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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9.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林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12月22日

2020年9月16日7时许,上林县香格里拉房产项目工地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的物体打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公安局、总工会等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组织开展全面调查工作,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监督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上林县香格里拉房产项目“9·16”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项目工程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名称:香格里拉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工程建设单位:南宁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三)工程施工单位: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于2019年9月17日签订了合同协议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年9月16日上午7时许,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模板班组长鲜**到香格里拉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现场巡查,走到12号楼附近时,发现在1*号楼与*2号楼之间的地下室顶板上有人倒地呻吟,鲜**走近看到倒地的人正是自己班组的工人覃**,他头部流血,身边有几根钢管,沾有血迹的安全帽已掉落在一旁。鲜**对覃**喊了几声,覃**没反应,鲜**随即叫在附近的实习工郭**拨打120急救电话。约十几分钟后,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由于覃**头部伤势严重,需马上进行现场抢救,经过大约两个小时的抢救,医生现场宣布覃**因钢管砸中头部,致使颅骨开放性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事单位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开展了积极的抢救工作,并与家属协商处理相关善后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覃**,男,40岁,身份证号码:452124**********16,上林县人。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认定

1.直接原因

经调查与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A.人的不安全行为,死者覃**未遵守工作时间规定,擅自提前进入施工场地。B.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高楼层遗留易坠物(钢管),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钢管坠落引发事故。

2.间接原因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工人安全意识不强,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分析认定

据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上林县香格里拉房产项目“9·16”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认定

1.责任单位

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现场安全监管存在漏洞,高空坠物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不强。据此认定,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责任人

覃**,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木工,不遵守工作时间规定,擅自提前进入施工场地,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予以追究。    王**,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桂区域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有效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石*,项目经理,负责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进行全面的管理、监督。未有效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检查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中负有责任。

谢**、张**,现场安全员,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对事故的发生中负有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理:

1.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高空坠物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不强。据此认定,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进行处罚①。

2.王**,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桂区域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有效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②。

3.石*,项目经理,负责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进行全面的管理、监督。未有效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检查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中负有责任。建议公司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4.谢**、张**,现场安全员,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导致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公司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及事故警示教育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主要教训

1.事故责任单位现场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高空坠物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

2.事故责任人未有效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检查排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警示教育防范措施建议

1.建筑领域要切实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抓实抓细,彻底排查整治事故隐患。

2.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从严监管,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3.建筑企业必须坚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现场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项目部安全员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业务水平。

4.相关行业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现场重点环节和部位都要有技术保障、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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