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1日13时46分,位于昭平县文竹镇大广村毛冲二级公路的一修车门店旁发生一起车辆触电事故,造成1名人员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及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文竹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昭平县文竹镇大广村“8·11”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昭平县文竹镇大广村“8·11”触电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涉事10kV电力线路产权单位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平昭高速总承包经理部TJ4分部(以下简称平昭高速TJ4分部)。2022年11月4日,平昭高速TJ4分部与广西汇能宏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广西汇能宏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施工建设,工期1天。根据广西汇能宏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和平昭高速TJ4分部双方单位盖章确认的自检表,10kV电力线路对地垂直距离自检为7.5米。
根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2014)附录表A.0.7规定,10kV架空电力线路与道路最小垂直距离7米。
2.涉事车辆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单位
柳州市利龙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N0BTNX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俊,住所:柳州市郊区羊角山乡帽合村XX队XX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汽车新车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工具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五金产品批发;企业形象策划;装卸搬运;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桂交运许可:柳字450200005362,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大型物件运输,有限期至2026年2月16日。
3.涉事车辆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控制支配人为王学强。
(二)相关人员信息
王学强,无工作单位,涉事车辆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控制支配人。
李文涛,利龙公司副总经理,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工作。
黎军远(死者),无工作单位,受王学强聘请为涉事车辆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持B2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2021年6月21日至长期。
(三)涉事车辆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信息
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信息,所有人:柳州市利龙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乘龙牌LZ3317H7FB,车辆识别代号:LNXCEM0M6LL776576,发动机号码:3120K111011,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至2024年12月。
道路运输证信息,桂交运管柳450200041726,业户信息:柳州市利龙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号牌:桂BB2876,经营许可证号:450200005362,发证日期:2020年12月11日。
(四)涉事车辆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合同和保险情况
1.车辆挂靠协议。2024年1月5日,柳州市利龙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学强签订《车辆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王学强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自愿将乘龙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利龙公司名下进行汽车货物运输经营,车辆由王学强实际控制支配运行。王学强每年2月1日向利龙公司支付管理费1200元、二保费400元、安全培训管理费500元、GPS费600元等费用。
2.车辆保险。2022年2月3日,利龙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11409073902387035672)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单号11409073902387035677),保险费用由王学强支付。
(四)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经调查,2024年7月5日,王学强临时口头聘请黎军远为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黎军远的工资由王学强按300元/趟支付。
经调查,挂靠车辆的驾驶员 培训由利龙公司组织实施。王学强于2024年7月5日临时聘请黎军远为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后,未将黎军远信息向利龙公司报备,故黎军远未参加该公司组织的 培训,无岗前培训和 材料。
(五)现场勘验情况及照片
事故现场位于昭平县文竹镇大广村毛冲二级公路的一修车门店旁,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停放在该处。现场勘验时,货车已被燃烧损毁。车辆上方原有三根10kV电力线路跨公路通过,勘验时,第一根电线已断开,第二根电线挂扣货车车斗前部,挂扣处的电线绝缘皮破损,裸露出金属导线,第三根电线跨过公路。当场测量横跨公路的电线高度为6.51米,根据现场情况,无法断定事故发生前的初始状态。
经调查,依据林厚杰笔录,8月11日事故发生前,该线路未发生下垂变形等异常情况。
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车斗挂扣电线处
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车斗挂扣电线处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黎军远、林厚杰、李长江等人驾车在事发地往平乐方向约3公里处的货运码头装石料,运输至文竹镇平昭高速TJ4分部工地。至中午11时许,他们到货运码头吃饭休息。休息2个小时后,又开始下午的运输活动。在下午第一趟运料过程中,李长江和林厚杰在平昭高速TJ4分部卸料时,看到黎军远卸料后升起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车斗检查车辆状况,随后黎军远驾车离开。
随后,李长江和林厚杰在车队对讲机听到有人说黎军远的货车着火了,让附近的司机赶快去查看。
13时50分许,李长江和林厚杰赶到现场,看到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已经着火。林厚杰看到车斗前部挂着一根电线,货车尾部轮胎着火并闪电光,没有再靠近,也没看到黎军远。
视频监控情况:经调取修车门店视频监控,在13时41分,黎军远驾驶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来到昭平县文竹镇大广村毛冲二级公路的修车门店旁停车,把货车车斗升起,自行进入无人看守的修车店准备取工具维修车辆,在下降车斗时挂扣车辆上方的10kV电力线路,导致电线胶皮破损漏电,对车辆放电致其燃烧。黎军远准备进入驾驶室,手触碰驾驶室车门时被电击后大叫一声倒地,并向修理店内爬行一段距离后趴在地上不动。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林厚杰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14时50分许,消防人员和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消防人员立即组织灭火。在扑灭火情后,林厚杰靠近看黎军远,看到其面部朝下趴在修理厂内地面。经医护人员抢救,最后宣告黎军远死亡。然后林厚杰就打电话给王学强告知其事故情况,留在原地配合有关部门处置工作。
家属及涉事各方未达成赔偿协议,建议事故当事人各方积极协商处理善后赔偿事宜,或走法律诉讼途径解决民事赔偿纠纷。
四、人员伤亡情况
事件造成1人死亡。死者信息:
黎军远,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452330XXXXXXXX0211,住址:广西平乐县平乐镇高埠村委高埠下村XX号,涉事车辆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根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因电击死亡。
五、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黎军远自身安全意识淡薄,未观察周边环境安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判断不足。黎军远在操作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车斗升起、收回时,货车车斗前部挂扣横跨公路的10kV高压电线。在货车发生导电燃烧后,未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多次打开货车驾驶室车门,最终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直接责任。因黎军远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间接原因
1.王学强聘请黎军远为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后,未将黎军远信息向利龙公司备案,导致其未参加利龙公司岗前安全培训和每月的 培训。同时王学强作为车辆实际控制人,未有效对黎军远进行 和安全技术交底。
2.利龙公司作为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不能及时掌握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变动情况, 培训工作不到位,未能有效提高黎军远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没有尽到对黎军远的安全管理职责。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利龙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不能及时掌握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变动情况, 培训工作不到位,未能有效提高黎军远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没有尽到对黎军远的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黎军远自身安全意识淡薄,未观察周边环境安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判断不足。黎军远在操作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车斗升起、收回时,货车车斗前部挂扣横跨公路的10kV高压电线。在货车发生导电燃烧后,未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多次打开货车驾驶室车门,最终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直接责任。因黎军远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王学强聘请黎军远为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后,未将黎军远信息向利龙公司备案,导致其未参加利龙公司岗前安全培训和每月的 培训。同时王学强作为车辆实际控制人,未有效对黎军远进行 和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因其为自然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建议由利龙公司依据双方合作协议,对其进行处理。
3.李文涛作为利龙公司的副总经理,实际负责人,未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能及时掌握桂BB287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变动情况,未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行刑衔接处理建议
建议将该事故案卷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是否涉嫌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进一步调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利龙公司、王学强应认真吸取教训,杜绝变相挂靠情形出现,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相关机制,保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同时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 和培训,特别是保证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及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继续发生。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狠抓货运车辆交通安全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加大重点行业领域检查力度,强化监管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