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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唐永妹制冷设备销售部“9·1”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邕宁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12月21日

2021年9月1日19时17分左右,在南宁市邕宁区龙岗大道9号宝能城市广场香樟组团11栋一层106号商铺内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的有关规定,由邕宁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城区政法委、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总工会和蒲庙镇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了“南宁市邕宁区唐永妹制冷设备销售部“9·1”爆炸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南宁市邕宁区唐永妹制冷设备销售部(以下简称唐永妹销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9MA5QG2NQ1A;类型: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唐永妹;成立日期:2021年05月17日;登记机关:南宁市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21年05月17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地址:南宁市邕宁区龙岗大道9号宝能城市广场香樟组团11栋一层106号商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唐永妹销售部负责人唐永妹所述,2021年9月1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唐永妹接到吴皆威的微信电话,电话中吴皆威急需倒装氧气,希望唐永妹尽快到店铺。现场店铺监控显示,19时11分,唐永妹到达店铺打开大门,然后进入店铺清理氧气瓶附近的货物。19时13分吴皆威手提一个黑色工具箱走入店铺,19时13分40秒,吴皆威打开黑色工具箱,从中拿出一个绿色瓶子,店铺监控视频截止19时13分52秒。现场3期西大门外枪机监控视频显示,19时17分52秒,店铺内出现火光,部分飞溅物掉落在店铺外人行通道产生火星,同时店内存放的一瓶罐装二氟一氯甲烷被飞溅物击穿,瓶内压缩的二氟一氯甲烷喷出,产生白雾。19时18分22秒,唐永妹从店铺跑出,向周围人员请求救援,附近的一名老板拨打120。爆炸发生后,吴皆威趴在氧气瓶前,左手掌部缺失,右上臂身体存在多处挫裂创,唐永妹及经过的路人张银峰、梁媛被爆炸产生的飞溅物击伤。19时24分,物业人员对现场拉设警戒带。19时27分20秒120到达现场,经120确认吴皆威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唐永妹跑出店铺,向附近人员请求救援,120到达后继续对吴皆威进行抢救。

城区应急管理局接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事故调查人员赶赴现场调查了解事故情况,指导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安抚死者家属,稳定家属情绪,事故未引起社会稳定问题。

四、事故现场勘验及有关人员情况

(一)事故现场勘验及调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宁市邕宁区龙岗大道9号宝能城市广场香樟组团11栋一层106号商铺(图1、图2)。当天天气晴朗,光线充足。商铺四块玻璃破损,玻璃碎片分布于店铺内部至店铺前草坪及店铺两侧过道。现场放置两个氧气瓶,气瓶编号分别为162951242、196812024。其中编号196812024氧气瓶气嘴安装用于小型氧气瓶倒装氧气的过气桥,过气桥末端有吴皆威从工具箱中取出的绿色瓶子部分残留物(图3)。现场周边获取到部分疑似绿色瓶子碎片(图4、图5),一个存放二氟一氯甲烷(不燃液化气体)气罐被击穿,罐内二氟一氯甲烷已空(图6),罐内发现一块疑似吴皆威所持绿色瓶子碎片,最远距店铺约50米,店铺前停放的四辆小型客车不同情况受损。

图1.事故发生位置

图2.事故商铺现场情况

图3.编号196812024氧气瓶及爆炸气瓶残留部分

图4.现场疑似爆炸瓶体碎片

图5.现场疑似爆炸瓶体碎片

图6.现场疑似爆炸瓶体碎片

涉及氧气瓶气瓶编号:196812024;制造单位:山东天海高压容器有限公司;监督检验单位: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临沂分院;检验批次:196812;检验日期:2019年7月9日;检验结果:合格产品;气瓶实际所有单位:广西焊宝气体有限公司。因死者所持绿色气瓶已破碎,无法鉴定瓶内具体物质,通过现场走访、第三方机构现场勘验意见以及对行业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死者所持绿色气瓶内残留物质疑似用于安装空调焊接铜管的高级打火机气体1。

(二)事故相关人员信息

(1)吴皆威,男,28岁,广西扶绥县人,系唐永妹销售部倒装氧气顾客,从事空调安装和维修工作,在事故中死亡。

(2)唐永妹,男,37岁,广东省韶关市人,现住南宁市邕宁区龙华路,系唐永妹销售部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负责店铺全面工作。

(3)张银峰,男;梁媛,女;两人在经过店铺前被爆炸碎片击中受伤。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吴皆威使用携带的绿色瓶子倒装氧气2的过程中,氧气与瓶内残留物质(疑似丁烷)反应发生爆炸,造成吴皆威全身不同程度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唐永妹销售部负责人唐永妹,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下,将购买的工业氧气3出售给吴皆威倒装,安全意识淡薄,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准备不足。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依法调查取证、分析,无他杀迹象,排除人为造成情形,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1.吴皆威,未经培训持证上岗4、违规使用氧气瓶对小型气瓶倒装氧气,氧气与小型气瓶中未知物质混合发生爆炸。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对其进行处理。

2.唐永妹,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下,将购买的工业氧气出售给吴皆威,导致吴皆威倒装氧气过程中发生爆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唐永妹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5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第三项6,唐永妹涉嫌违法犯罪,拟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对制冷设备、配件个体经营户排查力度,查处违法违规倒装气体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严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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