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7日12时15分,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的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4.45万元。
事故发生后,金城江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023年9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广西河池金城江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9·17”一般冒顶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河池市金城江区纪委监委介入调查。事故调查组由韦晖同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 河池市公安局五圩派出所和五圩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采矿、地质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反复的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西河池金城江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9·17”冒顶事故是一起由于外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无支柱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作人员违规冒险从事排险、撬毛及支护作业及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违规发包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3年9月17日12时15分许,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五圩镇龙马村的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发生冒顶事故。
2023年9月17日8时30分,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凿岩班组谭*文(有支柱作业操作证)、覃*宾、覃*会、李*学4人在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五圩箭猪坡矿区锑锌铅银矿五圩矿系统180工区主井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背好自救器,到井口入井登记室填写出入井登记,谭*文组织召开了班前会,强调安全注意事项。然后,4人乘坐人车经过一、二级斜井,9点10分到达+120m水平303线3号脉东运输巷局部通风机的地方,组长谭*文打开局部通风机(风筒接到距离运输巷尽头约10 米处的天井入口处),覃*宾打开高压风开关对天井通风。通风结束后,4人先后沿梯子爬上约20米高的天井,通过一个约2.5米长的横通(斜向下往采场)下到303线3#脉旧采场。因采场无照明设施,4人利用安全帽头灯照明进行排险。10时30分左右排险结束,并填写了《班前安全三确认》记录。做好记录后,覃*宾再次打开高压风并和李良学返回采场打钻,谭*文和覃*会在平巷修风水管。
在覃*宾和李*学打完3个钻眼后,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员韦*业来到事故发生地点检查巡视安全情况时,看到现场未使用便携式螺旋单顶支柱进行临时支护,嘱咐覃*宾和李*学要做好支护后便离开作业现场。在打第7个钻眼时,覃*会进入采场协助覃*宾和李*学打钻。打完第7个钻眼后,覃*宾3人调整钻机方向由外往里打钻,覃*宾距离联络道口约4米处,覃*会和李*学在钻机钢钎左右两侧分别用1根便携式螺旋单顶支柱进行支护(携式螺旋单顶支柱柱脚固定在碎石堆上)后便进行打钻。2023年9月17日12时15分(经调查影像资料和现场路程推算),在第8个孔眼进过程中,钻机右侧顶板突然冒落,覃*宾突然听到“咔”的一声并感觉到有一股风吹来,钻机右侧顶板发生了冒落,压中李*学和覃*会2人,李*学被压到颈部及腰部,覃*会被压到腰部。
发生冒落后,覃*宾并未受伤,发现有一小块落石(石块尺寸1.2m×0.6m×0.2m)压在覃宏会身上,随即用排险杆将覃*会身上的石头撬开,顺利救出覃*会,通过交谈,覃*会意识清醒,但腰部疼痛,无法自行移动,覃*宾将覃*会扶至天井口安全处,随后观察李*学,看到李*学被一大块落石(石块尺寸2.0m×1.0m×0.3m)压着,鼻子出血,随即呼喊几声,李*学没有回应。覃*宾不敢随意施救,便交待覃*会在安全处等候救援,急忙下天井去打电话求救,在平巷向班长谭*文汇报现场情况,谭*文立即要求覃*宾向当班安全值班长韦*业报告。
安全值班长韦*业在12时20分左右收到覃*宾事故报告,随即拨打微信语音向副工区长卢*化汇报了事故情况,用井下电话报告给矿山监控中心,请求呼叫救护车,并喊人携带工具下井救援,随后一直在井底组织覃*班组进行救援。
当班调度员收到报告后,立即向矿长蔡*钊报告事故信息,并打电话联系人民医院救护车,同时报告公司安管中心,请求国家矿山救援队华锡队前来救援。
副工区长卢*化收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向在北部主井工区带班领导覃*、分管领导李*汇报了事故情况,相关人员又向公司相关领导汇报。
带班领导覃*安排154、120水平作业人员到120水平进行应急抢险救援,并在现场做好人员联络,协调等工作。
约13时15分,矿山组织的救援人员到120水平天井底时,覃*班组已将覃*会背出现场下到平巷,随后由2人使用矿车送到井口,于13时45分覃*会被成功救出地面,并立即交由河池市人民医院救护车送往人民医院救治。
其余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时,发现李*学是坐着的姿势,颈部被一块长约2米、宽约1米、厚约0.3米的石块的一角压着,鼻子、嘴巴、耳朵有血迹,救援人员呼喊他时也没有反应。由于救援人员搬不动那块大石块,就用千斤顶顶起那块石头才将李*学拉出来。大约15时35分成功将李*学抢救出地面,立即交由河池市人民医院医生进行抢救,经过约15分钟的抢救,15时50分,医生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救援结束后,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上级公司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立即下达全矿停止生产的通知,并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警示教育组、舆情防控组等相关工作小组,分头开展工作。伤员覃*会经治疗,已康复出院;死者李*学的善后工作已经结束。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五圩箭猪坡矿区锑锌铅银矿180主井+120m水平原303线3#脉旧采场内,路线为由303主线北面沿镀锌管梯子爬上通风行人天井(高约20米、宽约1米)后,穿过一个长约2.5米并斜向下的横通(地面放置有2个千斤顶),再沿另一个镀锌管梯子爬下约2米即可进入该旧采场。采场为沿脉采矿平巷,无照明设施,无支护措施,巷道顶帮围岩离层严重,存在危石、松石,因不具备安全条件,不能贸然进入勘测,通过在采场入口踩着镀锌管梯子观察可见:该平巷已形成一个长度大于30米、宽约3米、高约3 米的空区。
事故地点距离该旧采场入口约5米处(因已开展救援工作,部分物品和矿石状态已有改变),中心现场为一块状矿石(长约2米、宽约1米、厚约0.3米)已裂为数块(如图1),顶板存在明显大矿石块冒落的凹痕,附近遗留有一台风钻机贴靠在巷道壁上,其管线被该块状矿石的一头压住,风钻机下方有血迹,旁边有一顶红色安全帽(如图2);4节便携式螺旋单顶支柱不规则地摆放在该块状矿石周边,其中一节被该块状矿石的一头压住,与被压住的风钻机管线几乎处于同一位置;在风钻机旁及该块状矿石另一侧各有一根钻杆;中心位置距巷道顶板约2.5米,顶板局部构造破碎带、裂隙发育、矿岩破碎。
旧采场采用局部通风机送风,风筒出口(φ400mm)位于天井底约1米处,在开展救援工作时已拆除,挂在天井底部。有一条高压风管和一条水管沿天井进入采场,未见敷设照明用电线。
图1:事故现场概况(冒落的块状矿石、矿堆、风钻机、安全帽、被压的管线及支柱等)
摄制人:卢建齐(金城江区应急局矿山股股长)、韦 勇(金城江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监察员)
拍摄日期:2023年9月17日
图2:中心现场细目(冒落的块状矿石、被压的管线支柱及安全帽等)
摄制人:卢建齐(金城江区应急局矿山股股长)、韦 勇(金城江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监察员)
拍摄日期:2023年9月17日
综上分析,2023年9月17日,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五圩箭猪坡矿区锑锌铅银矿180工区主井+120m水平3#脉老采场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三)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死者:李*学,49岁,家庭住址:广西罗城县宝坛乡拉郎村熬洞屯22号,身份证号:4527**********4051。系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丹分公司驻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员工,2023年9月17日12时15分,其在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五圩箭猪坡矿区锑锌铅银矿180工区主井+120m水平3#脉老采场打钻时发生一起冒顶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善后工作现已妥善处理完毕。
伤者,覃*会,家庭地址:广西东兰县花香乡坡索村拉勿屯23号,身份证号:4527**********2715。系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丹分公司驻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员工,2023年9月17日12时15分,其在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五圩箭猪坡矿区锑锌铅银矿180工区主井+120m水平3#脉老采场打钻时发生一起冒顶事故,目前已出院,在家疗养。
截至2024年2月22日,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已核定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4.45万元人民币,其中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60.19万元,善后处理费用114.26万元。
二、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作业人员在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五圩箭猪坡矿区锑锌铅银矿180主井120水平原303线3#脉采场(无照明设施)整改掘进作业工作面打钻过程中,没有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和《180主井120水平原303线3#脉采场整改掘进作业规程》规定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支护顶板,受作业人员打钻时震动影响,掘进作业工作面两条单顶临时支护失效,顶板突然垮落砸中正在作业的钻工李*学和覃*会,导致李*学经抢救无效死亡,覃*会受伤。
(二)间接原因
1.支柱工履职不到位。180主井120水平原303线3#脉采场整改掘进作业工作面打钻前,支柱工谭*文在无照明设施情况下进行排险,对现场排险不彻底,作业面安全确认不到位。
2.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事故当班带班领导及安全员均未到现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无人制止和纠正支柱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3.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作业人员的覃*宾、李*学和覃*会未持有支柱工证违规参与排险及支护作业。
4.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违规发包。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发包规定,没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
(三)事故性质
根据现场勘查和取证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因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支柱工履职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及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违规发包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单位应急响应情况。
2023年9月17日12时15分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覃*宾立即开展初步自救,并向班长谭*文、安全值班长韦*业汇报了事故信息。韦*业在12时20分左右收到覃*宾事故报告,随即拨打微信语音向副工区长卢*化汇报了事故情况,用井下电话报告给矿山监控中心,请求呼叫救护车。
当班调度员收到报告后,立即向矿长蔡*钊报告事故信息,并打电话联系人民医院救护车,同时报告公司安管中心,请求国家矿山救援队华锡队前来救援。
副工区长卢*化收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向在北部主井工区带班领导覃*、分管领导李*汇报了事故情况。
带班领导覃*立即安排154、120水平作业人员到120水平进行应急抢险救援,并在现场做好人员联络,协调等工作。
矿长蔡*钊接到事故报告后,安排带班领导覃*立即组织救援,并向法定代表人龚*平报告事故信息,2023年9月17日13时10分,法定代表人龚*平电话报告河池市金城江区应急管理局。
(二)地方政府及监管单位应急响应情况。
2023年9月17日13时10分,河池市金城江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龚*平电话称:当日12点30分许,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五圩箭猪坡矿区锑锌铅银矿五圩矿系统180工区发生一起事故,河池市金城江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汇报给金城江区委员会办公室、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同时组织非煤矿山监管人员做好信息对接工作,并立即出发去事故现场。约14时,金城江区人民政府韦佳均副区长、河池市金城江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陆续到达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组织协调救援工作。
四、事故责任单位相关情况
(一)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于2021年 1月5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23年1月4日取得浙江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浙)FM安许证字〔2023〕CCJ001号 。
2022年11月,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井下工程劳务承包合同(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14日),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驻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部组织机构主要有项目部领导班子、生产技术科、安环科、综合办公室、机动能源科,现有职工268人,项目部经理1人,副经理3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6人,专职技术人员4人,特种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51人。负责箭猪坡矿开拓工程、探矿工程、采准工程、采场采矿和为采掘服务的措施工程的施工。
(二)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隶属金城江区五圩镇管辖,属于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龚华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经营范围:铅、锌、锑、银及其伴生矿的采选、销售;机电产品的销售。经营地址:广西河池市南新西路125号。
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下属矿山五圩箭猪坡矿区锑锌铅银矿是根据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金政函〔2007〕14号文的精神由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市五圩矿区板究韦毅谋矿、河池市五圩矿区拉么水覃江波矿、河池市五圩矿区内六合谭昌山矿、河池市五圩矿区慧荣矿五家矿山整合而成。矿山重组整合前采矿权人为“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五圩矿”,五圩矿于2005年11月首次取得采矿权,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8万t/a,有效期至2013年3月,重组后于2014年10月首次取得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0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于2021年03月16日颁发了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桂)FM安许证字〔2021〕Y0008号,有效期至2024年03月15日。
箭猪坡矿床开采历史悠久,1985年以前均为民采,标高+400m以上的矿体基本被民采所破坏,采出的矿量无法统计。至1985年划为国有开采区后,共清理出矿区范围内的民窿70多家。
1985年7月,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五圩矿委托大厂矿务局(华锡集团前身)基建设计科编写“河池市五圩箭猪坡多金属矿50~100t/d采选厂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日处理50t(1.5万t/a)采选能力建设,留有发展余地。至2002年矿山委托华锡集团矿山设计研究院编写年采选规模扩大至8万t的设计。
2014年10月,河池市五吉公司对矿区进行整合重组,并获得新采矿证,由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管理,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采矿方法为留矿采矿法。采用平硐—斜井—盲斜井联合开拓,边探边采,生产规模扩大为年采选9万t。开采的矿石回采率为90.5%、损失率9.5%、贫化率15%。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现设有综合办公室、财务科、安全科、生产技术科、机动能源科等科室,矿井总人数(含后勤人员)392人,其中箭猪坡公司职工124人,管理人员47人,辅助工77人。箭猪坡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16人。
2023年9月17日12时15分,因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五圩箭猪坡矿区锑锌铅银矿180工区主井+120m水平3#脉老采场发生冒顶事故被依法责令暂时停业整顿。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对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建议
1.李*学,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钻工,未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6.5条要求取得支柱作业操作证,在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五圩箭猪坡矿区锑锌铅银矿180工区主井+120m水平3#脉老采场(无照明设施)整改掘进作业工作面打钻过程中,违章冒险进行撬毛排险,且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导致发生冒顶事故,造成自己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撬毛作业“十不准”的通知》(桂应急发〔2021〕21号)第一、五点(一、无支柱作业操作证不准撬;五、照明不足不准撬)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2.覃*会,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钻工,未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6.5条要求取得支柱作业操作证,在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五圩箭猪坡矿区锑锌铅银矿180工区主井+120m水平3#脉老采场(无照明设施)整改掘进作业工作面打钻过程中,违章冒险进行撬毛排险,且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导致发生冒顶事故,造成自己受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撬毛作业“十不准”的通知》(桂应急发〔2021〕21号)第一、五点(一、无支柱作业操作证不准撬;五、照明不足不准撬)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覃*宾,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钻工,未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6.5条要求取得支柱作业操作证,在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五圩箭猪坡矿区锑锌铅银矿180工区主井+120m水平3#脉老采场(无照明设施)整改掘进作业工作面打钻过程中,违章冒险进行撬毛排险,且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导致发生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撬毛作业“十不准”的通知》(桂应急发〔2021〕21号)第一、五点(一、无支柱作业操作证不准撬;五、照明不足不准撬)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谭*文,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支柱工,在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五圩箭猪坡矿区锑锌铅银矿180工区主井+120m水平3#脉老采场(无照明设施)整改掘进作业工作面打钻过程中,未按照《180主井120水平原303线3#脉采场整改掘进作业规程》规定进行彻底排险并采取有效支护措施,导致发生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撬毛作业“十不准”的通知》(桂应急发〔2021〕21号)第一、五点(一、无支柱作业操作证不准撬;五、照明不足不准撬)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订版)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给予谭培文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陆*,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员,作为事故当班安全员,2023年9月17日,未按照管理要求到现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导致现场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陆 顺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2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1197元)百分之四十,即人民币捌仟肆佰柒拾捌圆八角(8478.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刘*,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作为带班下井领导,2023年9月17日,未带班下井,未到现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导致现场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刘 聪吊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9924元)百分之四十,即人民币壹万伍仟玖佰陆拾玖圆陆角(15969.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黄*鸿,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现场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黄学鸿处上一年年收入(44315元)百分之四十,即人民币壹万柒仟柒佰贰拾陆圆(1772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建议
8.韦*业,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跟班安全员,2023年9月17日,到现场安全检查时,未制止和纠正支柱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导致现场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韦炳业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2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778.7元)百分之四十,即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壹拾壹圆四角捌分(12311.4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覃*,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副总工,作为2023年9月17日带班下井领导,未到现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导致发生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覃 江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2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4533.98元)百分之四十,即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壹拾叁圆伍角玖分贰厘(13813.59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蔡*钊,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经理、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五圩箭猪坡矿区锑锌铅银矿五圩矿系统矿长,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现场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蔡勺钊处上一年年收入(76745.55元)百分之四十,即人民币叁万零陆百玖拾捌圆贰角二分(30698.2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龚*平,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现场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龚华平处上一年年收入(83245.55元)百分之四十,即人民币叁万叁仟贰佰玖拾捌圆贰角贰分(33298.2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
1.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发包单位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成立了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部带班领导及安全员未按照带班安排履行带班下井职责,事故当班现场 4 个作业人员未佩戴人员定位卡,且劳动合同已过期,项目部部分特种作业人员不属于外包单位正式职工;项目部当班工人李*学、覃*会及覃*宾3人未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6.5条要求取得支柱作业操作证,在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五圩箭猪坡矿区锑锌铅银矿180工区主井+120m水平3#脉老采场(无照明设施)整改掘进作业工作面打钻过程中,违章冒险进行撬毛排险,且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导致发生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6.3.1.11条(人员需要进入的采场应有良好的照明)、《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2号)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撬毛作业“十不准”的通知》(桂应急发〔2021〕21号)第一、五点(一、无支柱作业操作证不准撬;五、照明不足不准撬)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柒拾万元(7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及第十四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建议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外包单位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及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
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与承办单位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未监督做好支护措施,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现场作业人员在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五圩箭猪坡矿区锑锌铅银矿180工区主井+120m水平3#脉老采场(无照明设施)整改掘进作业工作面打钻过程中,违章冒险进行撬毛排险,没有对承包单位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导致发生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6.3.1.11条(人员需要进入的采场应有良好的照明)及《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2号)第十条(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 ,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相关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
经调查,未发现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金城江区五圩镇人民政府、河池市金城江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河池市金城江区应急管理局、河池市金城江区自然资源局及河池市金城江区生态环境局等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对外包工程队的“五统一”管理
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2号)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区非煤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桂 〔2022〕39号)的要求,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
(二)严格做好现场管理和安全确认
矿山在井下作业前,要优先检查作业面照明通风情况,并在监护下做好“敲帮问顶”,排险结束后要正确使用支护设备对顶板进行临时支护。作业现场的顶板、边帮管理,采取稳固的支护措施。针对本矿井的地质特点,在掘进时遇到断裂破碎带、节理密集带时要及时支护。同时,矿山应经常对巷道顶板、边邦围岩的岩石完整性进行监控,密切注意围岩、岩石变形、开裂情况,以便在冒顶、崩落发生前,及时调整施工作业方案,避免空顶作业和冒顶、片帮、崩落等事故发生。
(三)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职
严格落实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发现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并纠正。
(四)扎实开展员工 培训
要针对各工种、各岗位的特点进行 培训,提高员工对断裂破碎带、节理密集带危险源的认识和其他伴生风险的辨识能力,并认真学习掌握安全作业及操作规程,按规程、规范进行监督和落实。凡未经特种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证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五)科学制定矿山生产计划
矿山要根据已配备的带班下井领导、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数量制定生产计划,禁止冒险蛮干。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4号)的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每个井口、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