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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5·9” 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覃塘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12月31日

2022年5月9日11时许,位于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的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覃塘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政府办、纪委监委、应急局、覃塘公安分局、林业局、总工会等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了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多方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工作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13日,经营场所: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凤凰村第一队;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启烙,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4MA5PDCET95,经营范围:木材加工及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2年5月9日上午,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工人潘义东站在圆盘锯台右侧地面操作机器进行木头切割作业,11时许潘义东直接爬上圆盘锯台搬运一根待切割的松木,不慎失去平衡,连人带木向后跌倒,正好倒在高速转动的圆盘锯上,生死未卜。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一起工作的工友进行呼喊求救并拉闸断电关停圆盘锯。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法人陈启烙快速跑到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东龙中心卫生院医护人员11时30分许赶到事发现场紧急施救,潘义东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东龙镇政府、覃塘公安分局、区应急局等相关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先后赶到现场对事故开展初步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伤亡人员和经济赔偿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死者,潘义东,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址:贵州省镇远县蕉溪镇罗溪村坪桃组,身份证号码522************。

(二)经济赔偿情况

2022年5月9日,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和死者潘义东家属就经济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达成了一致赔偿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龙松木业一次性给予赔偿潘义东家属人民币64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员工潘义东在没有关停圆盘锯的情况下冒险爬上圆盘锯台作业,不慎失去平衡,导致连人带木向后倾倒被圆盘锯锯倒致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没有组织制定本公司操作规程,造成作业工人凭经验无序操作圆盘锯切割木头,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5·9”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对“5·9”机械伤害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覃塘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二)陈启烙,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没有组织制定本公司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之规定,对“5·9”机械伤害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覃塘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三)潘义东,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员工,在没有停机的情况下进入危险区域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5·9”机械伤害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责任。

六、工作建议

(一)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定期检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二)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从业人员 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认真排查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2022年5月9日11时许,位于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的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覃塘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政府办、纪委监委、应急局、覃塘公安分局、林业局、总工会等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了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多方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工作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13日,经营场所: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凤凰村第一队;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启烙,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4MA5PDCET95,经营范围:木材加工及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2年5月9日上午,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工人潘义东站在圆盘锯台右侧地面操作机器进行木头切割作业,11时许潘义东直接爬上圆盘锯台搬运一根待切割的松木,不慎失去平衡,连人带木向后跌倒,正好倒在高速转动的圆盘锯上,生死未卜。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一起工作的工友进行呼喊求救并拉闸断电关停圆盘锯。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法人陈启烙快速跑到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东龙中心卫生院医护人员11时30分许赶到事发现场紧急施救,潘义东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东龙镇政府、覃塘公安分局、区应急局等相关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先后赶到现场对事故开展初步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伤亡人员和经济赔偿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死者,潘义东,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址:贵州省镇远县蕉溪镇罗溪村坪桃组,身份证号码522************。

(二)经济赔偿情况

2022年5月9日,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和死者潘义东家属就经济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达成了一致赔偿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龙松木业一次性给予赔偿潘义东家属人民币64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员工潘义东在没有关停圆盘锯的情况下冒险爬上圆盘锯台作业,不慎失去平衡,导致连人带木向后倾倒被圆盘锯锯倒致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没有组织制定本公司操作规程,造成作业工人凭经验无序操作圆盘锯切割木头,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5·9”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对“5·9”机械伤害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覃塘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二)陈启烙,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没有组织制定本公司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之规定,对“5·9”机械伤害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覃塘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三)潘义东,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员工,在没有停机的情况下进入危险区域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5·9”机械伤害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责任。

六、工作建议

(一)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定期检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二)贵港市龙松木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从业人员 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认真排查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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