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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不安全”岂能混淆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11日

  近年来,我国重特大事故频发,究其认识根源,在于人们从逻辑上混淆了“安全”与“不安全”这两个具有思维确定性的概念,把“不安全”的原因归结为“安全”的成果,认为企业创造的经济效益是生产出来的,而各种事故的发生,则是安全给企业带来的问题。

  企业的全部工作都是为了生产,而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的不可替代的措施是安全。由此可见,企业的安全目标和生产目标是统一的,企业要在实现从业者身心健康这一安全目标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生产目标。企业可以把生产目标分解为若干具体的生产指标,但决不能把一个完整的安全目标分解为若干安全指标。
  诚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因人的失误或不可抗拒力造成人员的伤亡,但那只是偶然现象而不是必然规律,给企业下伤亡指标就等于把偶然当必然,这是认识上的偏颇。把安全目标细分为具体的安全指标,说明这个目标本身就有缺陷,是纵容生产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目标。因为安全指标完成得再好,最终实现的还是“不安全”的目标,而非“安全”目标。更不容忽视的是,指标管理以从业人员伤亡人数的允许限额作为企业的安全指标,是不科学、不人道的,而且也是违反国家宪法有关人权保障条款,无视国家现行安全法律的违法行为;因此,是极不可取也是必须认真加以纠正和坚决废止的。

确定安全目标的原则
确定生产活动中的安全目标,即确定人在社会实践中有计划地争取实现的安全程度,至少应有如下四条基本原则:
第一,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安全主体量纲作为确定安全目标的现实基础。
安全目标的确定,既要保障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又要保障当事人活动目的的实现。人体对外界危害因素的承受能力,人体生物节律以及包括人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在内的安全素质,构成安全主体的三大量纲。按照生产或消费的实际情况和客观要求,测定有关安全主体量纲的具体数据及其组合,是确定安全目标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和中心环节。
第二, 坚持以物为据的理念,把安全客体量纲作为确定安全目标的主要依据。
安全客体量纲,即外界因素对人体是否造成危害的数据组合。物的不同性质、剂量大小及作用强度,以及物对人身心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时间长短,构成安全客体的三大量纲。按照生产或消费的实际情况和客观要求,测定有关安全客体量纲的具体数据及其组合,是确定安全目标的重要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三,坚持以法为度的政治标准,把国家宪法和据此制定的安全法律,作为确定安全目标的起码要求。
安全法规的制订、实施与监察,体现了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人们在各种职业活动中的人权保障状况,以及对人的生命价值和生命存在的认可程度。这些安全法规,是确定安全目标的底线,越过这条警示线,便是违法。
第四,坚持以德为上的理想,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所能容忍的最大限度,作为确定安全目标的基本准则。
在社会伦理观念与人道主义基础上形成的安全道德,是实现安全目标的自我约束机制,是高于法律底线的人性和良知。如果人们在实践中都能做到换位思考,把生产或消费中的人们都当作自己的亲人和朋友来善待,那么,许多不该发生的事情也就真的不会发生了。

“不安全”之因并非“安全”之果
“安全”与“不安全”在逻辑上是全异的。“安全”概念的外延,所涉范围在0至100%之间,即人们常说的安全度。此时安全的性质是正安全,包括相对安全(安全度在0.1%至99.9%之间)和绝对安全(安全度为100%)。“不安全”概念的外延,所涉范围在0至-100%之间,不安全的性质是零安全即危险(安全度为0),以及包括相对伤害(安全度-0.1%至-99.9%之间)与绝对伤害(安全度为-100%,即人的死亡状态)在内的负安全。从思维的确定性反映出的基本规律来看,“安全”就是安全,“不安全”就是不安全,二者在质的方面互不相容,在量的方面互不交叉。只要思维方式正确,“安全”与“不安全”就不可能混淆,也无法混淆。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重特大事故频发,其认识根源就在于从逻辑上混淆了“安全”与“不安全”这两个具有思维确定性的概念,违反了人类思维的基本规律。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把“不安全”的原因归结为“安全”的成果。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把企业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看成是生产出来的,而各种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则是安全给企业带来的问题。这是一个影响深远的认识误区。其实,安全给企业带来的不是损失,而是生产的正常和劳动者的健康。企业在存续过程中创造的任何生产效益,都含有安全的贡献,因为只有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才能通过生产的形式创造出效益。而事故造成的各种危害,是“不安全”的恶果。不能设想,一个正在爆炸中的化工厂或煤矿,还会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什么效益。目前,有人就把企业重特大事故频发的原因,说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高速度,并自称发现了安全生产规律。众所周知,企业之所以能够创造出经济效益,正是安全生产的结果。企业发生事故,表明其“不安全”,怎能把造成它原因说成是社会经济发展这一具有“安全”意义的成果呢?“不安全”产生的原因在于不安全的生产方式(落后的经济增长方式),而不在于安全的生产方式,二者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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