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9日下午15时10分,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在厂棚维修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8万元。事故发生后,宾阳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县领导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人员,有序进行现场清理,做好善后工作,彻查事故原因并严肃追责,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宾阳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11·29”坠落致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韦翯钰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宾州镇政府、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经贸和信息化局、县应急局、县总工会、黎塘工管委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安全高质”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反复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调查认定,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11·29”坠落致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03月20日,法定代表人唐文兵,统一社会信用代91450126MA5PBXN56N,组织机构代码:MA5PBXN56,地址在广西宾阳县芦圩工业园区大道西段,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木片、原木、单板、细木工板、胶合板、集成板材、木装饰线条加工及销售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生事故厂棚情况。发生事故厂棚是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的胶合板厂的压力机厂棚,建于2007年,因年久失修厂棚屋脊彩钢瓦严重锈蚀漏水,影响公司生产活动。
厂棚维修人员情况。
黎景荣,男,身份证号:45280219701208****,地址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路468号;
黄国记,男,身份证号:45280219740424****,地址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那庆村委垌尾村23号。
黎景荣、黄国记两人均为自由职业人。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1月25日,黎景荣与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达成关于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胶合板厂的压机厂棚顶维修口头协议。
2020年11月29日,黎景荣约上平时工作伙伴黄国记来到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压机厂棚顶进行维修。当天下午15时10分,黄国记在厂棚屋脊察看过程中,踩到严重锈蚀的彩钢瓦,陷落直接坠落至厂棚地面。
应急处置情况
黄国记失足自厂棚屋脊掉到水泥地面后,闻讯及时赶到现场的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员工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经过检查确认黄国记已无生命体征。
现场勘查情况
当天气候:阴天。黄国记在察看厂棚过程中,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失足自厂棚屋脊直接掉到水泥地面上,头部着地受伤。事故厂棚位于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内西北角占地350平方米,厂棚屋脊距离地面7.09米。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8万元人民币,其中:善后处理费用58万元,已赔付到位。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黄国记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高处操作规范;在施工条件未达到安全保证的情况下,冒险登高作业,致使事故发生。
间接原因
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督促检查缺失、发包管理不规范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1、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未对维修现场实施督促检查,未发现厂棚维修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冒险维修作业。2、发包管理不规范。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在对厂棚维修作业项目发包过程中,未严格审查承包人的资质;致使不具备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承揽该厂棚维修作业项目。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黄国记,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高处操作规范;在施工条件未达到安全保证的情况下,冒险登高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企业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唐文兵,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本单位厂棚维修作业发包工作管理不到位,致使不具备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承揽厂棚维修工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管理责任。建议由宾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李松巍,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对维修现场开展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高处维修作业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高处维修作业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
石岩,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安全生产管理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对维修现场开展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高处维修作业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高处维修作业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
(三)对有关企业的行政处罚处理建议
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对于现场维修人员违章实施高处作业行为失管失察,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维修作业项目发包过程中,未严格审查承包人的资质,致使不具备任何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承揽维修工程。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宾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四)对有关部门的处理建议
黎塘工管委部门监管履职不到位。对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建议黎塘工管委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宾州镇政府属地监管履职不到位。对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笼统,宾州镇政府安全监管水平有待提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建议宾州镇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宾阳县自然资源局行业监管履职不到位,对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存在漏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建议宾阳县自然资源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对有关部门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曾伟波,宾阳县宾州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副站长,负责监督检查宾州镇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笼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领导责任。建议责令曾伟波向宾州镇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梁镇志,宾阳县自然资源局原林管股二室主任,负责涉林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令梁镇志向宾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蒙巧玲,黎塘工管委宾州办事处干部,负责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的业务联系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令蒙巧玲向黎塘工管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全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要改革创新监管模式、大力推进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狠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深刻吸取教训,扎实抓好高处作业安全治理
宾阳县各部门要细化工作方案和措施,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将高处作业企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日常重点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有高处作业存在失控、漏管问题的部门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夯实基层基础,切实履行属地政府监管职责
宾州镇政府、黎塘工管委、宾阳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明确职责,确保责任到人、到位。要全面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彻底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要监督属地企业、行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对存在高空作业企业的培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四)强化内部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广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应急预案;加强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配备安全防护设施,整改各类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