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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跃发窑炉设备有限公司承建南宁市鸣华石灰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环保节能石灰窑炉项目“9·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南宁市武鸣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12月20日

2020年9月9日下午18时许,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宁武镇华山村科昌屯下兰山的南宁市鸣华石灰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环保节能石灰窑炉项目施工现场在拆卸塔吊过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潘某先,男,33岁,广西钟山县钟山镇虾井*号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17〕79号)的有关规定,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21日成立了由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城区总工会、宁武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临沂跃发窑炉设备有限公司承建南宁市鸣华石灰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环保节能石灰窑炉项目“9·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城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查阅有关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的责任,提出了事故的防范措施。经全体事故调查组成员进行分析和讨论,形成如下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项目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临沂跃发窑炉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发窑炉公司),注册日期:2017年11月14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EUIBL30;法定代表人:叶某标(男,汉族,1976年2月9日出生,家庭住址: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号,身份证号:37283319760209****,手机号码:1519287****);住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曹庄镇岌山花园社区;注册资本:陆佰万圆整;营业期限:2017年11月14日至;经营范围:石灰窑炉设备、除尘器生产(加工)及销售;窑炉的设计、施工、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南宁市鸣华石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华石灰公司)成立于2017年03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MA5L27371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南宁市武鸣区宁武镇华山村科昌屯下兰山;法定代表人:杜某端;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石灰生产、销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工程项目概况

2020年3月9日,鸣华石灰公司(甲方)与跃发窑炉公司(乙方)签订《窑炉建筑承包合同》。工程名称:壹座年产量10万吨环保节能石灰窑炉项目。工程安装方式和内容:建筑工程共1座,日产300吨。施工范围:窑后煤、石料斗(含)至窑下两段锁风阀(含)。(窑基础地面以上属临沂跃发窑炉设备有限公司施工范围。不含地面以下)。工程价款:安装工程总造价人民币258万元(大写:贰佰伍拾捌万元整),该费用含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不含税价。工期:工程120天完成。合同条款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其中第六条双方责任中乙方责任第(2)点明确规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安全法则施工,对承包工程的工期及质量负责,对施工人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乙方工人在施工期间如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因窑炉项目建设的需要,2020年4月初,跃发窑炉公司与塔吊老板梁某云口头约定租用塔吊事宜(未签订租用合同),总费用10万元人民币。4月初,跃发窑炉公司转账6万元给梁某云,9月3日,跃发窑炉公司全部完成窑炉项目建设,并通知梁某云,9月8日,跃发窑炉公司把剩下4万元转账给梁某云。窑炉项目建设完工后需要拆卸塔吊,塔吊老板梁某云就联系覃某昌、石某铭、刘某利和潘某先到鸣华石灰公司拆卸塔吊。梁某云跟潘某先等四个工人相互认识,四人之前已在其他地方帮梁佐云拆过塔吊。因相互熟悉,梁某云和工人仅口头达成协议(未签订施工合同),商定拆卸塔吊完工后视拆除的难易程度再商议要付给多少工钱。9月7日晚上,四名工人到达武鸣,9月8日上午8时,四名工人到达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宁武镇鸣华石灰公司开始拆卸塔吊工作。

(三)涉及人员情况

1.梁某云,男,汉族,38岁,家庭住址:广西平乐县平乐镇马渭村委外头埠村*号,身份证号:45233019821112****,塔吊老板,以个人名义出租塔吊设备。

2.潘某先,男,汉族,33岁,家庭住址:广西钟山县钟山镇虾井*号,身份证号:45242719870124****。梁某云聘请的塔吊拆卸工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及现场勘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0年9月9日上午,覃某昌、石某铭、刘某利和潘某先继续拆卸塔吊,完成对塔基、大臂、后臂的拆卸并吊到地面。到下午18时许,塔吊只剩下5节套架,该套架无需拆螺丝钉,直接扭开地面固定的螺钉即可吊走。当时覃某昌和潘某先在塔吊套架的平台上,平台距地面垂直高度7米,覃某昌在套架标准内,潘某先在外面,正在等待上面吊钢丝绳下来绑住套架,石某铭和刘某利在地面拆螺钉。突然,覃某昌听到“嘭”的一声,见到潘某先跌落到维修电焊机旁边的地面,侧身躺在水泥地板上,头部、嘴巴出血,呈昏迷状态。覃某昌赶紧从套架平台下来查看,只见潘某先头上的安全帽已脱落,身上未系安全绳,呼叫无反应。随即,现场的石某铭、刘某利立即过来查看,鸣华公司老板杜某端闻讯也跑过来指挥救援。石某铭打电话报告120急救中心,覃敏昌则打电话报告塔吊老板梁某云。杜某端指挥石某铭和覃某昌抬伤者潘某先到覃某昌的车上,然后开自己的私家车在前面带路送潘某先到武鸣区中医院抢救。9月10日凌晨1时许,医院宣布潘某先抢救无效死亡。

(二)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宁武镇华山村的南宁市鸣华石灰有限公司新建10万吨环保节能石灰窑炉项目的塔吊拆卸现场7米高塔吊第5节套架平台底部地面。塔吊总高60米,坠落点地面为水泥地板,离塔吊脚约2米处有一摊15×25厘米不规则形状血迹,地板有一个红色安全帽,有部分拆卸塔吊的螺丝钉及电焊机。事故周边有安全警示标志,已拉好安全警戒绳。塔吊拆卸放在事发地点周边,总长约10米,塔架为铁制材料。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潘某先,男,汉族,现年33岁,广西钟山县钟山镇虾井*号人,身份证号:45242719870124****。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待定。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类别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潘某先安全意识淡薄,把原已佩戴好的安全带卸除,从7米高的塔吊第5节套架平台不慎坠落地面导致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临沂跃发窑炉设备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与塔吊老板梁某云租用塔吊时,未对梁某云不具备塔吊吊装作业资质、工人未具备高处从业资质从事高处拆装作业履行资格审查义务,致使不具备相应作业资质的工人进行高处施工作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未按规定系安全绳等违规行为,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至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梁某云,临沂窑炉公司租用的塔吊所有人,塔吊拆卸负责人,未具备塔吊吊装作业资质、聘请不具备高处从业资质的工人从事高处拆装作业,拆卸塔吊过程中疏于管理,施工现场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 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等违规行为,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至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二)事故类别

这是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三)事故性质

生产经营性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和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拆卸塔吊工作属于承租塔吊进行设备安装的收尾性活动,租金支付完毕并不能改变其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

综上,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临沂跃发窑炉设备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将产量10万吨环保节能石灰窑炉项目租用塔吊项目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梁某云,对施工人员的从业资格未履行审查手续,致使无相应从业资格的工人进行高处作业;未能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等违规行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至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南宁市武鸣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临沂跃发窑炉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潘某先,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培训取得高处作业资质,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系安全绳,导致从套架平台上坠落至地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三)叶某标,临沂跃发窑炉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塔吊拆卸过程中,以包代管,未能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至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南宁市武鸣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梁某云,塔吊所有人,塔吊拆卸负责人,在拆卸塔吊过程中疏于管理,施工现场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聘用无相应从业资质的工人从事高处作业,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 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未按规定系安全绳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至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南宁市武鸣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临沂跃发窑炉设备有限公司要深刻反省,举一反三,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负责人要在公司范围内通报事故情况,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把外包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资质审查关,纠正违规违章施工行为,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辖区宁武镇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施工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指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辖区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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