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8日下午16时50分左右,由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平南县林业局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地,在拆卸QTZ5512型塔式起重机过程中,发生一起塔吊侧翻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的有关规定,经平南县人民政府授权,由平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成立由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住建委、县人社局、县工商局和平南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平南县林业局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地“10·08”塔吊侧翻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同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参考专家组分析报告意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平南县林业局综合办公大楼建设项目工程,位于平南镇江滨路,于2011年11月14日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发改投资〔2011〕507号)及平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平发改投资〔2011〕202号)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1680平方米,地下室面积2142平方米,地上13层,地下1层,框架结构,建筑高度49.8米。总投资27282833.41元。2013年6月21日经公开招标由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监理由广西南宁建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于2013年7月3日开工建设,目前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已进行拆卸塔式起重机等工作。该建设工程项目2013年1月14日取得了平南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使用证》{平国用〔2012〕第260703042}、2016年1月6日取得了平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50821201300038(平建遗号)}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50821201307080101(遗补)。塔式起重机出租单位:广西富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二)事故塔式起重机概况
1、塔机型号:QTZ5512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2、生产厂家: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制造日期为2013年11月11日,出厂日期为2013年11月28日,取得塔式起重机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产品编号为KGN13-409-1586塔式起重机,经检测符合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中相关规定,满足GB/T5031-2008《塔式起重机》等标准要求,产品判定为合格,可发放合格证并准予出厂。3、生产许可证:TS2410639-2016。4、最大起升高度:140m(附着式),独立高度时最大起升高度:40m。5、起重臂长度:55m 平衡臂长度:10.84m 平衡重:15130Kg。6、最大起重量:6000Kg(13.4m内) 端部额定起重量:1200Kg。7、塔式起重机所有权:广西富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8、使用单位: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安装单位: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安路1号,成立于1996年8月9日,于2010年8月10日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450000000012840(6-3)}法人代表为杨健,注册资本贰仟肆佰捌拾万伍仟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混凝土机械、基础桩工路面机械、机械式停车设备及上述设备的备品备件的制造、销售、租赁、维修、改造和技术服务;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等(按资质等级及有效期经营),营业期限为长期。2011年10月12日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B1174045010001,主项资质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可承担各类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卸(该项资质有建设部于2007年2月7日批准),企业增项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跨度33米及以下、总重量1200吨及以下、单体建筑面积24000平方米及以下的钢结构工程(包括轻型钢结构工程)和边长80米及以下、总重量350吨及以下、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及以下的网架工程的制作与安装(该项目资质批准日期为2005年12月9日)。塔吊安装日期为2013年12月1日,于2014年4月29日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J14-001005,检验结论:经现场检测,该塔式起重机本次检验综合评定为合格。有效期为该设备自本次检验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应重新检验检测;若在此期间出现重新安装、进行过改造、大修或者遭遇自然灾害导致设备主要受力零部件损坏的,应重新进行检验检测。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平南林业局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地塔吊;事故发生时间:2016年10月8日16时50分左右;事故现场情况:1、塔吊回转机构及平台与标准节架发生撞击; 2、自升平台吊臂由于变形张开导致销轴脱落、钢丝绳脱落;3、平衡臂顶升机构处出现折弯,撞击东面塔架;4、平衡配重臂安装平台向西面下方变形,平衡配重块全部脱卡掉落;5、一块平衡重块向西面下方掉落刮碰塔架;6、有一块平衡配重块砸在自升平台及死者上身;7、塔吊机吊臂架下垂变形,拉脱其中一根拉杆,砸到二楼楼面后再折弯落到地面;8、液压泵上横梁西北角支腿支撑在踏板上;9、东南角导向块与主角钢摩擦受力及滑动痕迹;10、顶升梁两个支腿处于松动不受力状态; 11、顶升梁两个支腿上部和尾端有明显的碰刮痕迹和黄色油漆; 12、上横梁东南角支腿处于由钢筋拉环垫高抬起状态;13、东南角踏板没有明显被刮碰或撞击痕迹(施工时残留水泥保持较完整)。
(四)事故发生当日天气情况
根据气象部门提供2016年10月8日下午的天气状况有关资料;受冷空气影响,平南县城(站点:59255)出现4级阵风(7.4m/s,时间16时16分),官成水库(站点:N5433)出现7级阵风(16.9m/s,时间16时51分)。受地形和高度影响,平南县局部出现7-8级阵风。
二、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一)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1955年04月18日,该公司位于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于2014年10月28日取得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50800000003490(9-9)},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戴育辉,注册资本壹亿零贰佰万圆整;经营范围: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长期。2014年9月5日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1014045080265),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2012年11月5日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桂)JZ安许可证字〔2004〕000368(6-1)}有效期至2014年1月1日。2013年延期换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5日。
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向招标代理机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递交平南县林业综合办公楼建设施工文件,并被确定为中标人。于2013年7月12日与平南县林业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平南县林业综合办公楼建设项目)。接着成立平南县林业综合楼建设工程项目部,聘任王志明担任平南县林业综合办公楼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证书编号(00003079),注册编号(桂245060800980),证书编号(0006098);《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桂建安B(2008)0002497,有效期至2017年6月27日。聘任凌榜锋担任平南县林业综合办公楼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后因凌榜锋工作调动,2015年4月27日另聘任陈远礼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陈远礼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桂建安C(2014)0017190,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项目部设置有安全生产机构、建立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于2014年10月23日与广西富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志海签订《塔吊起重租赁合同》,租赁广西富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QTZ5512塔吊1台用于平南县林业综合办公楼建设项目工程,该工程项目部现有员工35人,其中管理人员5人。
广西南宁建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09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黄向军,于2016年5月24日取得南宁市青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1983159639(5-1)},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叁佰万圆整。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有效期至2025年9月24日。该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45000604-4/2),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2日。
广西南宁建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向招标代理机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递交的平南县林业综合办公楼施工监理服务投标文件于2013年8月6日被确定为中标人。于2013年8月9日与平南县林业局签订《平南县林业综合办公楼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聘任罗开工程师为平南县林业综合办公楼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编号:〔2013〕-158号}的总监理工程师。(男,汉族,41岁,工作单位:广西南宁建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证书编号00431011),有限期至2019年1月12日。另持有《广西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继续教育登记证》(证书编号45030000002941)核准日期为2015年12月24日。聘任黄伟担任现场监理员,持有《广西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继续教育登记证》(证书编号45030000003219)核准日期为2015年11月11日。
广西富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28日。2016年6月16日取得平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31018153XY(1-1)},法定代表人为陈志海,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 经营范围: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矿山设备及配件销售、租赁服务;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办公用品、汽车配件、机床设备、汽车起重机销售;水电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至2034年8月27日。
2014年10月23日该公司与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签订有《塔吊起重机租赁合同》。2016年10月6日,广西富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将塔吊拆卸发包给黄武光组织施工,未签订塔吊拆除合同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四)塔吊拆卸负责人黄武光,2014年6月6日取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号:粤A042014000626T),于2016年10月6日承揽平南县林业综合办公楼在建工程QTZ5512型塔式起重机拆卸工程后就雇请吴宇斌(2016年7月11日取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号:粤A052016000294T)、吴业成(2016年5月30日取得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号:黔A052016053168)、林业伍(2016年3月22日取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号:粤A042016000001T)等三人组成临时施工队(以下简称黄武光施工队)进行塔吊拆卸施工,经查,该施工队没有起重设备拆卸资质。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0月6日广西富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始对平南县林业综合办公楼在建工程中的QTZ5512型塔式起重机进行拆卸,10月6日上午8时左右,包工头黄武光带领塔机拆卸操作工人吴宇斌、吴业成进场进行塔吊的拆卸工作,当天拆卸3节标准节(至第9楼层的高度);10月7日停工。10月8日继续进行塔吊的拆卸工作,上午拆卸了2节标准节;当日12时左右包工头黄武光再雇请林业伍和吴宇斌、吴业成等4人一起进入施工场地开始拆卸作业,首先拆卸了一节标准节,接着割除一个附墙架。16时30分左右,拆卸工人吴宇斌、吴业成把附着架拆卸后,在自升用平台(操作平台)继续拆卸连接标准节固定螺栓。16时50分左右,拆卸工人吴宇斌、吴业成把标准节相连接的固定螺栓拆卸后,林业伍就把附着框架吊到吊臂上作为平衡重物,卡稳旋转盘后落到自升平台与吴宇斌一起喝水。当时,黄武光在塔身内操作液压泵准备下降标准节;黄武光没有把液压泵上横梁两个支腿的其中一个放稳在踏板上就开始操作下降。当时,塔吊内套架(含塔顶节架、回转机构、臂架、平衡臂等)突然发生急速下坠,造成回转机构及平台与标准节架发生撞击,自升平台南北两面吊臂由于变形张开导致销轴脱落、钢丝绳脱落,整个自升平台连同林业伍、吴宇斌、吴业成3名作业人员从约13m高度坠落至地面;同时,平衡臂由于受拉杆的拉力限制,下坠惯性力导致平衡臂起升机构处出现折弯,撞击东面塔架,5块平衡配重块脱卡坠落,其中一块平衡重块向西面下方掉落刮碰塔架,紧随自升平台下落至地面,砸在自升平台及吴宇斌上身。黄武光在内套架液压操作平台,由于内套架急速下降、回转机构及平台与标准节架发生撞击、平衡臂撞击东面塔架三个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导致身体失衡,从塔架内坠落。塔吊机臂架因在内套架急速下降,回转机构及平台与标准节架发生撞击产生振动和下坠惯性、平衡臂撞击东面塔架振动的作用下,发生失衡,下垂变形,拉脱其中一根拉杆,砸到二楼楼面后再折弯落到地面。事故发生后,拆卸工人吴业成自行爬起后走出来,拆卸工人林业伍腿部受伤坐在地面上,拆卸工吴宇斌被配重水泥块压在地面,拆卸工人黄武光坠落卡在吊塔架下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17时15分,黄绍福马上打电话将情况报告项目经理王志明,接着拨打“120”、“119”电话求救。17时25分左右“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对伤者进行施救。“120”救护车先将两名伤者吴业成、林业伍送往医院治疗。同时医务人员立即对坠落在塔身架下面被卡住的黄武光进行静脉输液,输上平衡液500ml, 吴宇斌被压在配重水泥板下,只能等消防队人员来施救。18时17分消防官兵赶到现场进行施救,于21时左右将被埋压的两名拆卸工人救出,经医务人员现场对黄武光、吴宇斌诊断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后报告及善后情况
17时25分左右,林业局纪检组长黄德初接到该局派驻工地的事故报告,立即向主持全面工作的黎劲松汇报,黎劲松立即组织该局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和森林公安、森林消防小分队队员50余人于17时36分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协助救援和维护秩序等相关工作;17时45分左右该局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县长莫涛、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安监局等部门;21时50分县安监局将事故发生情况上报贵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部门。
18时30分左右,县人民政府莫涛副县长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县应急办、县安监、县公安、县卫计、县住建、平南镇人民政府协助消防部门进行施救。平南县住建委于10月9日向广西贵港建设有限公司下达了该工程停工通知书,平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成广西贵港建设有限公司做好善后和安抚家属工作。经平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死者家属和责任单位召开多次协调会,于2016年11月28日签订赔偿协议,并于当天对死者家属赔偿款全部到位,善后处置工作基本结束。
四、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10.08”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死者:黄武光,男,汉族,出生:1986年1月2日出生。
死者:吴宇斌,男,汉族,出生:1985年9月30日出生。
伤者:林业伍,男,汉族,出生:1980年11月12日出生。
伤者:吴业成,男,汉族,出生:1989年5月5日出生。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分析和对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并结合专家组出具的技术调查报告,认定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
在塔吊拆卸过程中,由于黄武光违规操作,未按照生产厂家广西建工集团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编制的平南县林业综合办公楼《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使用方案》中的第四条第六项拆卸的工艺与方法的第(9)点要求降塔时必须确认顶升撑脚稳妥就位后方可下一个动作,未把横梁东南角的支腿放下稳压在踏板上,在顶升机上横梁一端不稳固的情况下,就开始操作顶升液压泵。在自升平台作业人员活动、钢结构变形和弹出、当时风力等综合因素作用下,导致塔内套架失去平衡急速坠落,是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广西富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违法分包工程。该公司安全意识淡薄,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向平南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备塔吊拆卸专项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塔吊拆卸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黄武光组织拆卸;未按规定制定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对塔吊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未对拆卸工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技能的培训;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在拆卸塔吊危险作业时没有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没有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平南县林业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认真审查塔吊拆卸单位的资质,未检查和督促拆卸单位提供塔吊拆卸专项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按照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未对塔吊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术的教育和培训,致使塔吊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从而未按规定在高空作业时佩戴安全带。
(3)塔吊拆卸负责人黄武光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法分包工程。在塔吊拆卸施工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拆卸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作业现场没有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现场处于无人监管状态。未给拆卸人员提供劳动用品(安全带)。
(4)广西南宁建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审核广西富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分包塔吊拆卸工程给黄武光施工队是否具备拆卸起重机械的资质条件;未审核塔吊是否编制拆卸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对塔吊拆卸现场进行监理,未有效发现和制止塔吊拆卸单位无资质、拆卸工人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行为。
(5)平南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平南县林业综合办公楼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该塔吊拆卸开始以来没有检查发现违法施工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塔吊施工单位无资质、无拆卸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由于安全管理混乱、违法分包工程、未对工人进行 培训、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监管不到位,造成的一起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相关单位认定及处理意见
1、广西富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违法分包工程。该公司安全意识淡薄,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向平南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备塔吊拆卸专项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塔吊拆卸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黄武光组织拆卸;未按规定制定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对拆卸工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技能的培训;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在拆卸塔吊危险作业时没有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没有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10·08”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平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广西富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 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平南县林业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认真审查塔吊拆卸单位的资质,未检查和督促拆卸单位提供塔吊拆卸专项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按照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未对塔吊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术的教育和培训,致使塔吊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从而未按规定在高空作业时佩戴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10·08”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由平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3、平南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宣传国家和上级有关建筑质量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县内建设工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等职责。平南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平南县林业综合办公楼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自该塔吊拆卸开始以来没有检查发现违法施工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塔吊施工单位无资质、无拆卸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10·08”事故负事故监管责任。建议由平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对平南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向平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1、死者黄武光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法分包工程。在塔吊拆卸施工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拆卸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作业现场没有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现场处于无人监管状态。未给拆卸人员提供劳动用品(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规定,对“10.08”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黄武光在“10·08”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死者吴宇斌,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安全措施不落实,在未按要求佩戴劳动用品的情况下违章拆卸吊塔作业,拆卸工人在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对“10.08”事故负过错责任。鉴于吴宇斌在“10.08”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3、广西富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海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对“10.08”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平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陈志海实施行政处罚。
4、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志明,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督促广西富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塔吊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也未检查塔吊拆卸单位企业资质证;没有对塔吊拆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致使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未有效发现和制止塔吊拆卸单位无资质、拆卸工人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规定,对“10·08”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平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王志明实施行政处罚,由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制度,对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至平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广西南宁建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罗开作为监理方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审核广西富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分包塔吊拆卸工程给黄武光施工队是否具备拆卸起重机械的资质条件;未审核塔吊是否编制拆卸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对塔吊拆卸现场进行监理,未有效发现和制止塔吊拆卸单位无资质、拆卸工人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对“10·08”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平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罗开实施行政处罚,由广西南宁建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制度,对其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报至平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陈远礼,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时制止和纠正拆卸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对“10·08”事故的发生负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建议撤销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桂建安C(2014)0017190〕资格。责成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制度,对陈远礼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报至平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广西南宁建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员黄伟,没有认真履行工程安全监理职责,在平南县林业综合办公楼建设项目工程实施监理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塔吊拆卸单位无资质,拆卸工人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对“10·08”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建议撤销其监理〔证书编号(45030000003219)〕资格。责成广西南宁建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制度,对黄伟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报至平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欧庆全,平南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负责平南县林业局综合办公大楼建设项目工程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工作,自该塔吊拆卸开始以来没有检查发现违法施工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塔吊施工单位无资质、无拆卸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10·08”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张驹,平南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负责平南县林业局综合办公大楼建设项目工程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工作,自该塔吊拆卸开始以来没有检查发现违法施工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塔吊施工单位无资质、无拆卸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10·08”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全县建筑施工安全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筑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施工方案,通过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杜绝“三违”行为。要配备责任心强的安全管理人员,强化施工现场跟班检查。要加强施工人员现场 培训,坚持每天召开班前班后安全会议,不断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平南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要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要加强对现场施工的安全监管,整治施工现场无专项施工方案,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切实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格整治到位,确保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投入,加强 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素质。
(三)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完备各种施工许可手续和对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消除“三违”行为。监理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一定要监理到位,并落实好签字验收制度,有效防范安全事故。
(四)要牢记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重要位置,严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代价这条红线,要结合当前的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深刻吸取江西丰城发电厂事故教训等专项行动,在全县范围内对在建工地全部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做到无盲区不留死角,切实把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杜绝盲目施工和违章操作,防止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