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2日9时15分许,广西金秀县有线电视网络日常零散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宿对屯对面砂糖橘果地内)(下称“宿对零散安装工程”)敷设光纤线路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5月12日成立了“桐木镇‘5·12’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局、县监察委、公安局、经贸局、文旅局、人社局、司法局、总工会、桐木镇人民政府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核实和分析研究,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宿对零散安装工程桐木镇“5·12”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
宿对安装工程桐木镇“5∙12”触电事故涉及的触电线路为金秀县桐木镇10KV宿对支线线路,该线路位于金秀县桐木镇那马村宿对屯村民宋其富(编号为:4513241012090900411)的基本农田内,该地块内架设金秀县桐木镇10KV宿对支线接10KV西环931线,主要供宿对台区、上架台区、宿田台区等共11个台区,宿对台区建设于2017年第一批农网项目,于2018年建成。
根据《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范》(DL/T5220-2005)、《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的通知》(GB50545-2010)规定,导线与地面或水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如下规定:
线路经过地区 | 线路电压 | ||
35KV | 1KV-10kV | 1KV及以下 | |
居民区 | 7.0m | 6.5m | 6.0m |
非居民区 | 6.0m | 5.5m | 5.0m |
能通航的河、湖(至常年高水位) | 6.0m | 6.0m | 6.0m |
不能通航的河、湖(至最高洪水位) | 3.0m | 3.0m | 3.0m |
交通困难地区 | 5.0m | 4.5m | 4.0m |
因事故现场地点为农田一直用于农田耕种,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范(DL/T5220-2005)规定(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为交通困难地区),以及电力公司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经现场核实,宿对支线线路电压等级是10KV,事发点现场测量高4.8米,符合安全规范。
(二)工程承建情况
根据2019年11月26日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关于公布来宾片区2019年度2021年度工程施工单位招标项目中标单位的通知》(来广网发〔2019〕84号)文件精神,经招标公司评审确定9家工程施工单位为广西广电网络公司来宾市片区2019年度2021年度工程施工单位,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下称“中移公司”)为中标单位之一。
金秀县广电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和改造工程的项目施工由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秀分公司(下称 “金秀广电网络分公司”)派工给中移公司,中移公司再将金秀广电网络分公司派工交由施工管理授权代表负责组织实施,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人员名单必须向金秀广电网络分公司进行报备。2019年度中移公司授权金秀瑶族自治县润达线路安装有限公司(下称金秀润达公司)作为施工管理授权代表,全权代表处理金秀县广电网络工程项目施工活动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为能继续承接金秀广电网络分公司零散安装工程,2019年1月1日金秀瑶族自治县润达线路安装有限公司(下称金秀润达公司)与金秀广电网络分公司签订《广西金秀县2019—2020年度有线电视网络日常零散安装维护抢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内明确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明确有乙方润达线公司安全施工要求,金秀润达公司随即将安装零散安装工程交由该公司委托的施工队覃道荣进行负责施工。
(三)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1.网络公司:注册地为金秀县金秀镇金园城市广场13幢7号,负责人:兰颂武,经营范围:接受公司委托经营广播电视网络的设计、建设、运营、改造、经营、维护、管理、多功能开发及技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信息传输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是零散安装工程发包方。
2.金秀润达公司:注册地为金秀县金秀镇民乐路18号,负责人:李太山,经营范围:承接至公用通信网的用户、通信管道用户、通信线路综合布线及其配套的设备工程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是零散安装工程承包方。
3.李太山,男,汉族,1969年6月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4196906xxxxxx,家庭地址: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公园路34号,为金秀润达安装公司法人代表,宿对安装零散工程负责人。
4.覃道荣,男,瑶族,1969年7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30196907xxxxxx,家庭地址:金秀瑶族自治县长垌乡长垌村中村屯11号,为李太山委托的宿对安装零散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与李太山个人签订有劳务合同。
5.罗学武(伤者),男,壮族,1989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30198910xxxxxx,家庭地址: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大蚕村大蚕屯129号,为李太山委托的宿对安装零散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覃道荣临时雇请协助施工人员(临时雇请人员,事故中受伤)。
6.罗胜忠(死者),男,壮族,1973年11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30197311xxxxxx,家庭地址: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大蚕村大蚕屯180号,为李太山委托的宿对安装零散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覃道荣临时雇请协助施工人员(临时雇请人员,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5月12日9时15分许,广西金秀县有线电视网络日常零散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宿对屯对面砂糖橘果地内),因广电网络公司的光纤线路需经过一片农田,入村时线路跨度大,施工难度大,为方便快捷进行施工,现场施工管理人覃道荣擅自临时变更敷设路线,使用移动公司杆路敷设广电网络公司光纤线路,敷设的路线上方是金秀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桐木镇10KV宿对支线接10KV西环931线的电线,施工队员罗胜忠和罗学武敷设线路时,因要对两根电杆中间部位的线路进行捆绑固定,在欲架铝制伸缩梯上去绑线时,不慎触电,罗胜忠经抢救无效死亡,罗学武受伤住院治疗。经现场实测,出事点电线距地面垂直高度为4.8米,电压为10KV。
据查,2020年4月22日,金秀润达公司负责人李太山因发现零散安装工程施工队员没有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微信通知覃道荣,要求施工队暂停施工,待施工队员全部购买保险后再复工。事故发生当日,覃道荣为赶工程进度,没有理会金秀润达公司负责人李太山的停工要求,继续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临时雇请了罗胜忠(死者)和罗学武(伤者)作为临时工,协助敷设光纤线路工程负责移动架设伸缩梯,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5月12日11时55分,县应急局接县公安部门电话报称:5月12日10时许,广电网络金秀分公司施工队在桐木镇那马村宿对屯村前果地施工时不慎发生事故,导致施工队员1死1伤。接报后,县应急局立即将事故快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县应急局、公安局、人社局、纪委等单位人员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5月12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了桐木镇5·12”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同时,县应急局对该起事故予以立案。5月13日,主管单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广电网络金秀分公司下发了停止实施“壮美广西、智慧广电”一切工程项目的通知。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覃道荣及施工人员罗耀东立即对触电的罗胜忠和罗学武进行现场施救,拨打110、120请求救援并向金秀广电网络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报告。120赶到现场后,继续对罗胜忠、罗学武进行抢救。罗胜忠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罗学武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由120送至桐木医院住院治疗。当日13时,县应急局、公安局、人社局、纪委等单位赶到现场核实事故情况,安抚死者家属,协调处理善后工作。
三、人员伤亡和善后处理情况
5月12日15时30分左右,经死者家属同意,死者遗体运往荔浦市殡仪馆,原中移公司授权的工程金秀润达公司负责人李太山现行垫付人民币5万元,作为死者家属处理相关后事的费用。14日晚,李太山与金秀广电网络分公司负责人一起到死者家中安抚、慰问死者家属,协商相关赔偿事宜,15日死者家属、金秀广电网络分公司、李太山、桐木镇人民政府、大蚕村委、善后处置组在桐木镇协商赔偿事宜,达成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书,总赔付金额820000.00元,分二期付清,第一期赔偿金200000.00元由金秀润达公司负责人李太山先行垫付,第二期赔偿金620000.00在2020年8月15日前赔付完毕。
伤者罗学武经住院治疗,身体健康状况稳定,现已出院回家休养,住院治疗及营养费用共计7000.00元由施工现场负责人覃道荣先行垫付。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施工现场管理人覃道荣安全意识淡薄,擅自临时变更敷设路线,雇请没有取得相关作业资格的人员罗胜忠(死者)、罗学武(伤者)上岗,未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排查了解即进行施工,没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导致该起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原因。
对事故直接原因的分析论证:覃道荣作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无视金秀润达公司负责人李太山的停工要求,擅自继续组织施工作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没有按规定向广电网络公司进行路线变更申请,擅自临时变更敷设路线,违反操作规程,在变更敷设路线时,线路经过高压电线时存在的安全隐患评估不足,施工队员罗胜忠(死者)和罗学武(伤者)在没有取得相关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上岗,施工时没有注意观察施工环境,没能及时发现高压电线的隔空放电隐患,是导致该起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金秀润达公司作为工程项目承包方,没有认真履行零散安装工程合同的安全施工要求,没有对发现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李太山作为润达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发现施工队员没有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安全隐患,仅通过微信通知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覃道荣,要求施工队暂停施工,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罗学武(伤者),宿对安装零散工程施工队队员,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无证上岗,施工时没有注意观察施工环境,未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排查了解即进行施工,未能及时发现高压电线的隔空放电事故隐患冒险作业,是导致该起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4.罗胜忠(死者),宿对安装零散工程施工队队员,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无证上岗,施工时没有注意观察施工环境,未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排查了解即进行施工,未能及时发现高压电线的隔空放电事故隐患冒险作业,是导致该起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由于金秀润达公司没有认真履行零散安装工程合同的安全施工要求,没有对发现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消除;覃道荣在接到金秀润达公司负责人李太山的停工通知后,无视李太山的停工要求,为赶工程进度,擅自变更敷设路线,并雇请没有相关作业许可证的人员无证上岗,施工队员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引发的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 金秀广电网络分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于2019年1月1日与金秀润达公司签订《广西金秀县2019—2020年度有线电视网络日常零散安装维护抢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内第八条明确有乙方润达线公司安全施工要求,因此对事故不负有相关责任。
2.金秀润达公司作为工程项目承包方,没有认真履行零散安装工程合同的安全施工要求,没有对发现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消除,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金秀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贰拾捌万元(¥28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李太山,金秀润达公司法人代表,对下属施工队员疏于管理,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金秀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贰万肆仟元(¥2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覃道荣,李太山委托的宿对安装零散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擅自变更敷设路线,并对变更后的线路经过高压电线时存在的安全隐患评估不足,无视李太山的停工要求,雇请没有相关作业资质的人员上岗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与金秀润达公司法人代表李太山个人签订有劳务合同,不属于公司管理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因其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人,不适用于《安全生产法》进行责任追究。建议由县应急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进行整改,加强对施工队员的培训,严格执证上岗,加强对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
3.罗学武(伤者),宿对安装零散工程施工队临时雇请人员,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无证上岗,施工时没有注意观察施工环境,没能及时发现高压电线的隔空放电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二条之规定,因其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人,不适用于《安全生产法》进行责任追究。建议由县应急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4.罗胜忠(死者),宿对安装零散工程施工队临时雇请人员,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无证上岗,施工时没有注意观察施工环境,没能及时发现高压电线的隔空放电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罗胜忠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主要教训
从桐木镇“5∙12”安全生产事故的过程、原因和责任来看,这起事故本是可以避免的,发生的事故教训深刻而惨痛。我们要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和麻痹大意的思想,各乡(镇)、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确保我县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高度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力度。把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切实贯彻落实到生产工作中去,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针对本次事故,下一步要加强以下防范措施:
(一)施工单位必须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堵好安全生产的漏洞。
(二)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 目标,开展有针对性的特殊岗位 和技术培训,使作业人员真正掌握实质性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技能。
(三)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加强作业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加强生产事故安全隐患排查,建档立制。杜绝无证上岗、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杜绝安全隐患。
(四)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进一步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安全风险监控关,对发现问题要敢抓、敢管,对查出隐患要狠下心来,紧盯不放,落实整改到位,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要加大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投入、加强教育培训等工作落实制度。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职工,实现安全管理无盲区、无缝隙、无死角,切实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个到位”。行业主管部门要聘请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进行再排查、复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逐一复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