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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的健全细化之路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08日

  问责不是负责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严厉地指出,要强化行政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严格追究领导责任。近日,国资委也发布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今后企业的安全生产业绩将直接与负责人的薪酬挂钩。今后,中央企业发生瞒报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该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一律实行降级。暂行办法加大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力度,对降级降分处理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严格的问责制,目的就是让企业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精细管理要求自己,绷紧安全生产弦。

  但是,问责并不是简单的负责。问责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事后的一种处理方式,让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者为自己的失误、失职渎职付出代价。但是,最重要的是他们的负责,是重视安全,担当起自己手中的责任。所以,负责才是广大群众所最愿意看到的情况。

  问责并非换岗

  但是,对很多人来讲,问责要落到实处,还需要一个过程。之前也发生过这些情况,一些被问责的官员在“蛰伏”一段时间后,又换了个岗位上岗,这样问责制度就失去了原来的意义。也会使其他官员产生侥幸心理,认为问责的程度不过如此,也就不把安全责任放在心上了。那么,到底怎样的错误要承担怎样的责任,还需要更细化的制度来保证。如果只是简单“换岗”甚至得到提拔,那问责制本身没有任何意义。

  问责制尚不完善

  目前专家们还是审慎地认为,目前问责制的制度设计还不能说已经完善。“官员问责的法律依据已经有了,但是特别详细的规定还很缺乏”,问责体系也不完整,这些都有可能削弱问责的力度。如何让问责制发挥其真正应有的作用,有许多关键问题需要解决。在部分地区,由于缺乏一部行政程序法,行政问责存在的一些问题还尚未解决。什么情况下需要启动问责程序?接受问责的官员应该追究何种责任?不同层级的官员之间该问谁的责?等等,都需要一部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给予明确答案。

  据了解,《湖南行政程序规定》受到专家和媒体热捧,它开全国先河,重点设置了责任追究制的范围和方式,使行政问责机制更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对全国问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也起到了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据悉,《规定》确保行政程序规定的有效实施,强化了对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并对违法实施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工作人员规定了行政问责制度,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追究形式、追究对象以及责任追究机关。此外,还明确规定“禁止不作为和缓作为”,对这两种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我们期待着,每一起事故之后,其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到应有的惩罚和问责;我们也期待着,其他的官员能够引以为戒,切实负起对安全的责任来;我们更期待着,问责制能不断完善,能将问责制度化、透明化和普及化,贯穿到我们日常的行政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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