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几个误区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01日

根据从事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几十年的经验,想对当前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误区谈几点看法。

一、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政策要分清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个方针是经过多年检验总结出来的,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修订《安全生产法》,那么谁改变了这个方针?这个违法行为是表示了在中国权比法大!

    其实,现在有人提出的“综合治理”并不是安全生产的方针,而是一种政策。政府在治理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时、尤其是涉及到各种事故背后的贪腐现象、官商勾结丑闻时,所采取的政策,这种政策并不能制止各种事故的发生,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各类企业中的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的实际内容是企业在人、物、环境个管理方面的各种措施,官商勾结等现象只是“环境”因素中的“社会因素”而已。许许多多的“治理”中都有“综合治理”这一提法,但它绝不是企业的行为,企业无法作为,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也无法作为。所以不能把政策当作方针,政策的行为主体是政府而不是企业。而贯彻执行“方针”的行为主体主要是企业,千万不能混淆,否则有悖法理。

二、“安全事故”、“安全隐患”的提法不符合语法不科学

    国家标准中对“事故”、“隐患”都有明确的界定,不知从何时起,各种媒体上、甚至在政府文件中都不约而同出现了“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这样的字眼。事故可以有“生产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区分,也可以有“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等区分,还可以分“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等,无论如何也不存在“安全事故”一词,安全就是安全,事故就是事故,冰炭怎么同炉?“安全隐患”一词也是同理,其实在国家标准中早有定规。不规范行业中的用语问题就出在从事这一行的当权人物对业务的不熟悉和不钻研。媒体记者们不熟悉尚可谅解,干这行的人如此就太可悲了。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础是什么

    几年来我国的事故发生率不断升高而且高居不下,国家局在查找原因时列出了很多原因,但从来没有找出其中的重要原因。这个原因就是“没有重视企业中安全工作者的极其重要的作用”。

    安全生产工作除了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支撑和政府安全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外,真正发挥生产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作用的是广大基层安全工作者,这些人每天在现场监督、巡查和教育职工,纠正违章行为和不安全行为,吃苦耐劳、兢兢业业,避免了很多事故,挽救了很多人的生命。但是这些年来很少看到国家总局或是各地市局对这些安全工作者的重视,也看不到政府官员关心这些最基层的安全员。试想有了法律体系、有了监督机构,但没有“根”,能活得下去吗?无根之木、无源之水等于空的。记得安全监督管理归劳动部门管辖时,还经常有各种培训班、竞赛活动,还有与大专院校合办的“专业证书”班,培训了很多的安全专业人才,提升了企业专职安全人员的素质,劳动部门管理人员与企业安全人员之间的关系也很融洽,安全人员把那时的安全管理部门当作娘家,那时的事故率好像没有现在这么高。现今,企业里的安全人员没有把政府管理部门当作“安全员的娘家”,谁愿意同陌生人说心里话呢?而没有基层安全员的支撑,监督管理只是浮在表面的管理和监督,当然不能把事故率压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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