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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桂黄田方祺公司“4·28”触电事件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1月03日

2024年4月28日,贺州市方祺新材料有限公司场地内发生一起触电事件,造成1人死亡。

事件发生后,平桂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经贸局、交通局、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区总工会和黄田镇政府组成调查组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邀请平桂区纪委监委机关参与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件发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件的性质,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件涉及的单位基本情况

1.贺州市方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祺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3MA5QCG4E9H(1-1),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华,经营范围主要为建筑用石加工等。营业执照住所位于贺州市姑婆山大道黄田乐万家生活超市旁边黄田村新村委大楼,实际生产经营场所位于平桂区黄田镇里宁村坝头寨。

2.2023年12月15日,方祺公司与广西贺州市淏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淏顺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合作经营碳酸钙破碎生产线项目。协议书约定:淏顺公司提供场地(以下该场地简称为“A场地”)和设备,按生产总量3元/吨向方祺公司收取租金;淏顺公司不参与该场地的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由方祺公司负责。

3.2024年1月1日,方祺公司与黄田镇里宁村坝头寨村民钟*财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方祺公司租用钟国财的3亩土地用于堆放生产加工碳酸钙石头过程中产生的废泥废渣(以下该场地简称为“B场地”)。A场地和B场地相连接。

4.2024年4月18日,方祺公司与贺州市辉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辉成公司供应碳酸钙矿石原料给方祺公司。双方约定:辉成公司安排运输工具配送并承担运杂费,交货地点为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里宁村碳酸钙破碎生产线。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类型为重型自卸货车,号牌为桂J07988,车辆所有人为贺州市广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为货运,品牌型号为乘龙牌LZ3251M5DB,注册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2.桂J07988车辆实际为李*福(身份证号:452427******040675)购买并使用,因车贷流程需要,落户到贺州市广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贺州市广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参与车辆的经营活动。李*福每年需向贺州市广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管理费1500元。

3.桂J07988车辆车身出厂外廓尺寸为长8430mm、宽2495mm、高3450mm,货箱内部尺寸为长5600mm、宽2300mm、高1160mm。经现场勘查,该车车头至车厢尾部长度为8.46米,顶棚至地面高4.2米,车厢高2.25米,车厢宽2.7米,外车厢长6米。经交通运输局认定,该事故车辆存在非法改装情况。

4.李*福购买了桂J07988车辆后,即聘请货车司机为其从事运输活动,货车直接交由司机进行管理,日常的运输活动由司机全权负责,货车日常运输货物到何场地,李*福均不参与,也不知情;每月结算费用时,李*福通过运输单据才知货车运输了多少次货物,分别运输到哪个厂区。

5.2024年1月份,李*福雇佣曾*武驾驶桂J07988车辆从事运输工作。曾*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号452332******222713,准驾车型B2D,有效期限2014年11月25日至2024年11月25日。

(三)矿石原料运输流程

1.生产企业(方祺公司)向销售公司(辉成公司)提出供应原料的请求后,销售公司在矿山寻找到合适的原料,再由矿山上的车队(矿山上的车队实际不归属矿山所有,车队由外来车辆自行组成)将原料运输到生产企业指定地点。

2.事故发生,辉成公司安排何*奎(身份证号452402******220932)到方祺公司进行计数和开票工作。

(四)现场勘查和调查情况

事件发生在方祺公司B场地。

B场地上方有一条10KV高压线路通过。经查,该线路权属广西贺州市永瑞建材有限公司;线路对地距离6.9米,符合《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10KV线路与地面最小距离相关规定。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当天B场地仅有桂J07988事故车辆倾倒的一车碳酸钙矿石原料,其余均为废泥废渣。事故发生之前进入方祺公司的19辆车,均按方祺公司要求将原料倾倒至A场地的堆料场。

经询问,事故发生当天因进入方祺公司的车辆较多,方祺公司的铲车司机李*辉无法及时平整A场地堆料场,于16时许交代何*奎,让之后进入的运输车辆在门口处等待10分钟,待上一辆车退出并平整好场地后再上到A场地堆料场。

经查看当天视频监控,事故当天18时08分,桂J07988货车到达方祺公司场地围栏外后,位于围栏内的何*奎有疑似违章指挥桂J07988货车进入危险区域的行为(危险区域为B场地,该场地上方有高压线路经过)。调查组于2024年5月24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进行调查。经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调查,于2024年6月21日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贺公平不立字[2024]00034号),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

(五)现场图片

二、事件发生经过、救援及伤亡损失情况

(一)事件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4年4月28日,辉成公司按照合同要求,联系矿山安排车队运输碳酸钙矿石原料到方祺公司。18时08分,辉成公司运送的第20辆/次由曾*武驾驶的桂J07988车辆到达方祺公司门口,记数员何*奎要求其退至空地处排队等待。18时17分,桂J07988车辆倒车进入方祺公司B场地。18时20分,桂J07988车辆在B场地内升起车厢,倾倒车上的碳酸钙矿石原料。18时22分,桂J07988车辆缓慢向前移动并放下车厢,车厢下降期间压到上方的高压线路,高压线路胶皮破损后漏电,对车辆放电同时致车辆轮胎起火。曾*武见状后打开车门跳下车,随即触电倒地。18时29分,计数人员何*奎发现曾*武倒地后立即向附近人员呼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9时许,经120急救人员抢救,宣布曾*武抢救无效死亡。

(二)人员伤亡情况

事件造成1人死亡。死者曾*武,男,身份证号码452332******222713,住址: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系桂J07988车辆驾驶员。

三、事件原因分析和事件性质认定

通过调查,调查组认为:桂J07988车辆驾驶员未按规定卸货路线行驶,擅自驾驶车辆进入危险区域;驾驶员操作不当,未采取安全措施就开展临近带电体卸货作业,未能保证安全距离,车辆车厢刮碰到架空高压电线引发触电。

经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平桂黄田方祺公司“4·28”触电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工作建议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的安全监管,严格查处车辆非法改装的行为。平桂区碳酸钙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应加强对碳酸钙行业企业的检查和指导。特别对新建、搬迁的碳酸钙企业,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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