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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华南宾馆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25日

2005年6月10日,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华南商贸广场华南宾馆因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造成31人死亡,28人受伤,过火面积28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81万元。
        一、起火单位概况
        华南宾馆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华南贸易广场第九街46-50号,距汕头市区45公里,为四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O00平方米。该建筑1994年1月由经纬集团华南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埒陈经纬(港商)投资兴建,同年9月竣工,当时设计为办公商务用房,产权属经纬集团所有。1995年和2003年先后进行两次内部装修后,改建成综合性宾馆。该建筑设有3座直通楼顶平台的楼梯,首层为宾馆大堂、餐厅、棋牌室、洗脚健身中心;二层为带娱乐功能的餐厅包厢;三、四层均为客房。
        二、火灾经过及扑救情况
        2005年6月10日11时45分许,华南宾馆服务员卞贵州(男,湖北人)在宾馆二层闻到电线烧焦的味道,同时在场的领班苟徵(男,四川人)、服务员吴毓花(女,海南人)、收银员邓慧波(女,海南人)等发现宾缉F层金陵包厢门口通道吊顶上向下冒烟,苟徵随即拉闸断电,由于施救不力,火势迅速向四周蔓延。
        12时15分,潮南区消防大队接报警,大队立即出动1辆指挥车、3辆消防车、I8名消防官兵于 12时20分赶到火场扑救,同时通过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调动4个企业专职消防队的5辆消防车、38名消防人员前往增援。汕头市消防支队12时24分接到报告后,又立即调派 7个公安消防中队的 16辆消防车、119名消防官兵前往增援。当第一出动到场时,整栋大楼已浓烟滚滚,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被困人员有的攀爬到窗外空调架、招牌、广告牌及二层露台上,有的顺着排水管滑下,有的已从楼上跳下,情况十分紧急。消防官兵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和“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先后组织8个抢险小组,充分利用消防云梯、两节拉梯、单杠梯、挂钩梯等多种登高装备,佩戴空气呼吸器冲入火场,抢救出67名被困人员;大火于13时35分得到控制,14时35分被基本扑灭。
            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白景富、副部长刘金国作了重要批示。正在广东调研工作的公安部消防局郭铁男局长迅速赶到现场指导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张德江先后两次作出批示,黄华华省长专程从云南赶回汕头市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三、火灾损失
            火灾造成 31人死亡(其中男   1人、女  30人,其中跳楼死亡  3人,窒息死亡  28人,主要分布在宾馆第三、四层);28人受伤(男16人,女12人,其中有消防官兵10人),过火面积2800平方米,烧毁内部装修、家具、电器等物品,其中宾馆财物损失65.9万元,房屋结构损失  15.l万元,共计直接财产损失  81万元。
            四、起火原因
            (一)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的认定
            经过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和当地刑事技术人员及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反复勘验清理,根据燃烧痕迹特征和证人证言,认定宾馆第二层音控室和金陵包厢及通道为起火部位、起火点位于宾馆第二层金陵包厢门前通道的吊顶上。
            (二)火灾原因的认定
            技术组对已收集的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排除了人为放火、用火不慎等引起火灾的因素,最终认定广东汕头华南宾馆“6·10” 火灾系宾馆第二层金陵包厢门前吊顶上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依据是:
            对起火部位、起火点处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了全面勘验,并提取多节导线残骸,从起火部位地面的残留物中提取到6枚电线熔珠和29节导线送公安部消防局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金相分析,确定1枚熔珠为电线短路崩溅熔珠,其他为火烧熔痕,表明起火点处电气线路带电而且发生过短路,同时对吊顶上的材料进行了燃烧实验,证实电气线路短路能够引燃吊顶上的可燃物品。
            五、消防监督管理情况
            2001年12月15日,原潮阳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对华南宾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宾馆存在3处火灾隐患。同日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02年1月15日,该大队依法对该宾馆进行复查,发现该宾馆未整改火灾隐患,同日发出《复查意见书》。经过依法取证,大队于2002年1月25日对该宾馆依法作出停业整改的行政处罚。
        2004年  6月11日,新成立的潮南区公安消防大队执法人员对华南宾馆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该宾馆照常营业,并存在未琛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9处火灾隐患,大队于同日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消限字[2004]第105号)。2004年9月13日,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宾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宾馆9处火灾隐患均未整改,大队于9月13日作出《复查意见书》(潮南公消复字[⒛04]第110号),但该宾馆负责人发现《复查意见书》有“将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文,拒绝签领法律文书。事后,大队反复督促该宾馆整改火灾隐患。⒛04年12月30日,该宾馆报告已经整改了3处火灾隐患,12月31日,大队对该宾馆进行复查,发现该宾馆对12月21日要求其整改的3处
        火灾隐患均已整改完毕,于当日发出《复查意见书》(潮南公消复字[⒛04]第126号),并要求其对其他6处火灾隐患继续整改。
        六、主要教训
        (一)宾馆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业主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该宾馆从1993年土建开始,到1996年和⒛03年共两次室内装修,该建筑的业主均未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擅自施工并投人使用。zO03年该宾馆重新装修后,也未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该宾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建筑内部大量使用可燃装修材料,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未设置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
        (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不强。火灾发生时,宾馆服务人员没有及时报警,没有及时扑救,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导致宾馆三、四层的住客因不知起火情况而受到浓烟包围未能及时逃生。宾馆住宿人员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技能,部分人员不懂火灾现场的自防自救,未能逃生。
        (三)火灾报警迟缓延误了灭火救人的最佳时机。根据调查取证,该起火灾的发生时间为11时弱分左右,但该宾馆从业人员并没有及时报警,大约30分钟后(即12时15分),消防队才接到途经路人的电话报警;消防队到场时,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对及时有效抢救被困人员造成了很大困难。
        (四)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各建设滞后。火灾现场过火面积达2800平方米,但由于现场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足且水压较低,难以有效保证火场供水,只能靠消防车接力运水灭火,影响了灭火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
        (五)消防部队车辆装各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各不适应灭大火、打恶仗的需要。辖区消防队缺乏登高救援的器材装各,待四、五十公里以外的消防部队赶到增援时,已经错失救援的最佳时机。在灭火救援战斗中,有12名消防官兵因深人火场搜救被困人员、空气呼吸器内气体用尽而吸人浓烟中毒需住院治疗。
        七、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一)司法处理情况
        林坚龙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林坚洲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林立洲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4年;罗候松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3年;罗昭豪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6个月;江跃雄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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