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5日,兴业县新丰汇石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致一名员工死亡的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兴业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兴业县新丰汇石场“5•5”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和葵阳镇人民政府、葵阳派出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事故单位及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兴业县新丰汇石场位于兴业县城区235°方向、直线距离约9公里处,行政区域隶属兴业县葵阳镇葵西村。矿区面积0.0504平方公里,矿区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东经109°47′55″,北纬22°41′42″。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情况:兴业县新丰汇石场前身为兴业县葵阳镇夏泉村卢福华石场。2016年6月,兴业县葵阳镇夏泉村卢福华石场转让变更为兴业县新丰汇石场,法定代表人由黄明伟变更为黎维,采矿权许可证号:C4509242009127120046514 ;发证机关:兴业县国土资源局;生产规模:10万吨/年,矿区面积:0.0567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205米至140米标高。
工商注册信息:兴业县新丰汇石场,类型:普通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兴业县葵阳镇夏泉村,2016年6月3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MA5KCLFB2H,经营范围为露天开采、加工、销售:建筑石料用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执行事务合伙人:黎维,身份证号:45************3617,其他合伙人:何玉珊,身份证号:45************3622,合伙期限:2016年6月3日至2026年6月1日,合伙出资共壹佰万元,合伙人各出资伍拾万元。
采矿许可证信息:2018年10月29日取得新采矿许可证,证号:C4509242009127120046514,有效限期:自2018年3月6日至2021年3月6日,发证机关:兴业县国土资源局,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52万吨/年(由原来的10万吨/年扩大至52万吨/年),矿区面积:0.0504平方公里(由原来的0.0567平方公里变为0.0504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205米至140米标高,属扩建项目。
安全许可情况:原兴业县葵阳镇夏泉村卢福华石场2016年8月31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桂K)FM安许证字[2016]0003号,有效期:2016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2016年12月7日,经原兴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名称由兴业县葵阳镇夏泉村卢福华石场变更为兴业县新丰汇石场,经济类型由个人独资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许可范围由水泥用石灰岩变更为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方式不变;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仍为:(桂K)FM安许证字[2016]0003号。
2019年9月11日,玉林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注销兴业县新丰汇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9年8月29日,兴业县新丰汇石场向兴业县应急管理局申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019年9月19日,兴业县应急管理局审查批准该石场开展非煤矿矿山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基建期为: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2月18日。兴业县新丰汇石场安全设施建设2019年10月25日完成竣工验收,并于2019年11月向玉林市应急管理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9年12月27日取得玉林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桂K)FM安许证字[2019]00013号,主要负责人:黎维,经济类型:普通合伙企业,许可范围: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有效期:2019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发证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信息:原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29日《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兴业县葵阳镇夏泉村卢福华石场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3年。兴业县葵阳镇夏泉村卢福华石场转让变更为兴业县新丰汇石场后,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名称没有变更,并于2019年7月28日到期失效。
行政处罚情况:兴业县新丰汇石场(原兴业县葵阳镇夏泉村卢福华石场) 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8年受到过原兴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开停工情况:兴业县新丰汇石场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8月3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石场停工停产。
2019年9月20日开始非煤矿矿山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建设。
2019年10月25日安全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停工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9年12月27日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为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广州专员办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兴业县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日印发《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县违法占用林地的矿山企业、采石场进行停业整顿的通知》,兴业县新丰汇石场与全县其它石场一样,自2019年11月1日起停工(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仍停工停产)。之后,因全县矿山石场违法占用林地问题整改、2020年春节假期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原因,石场停产停工至2020年2月25日。
2020年2月26日,兴业县新丰汇石场完成2020年春节后复工复产前检查验收工作,复工复产。
2020年3月22日,因全县矿山石场违法占用林地问题综合整治及复绿工作,石场再次停工。
2020年4月上旬,兴业县新丰汇石场经兴业县采石矿山企业复工复产联合审批后,在兴业县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兴业县新丰汇石场复工复产申请已经县采石矿山企业复工复产联合审批组审批通过,现予公示”,公示后兴业县新丰汇石场于2020年4月13日复工复产。
应急救援协议签订情况:石场于2019年9月4日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贵港中队签订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协议》(编号:贵应兴(2019)1号),协议期限: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3日。
爆破作业协议签订情况:石场无《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未建有民爆物品储存仓库,不具独立爆破资质,2020年1月1日与广西兴业县安顺爆破有限公司签订新的协议书,协议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委托广西兴业县安顺爆破有限公司为石场实施爆破作业。
安全生产责任险及工伤保险购买情况:兴业县新丰汇石场(普通合伙)2019年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单号:11477003900678334293,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8日零时起至2020年5月7日二十四时止。兴业县新丰汇石场提交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显示,石场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购买工伤保险人数32人,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购买工伤保险人数28人,参保人员名单不包含事故死者梁华平。
注安师配置情况:石场聘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李壮志负责指导石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聘用期限: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李壮志取得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证,证书编号:AG00241500,管理号:2014033450330000003312451002。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情况:兴业县新丰汇石场成立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黎维任组长,陈锦平任副组长,何泰志为小组成员。陈锦平、何泰志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陈锦平于2020年4月30日已离职。
执行事务合伙人情况:黎维,男,汉族,身份证号:45************3617,住址:广西兴业县石南镇七团村塘格*号,2016年6月3日兴业县新丰汇石场(普通合伙)成立,黎维系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兴业县新丰汇石场任职文件,黎维任兴业县新丰汇石场矿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组长。黎维持玉林市应急管理局签发的《非煤矿山露采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45************3617,有效期限:2019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8日。
(二)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其他人员伤亡或失踪,因至今尚未完成事故民事赔偿及事故挖掘机维修,确切的直接经济损失未定。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三)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梁华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5************5651,户籍住址:广西兴业县小平山镇宽畅村八队*号,系事故挖掘机的驾驶员。2020年4月18日到兴业县新丰汇石场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入职时没有向石场提供《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挖掘机操作)》,主要负责驾驶事故挖掘机铲装作业。2020年5月5日在兴业县新丰汇石场东面边坡底部铲装作业时发生边坡大石滚落造成物体打击事故身亡。
(四)事故机械设备情况。
产品名称:液压挖掘机HYDRAULICEXCAVATOR,产品型号:XE400DK,产品识别代码:XUGA4001VLKA00274,最大挖掘高度9.946米,生产单位名称: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20年4月6日。龚明才2020年4月16日购买后,与兴业县新丰汇石场签订租赁协议,由石场以“按产量结算,每吨为1.5元”的价格租赁投入使用,新机械未到保养时间。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在兴业县新丰汇石场矿区东部,事发点东面与北面均为边坡,其中东面为开采后矿区自然山脊边缘线内的边坡,北面为开采形成的台阶边坡,处于东面边坡与北面边坡直角交汇处,坐标(2511182.347,37376700.798),标高为+145.848米,北面边坡上层平台标高为+155.869米,东、北面边坡高度约10米,东面边坡坡面角约90°,事故挖掘机尾部(驱动轮)朝向东、北面边坡直角交汇处,前部向外,与东面边坡形成约40°夹角,与北面边坡形成约50°夹角,事故挖掘机工作岛高约1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0年5月5日上午7:00,石场管理人员梁志林安排李波和梁华平到石场东面边坡底部作业,梁华平驾驶XE400DK型液压挖掘机负责铲装,李波驾驶炮机(XE200DA液压挖掘机改装破碎锤)负责二次破碎,两台作业机械相距约10米,作业现场没有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护。梁华平驾驶挖掘机进入东、北面边坡直角交汇处,尾部(驱动轮)向西北,头部朝东南,挖掘机尾部及左右侧均为边坡,与东面边坡形成约40°夹角,与北面边坡形成约50°夹角。梁华平首先对东面边坡的爆堆从下部进行铲装,该处爆堆松散石料铲装完毕后,东面形成近乎90°边坡,顶部的一块大石完全暴露,形成伞檐浮石。梁华平接着操作挖掘机驾驶室背对东面边坡(挖掘机停放位置与原来不变),对北面边坡下部松散石料进行铲装作业。8:05时,挖掘机驾驶室后方的东面边坡顶部一块大石突然滚落,从挖掘机左后侧滚下砸向挖掘机驾驶室,现场瞬间尘土飞扬。李波看见大石头砸压到梁华平的驾驶室,且梁华平驾驶的挖掘机已停止了作业,马上停好自己驾驶的炮机后去查看,发现大石砸压住梁华平挖掘机驾驶室,造成驾驶室变形比较严重,李波呼喊了两声梁华平,未见应答,但在烟尘中隐约能看到梁华平右手在动。
8:07时,李波打电话给梁志林,报告说梁华平发生了事故,梁华平驾驶的挖掘机驾驶室被大石头压住,梁华平还在挖掘机驾驶室内。梁志林立即赶到现场。石场管理人员罗春生于8:12时打电话给矿长黎维报告事故情况,黎维要求罗春生马上打电话给120并组织人员和机械设备来救人,把现场的其他运输车辆、人员全部撤离。随后黎维打电话向县应急局、葵阳镇政府等单位报告了事故情况,并向广西矿山救援大队贵港中队请求救援。梁志林调来石场另外两台挖掘机到现场施救,一部黄色的450挖掘机由石场员工梁志驾驶,从事故挖掘机的右侧前方抵住大石的中间,另外一部由石场员工韦凯航驾驶的挖掘机负责清理大石靠近东面边坡一侧(事故挖掘机的远端)底部的松石、碎石,利用大石自身的重力及加上梁志驾驶的挖掘机向外顶,让大石向外翻移而离开被压挖掘机,大石离开被压挖掘机约1米空间后,用大块的石头垫住大石靠近事故挖掘机的一侧底部,顶住大石,避免二次伤害,最后用钢丝绳绑住事故挖掘机驾驶室,另一头绑在梁志驾驶的挖掘机钩斗上,由梁志操作挖掘机将事故挖掘机的驾驶室变形部分向上提拉,腾出驾驶室救援空间。
9:20时,梁华平被从事故挖掘机驾驶室中救出,当时梁华平已没有了意识。已在现场等候的兴业县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立即对梁华平予心肺复苏、建立静脉通道、应用心跳呼吸兴奋药物、升压等治疗措施,并马上送至兴业县人民医院进一步救治。梁华平于11:00时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兴业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兴业县应急局、兴业县公安局及葵阳镇党委、政府的有关负责同志先后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经兴业县人民医院诊断,梁华平因“1.胸腹部挤压伤,2.四肢多处挤压伤,3.胸腹部内脏器官损伤?4.呼吸循环衰竭”在事故中死亡。
事故善后工作稳步开展,社会秩序平稳。
兴业县应急管理局在事故发生当日向兴业县新丰汇石场作出了暂时停产停业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梁华平在对东面边坡爆堆铲装作业时,违章冒险作业,底切边坡,完全掏空边坡下部,致使东面边坡形成90°的坡面角,顶部大石形成伞檐浮石崩落,砸压挖掘机驾驶室导致自身伤亡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新丰汇石场由小型露天采石场扩建为露天矿山后,没有结合实际及时修改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管理制度与实际不符,人员与岗位设置不一致,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2.安全管理混乱。石场租赁社会挖掘机使用,由出租方负责配备司机并承担司机的工资、工伤保险及各种福利,变相分散外包石场开拓、铲装等生产业务,未查验出租方配备人员相应资质及技能,未纳入石场统一安全管理,以包代管,挖掘机出租方人员为抢“产量”冒险作业。未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开采,开拓开采作业随意性大,计划性差,台阶、边坡不符合设计要求。石场长时间停工再复工后,未按要求严格开展复工复产前安全检查验收工作,没有对员工流动性大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管理,对新员工管理脱节。形式主义严重,石场聘请的注安师实际未指导、参与石场安全管理工作。现场管理松散混乱,边坡底部作业无安全员在现场安全监护,同一平台作业的两台挖掘机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3.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日常安全检查应付了事,检查不认真、不严格,对石场台阶坡面角、边坡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重大隐患视而不见,5月4日事故发生地点爆破后没有按规定组织检查排险,未发现及排除东面边坡顶部大石的隐患。弄虚作假,石场不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情况,副矿长陈锦平2020年4月30日已离职,实际未参与石场5月份的安全检查,仍出现在5月份的安全检查记录人员签名中。
4. 培训不落实。未依法开展 培训,对梁华平、韦凯航等新员工,未完成三级教育培训,未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致使其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本岗位的职责及矿山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不熟悉,安全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低,不具备相应岗位作业的能力。梁华平不熟悉《XE400DK液压挖掘机操作与保养手册》的安全规则,操作技能差。
5.安全意识淡薄。石场红线意识不牢,重生产,轻安全,尤其是多次长时间停工停产,复工复产后抢产赶产思想严重。梁华平安全意识差,将挖掘机开入到其后方及左右侧均为边坡的位置作业,后方及左右侧与边坡没有安全防护距离及措施,均受到边坡滚石的威胁,挖掘机作业时停放的位置、方向及背对边坡作业不符合安全要求,无法应对突发情况,无法撤出危险区域。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兴业县新丰汇石场“5·5”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挖掘机驾驶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导致自身伤亡的事故,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对兴业县新丰汇石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兴业县新丰汇石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变相外包工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兴业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兴业县新丰汇石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建议免予责任追究人员。
梁华平,未经 和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事发时违规违章冒险作业,其行为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3.2条、第5.2.3.9条规定,不遵守《XE400DK液压挖掘机操作与保养手册》安全规则,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3.建议行政处罚的人员。
黎维,兴业县新丰汇石场执行合伙人、矿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作为石场主要负责人,未及时修订完善石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不严格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变相分散外包石场开拓、铲装等生产业务,且不纳入石场统一安全管理,以包代管,新员工未进行 和培训合格即允许上岗作业,安全管理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和第(五)项、第四十六条,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兴业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4.建议由兴业县新丰汇石场追责的人员。
何泰志,男,汉族,户籍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怡云村4组*号,身份证号码:45************3695,兴业县新丰汇石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原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发的《非煤矿山(露采)安全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45************3695,有效期限:2018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5日。作为石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认真,未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 培训。梁华平到石场后,何泰志未组织其 和培训合格即允许上岗作业;何泰志5月4日开展安全检查不认真,没有及时发现东面边坡顶部大块浮石的重大隐患,5月5日早上梁华平到东面边坡底部作业前,又未到作业现场检查排查隐患,不在现场监护梁华平作业,对事故隐患和现场持续违章作业失察,导致事故隐患危险状态持续升级扩大乃至失控,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罗春生,男,汉族,户籍住址:广西陆川县沙湖镇永旺村村尾队*号,身份证号码:45************0714,兴业县新丰汇石场管理岗位人员。作为石场管理岗位人员,参与5月4日石场安全检查工作,检查不认真,没有及时发现东面边坡顶部大块浮石的重大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梁志林,男,汉族,户籍住址:广州市南沙区沙螺湾路五巷*号,身份证号码:44************2417,兴业县新丰汇石场管理岗位人员。作为石场管理岗位人员,违章指挥梁华平等驾驶挖掘机进入危险区域作业,且不到现场监护,导致现场持续违章作业和事故隐患危险状态持续升级扩大乃至失控,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龚明才,男,汉族,户籍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富家乡水井村13组*号,身份证号码:51************4410,兴业县新丰汇石场挖掘机岗位人员,事故挖掘机购买人(产品名称:液压挖掘机HYDRAULICEXCAVATOR,产品型号:XE400DK,产品识别代码:XUGA4001VLKA00274)。梁华平系龚明才聘请配备的挖掘机驾驶员,龚明才没有组织对梁华平进行《XE400DK液压挖掘机操作与保养手册》培训,致使梁华平不熟悉、不遵守挖掘机有关操作安全规则,对事故的发生有管理责任。
建议兴业县新丰汇石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事故调查 “四不放过”原则及企业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要求,对上述人员分别给予处分,处理结果报兴业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对责任部门(单位)的处理建议。
1.兴业县葵阳镇人民政府。
兴业县葵阳镇党委、葵阳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19年6月19日、7月16日、9月24日、10月30日、11月1日、2020年3月21日召开党政领导会议,2020年2月18日、4月29日召开党委会,以及2019年8月26日、10月4日、2020年3月30日、4月26日召开工作例会,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要求。每季度召集企业召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上级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精神,通报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分别于2019年度每月、2020年2月24日、3月17日、4月25日对兴业县新丰汇石场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下达现场检查记录,作出工作要求。
综上,事故调查组认为兴业县葵阳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要求履行了属地管理责任,对事故不负相关责任,建议免责。
2.兴业县应急管理局。
兴业县应急管理局2019年下半年以来先后印发了《兴业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兴业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业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春节前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兴业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兴业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及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平时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利用全县非煤矿山微信群进行提醒、督促、警示教育和作出安全防范要求,并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9月2日、12月26日、2020年2月20日对兴业县新丰汇石场开展安全检查巡查,下达执法文书,作出安全工作要求。
综上,事故调查组认为兴业县应急管理局在事故发生前已依法履行了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对此事故不负相关责任,建议免责。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兴业县新丰汇石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责任,加强管理。
1.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要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举一反三,吸取教训,结合国务院、自治区、玉林市和我县安委会部署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认真制定方案,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全面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的漏洞,结合本企业特点及露天矿山安全管理要求,及时整改修订完善新的责任制,设岗定责,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务必切合石场实际,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
3.要强化安全管理。要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边坡管理、 培训等制度,强化制度落实,严格以制度管人、管事、管作业。要强化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符合条件的,严禁外包分包工程。要强化边坡管理,强化边坡监测、检查和隐患排查,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护,严格落实安全员现场监护,杜绝违章冒险作业。
4、要严格按照设计开采。要组织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认真学习安全设施设计,全面熟悉掌握设计要求,严格按照设计开采作业,定期制订开拓作业计划,严格按设计要求管控台阶高度、坡面角、平台宽度、最终边坡和保安矿柱等安全技术参数,确保石场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设计要求。
5.要严格落实 培训。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新进员工“三级” 培训,每一名员工必须接受严格的 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未经 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6.要强化风险管理。要加快推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制定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全面落实企业、班组和各岗位的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二)要强化矿山安全监管。各镇及县应急管理、县自然资源、县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职能,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强监管严执法年”专项行动,强化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