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9日8时20分许,位于嘉定区塔城路666弄小区内的嘉定镇西塔城路圩区除涝工程-赵泾泵闸工程施工场所,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3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嘉府发〔2007〕31号),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分局、并邀请区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概况
事故单位:上海凡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宏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嘉定区嘉罗公路800弄86号四幢409室,法定代表人:凡春华,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1年9月27日,营业期限:2011年9月27日至2031年9月26日,经营范围:电线电缆、钢材、管道阀门、水暖管材、建筑材料、照明材料、五金交电、门窗的销售。
嘉定镇西塔城路圩区除涝工程由上海腾洲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洲公司”)承包,腾洲公司与凡宏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凡宏公司为腾洲公司在嘉定镇西塔城路圩区除涝工程-赵泾泵闸工程中提供公元牌HDPE承插式双壁缠绕管(以下简称“排污管”),规格:DN800(SN10)系列,数量:72米(12根)。《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凡宏公司承担运输费用及负责卸货。
凡宏公司平时没有专门卸货的工人,有业务需要卸货都是临时叫人。5月28日下午,凡宏公司法定代表人凡春华、业务员童家明通过电话联系到以前也为凡宏公司卸过货的刘亮,让刘亮在5月29日上午到塔城路666弄小区内卸货。刘亮随后安排俞平、杨中静两人在5月29日一同前往卸货。并电话联系了许学坤,向许学坤租借一辆挖掘机,要求在5月29日上午6点30分将挖掘机送到塔城路666弄小区。许学坤又安排了挖掘机驾驶员何磊到塔城路666弄小区内开挖掘机。
凡宏公司与刘亮、刘亮与许学坤均通过电话口头联系,未签订相关的书面协议。刘亮、许学坤两人无固定工作,刘亮与俞平、杨中静,许学坤与何磊之间也无劳动合同。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5月29日7时30分许,刘亮、俞平、杨中静、何磊开始卸排污管,他们用绳子一头拴在挖掘机抓斗的挂钩上,一头捆在排污管中间,刘亮、俞平、杨中静分别扶住排污管的两头保持平衡,何磊操作挖掘机的机臂将排污管吊起并转到堆放的空地上放下。8时20分许,当卸到第9根排污管时,挖掘机机臂将排污管从货车上吊起,在移动过程中突然失去平衡,撞击到正靠着围墙处站立协助卸货的俞平,俞平随即倒地。
(二)救援情况
在旁边干活的刘亮发现俞平倒地昏迷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得知“120”救护车辆距离较远无法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后,刘亮随即驾驶着自己的车辆和杨中静一起将俞平送到了嘉定区中心医院抢救,当日9时30分,俞平因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俞平,男,47岁,户籍住址:江苏省盱眙县明祖陵镇明祖陵村送俞组15号。系刘亮叫来的卸货人员。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3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可见:直径80厘米,长度600厘米,重量约200公斤的排污管共计12根,挖掘机一台,排污管及挖掘机东侧为小区围墙。(详见事故现场照片)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不适当使用挖掘机吊卸排污管,对存在的危险性估计不足,且场地环境受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 培训和安全交底,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凡宏公司对卸货过程缺乏必要的管理,对卸货的发包或用工不规范,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凡宏公司未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认真落实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刘亮、挖掘机驾驶员何磊使用挖掘机吊卸排污管,对存在的危险性估计不足,致使排污管撞击到俞平,导致俞平死亡,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公安嘉定分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两人的责任。
2.凡宏公司业务员童家明,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未督促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凡宏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凡宏公司未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凡宏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特别要规范送货卸货环节的管理。
(二)凡宏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凡宏公司要切实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