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2日1时50分左右,广西博锋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江区五圩镇铅锌锑矿(原河池市金城江区五圩镇采矿厂铅锌锑矿)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金城江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022年4月12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纪委监委、五圩派出所及五圩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在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的指导下,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及取证分析,并聘请非煤矿山专家组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建议和安全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企业概况
广西博锋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7月21日,位于河池市西环路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2019年10月24日将法定代表人华*变更为韦**,合伙人有韦**等,由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重新发证,经济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81万元整,经营范围有铅、锌、锑矿采选冶炼(采矿地点:五圩矿区0.1300平方公里),雄磺、雌磺销售;矿产品购销(国家专营专控产品除外);机电设备、工矿机械设备、五金交电、食品粮油、日用品批发零售;自营代理一般商品进出口贸易、矿产品投资(国家专营专控产品除外);房屋工矿建筑工程、公路工程、装修工程、井巷采掘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西博锋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员工27人,设有安全监察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办公室及后勤环保部四个部门,总工程师韦**、矿 长韦**、技术副总工蓝**、安全副矿长王*、生产副矿长黄**、机电副矿长杨*,安全员有韦*、张*、韦**共3人,设有支柱工1人、电工1人、焊接工1人、排水工1人、绞车工2人等8名特种作业人员,广西博锋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江区五圩镇铅锌锑矿没有外包作业单位,由本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巷道扩帮、支护等整改作业。
2017年1月,广西博锋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河池市金城江区五圩镇采矿厂及其配套的河池市金城江区五圩宏发选矿厂,2021年12月24日,将河池市金城江区五圩镇采矿厂铅锌锑矿变更为广西博锋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江区五圩镇铅锌锑矿,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4500002011053230111885,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矿种有铅矿、锌矿、锑矿,生产规模为3.00万吨/年,矿区面积0.1300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383米至-5米标高,共有8个拐点坐标圈定。几经延期,目前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21年12月24日至2030年5月20日,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桂M)FM安许证字〔2020〕Y0032号,企业名称:河池市金城江区五圩镇采矿厂铅锌锑矿(尚未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许可范围:铅矿、锌矿、锑矿地下开采,主要负责人:韦**,有效期限:自2019年8月22日至2022年8月21日。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广西博锋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配套设施有河池市金城江区五圩宏发选矿厂(普通合伙),尾矿堆存方式由湿排改为干式堆存,其尾矿库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桂M)FM安许证字〔2020〕0004号],有效期: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
事故发生地为广西博锋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江区五圩镇铅锌锑矿,系生产多年的老矿山,由于存在巷道断面宽度和高度不够等安全隐患和问题,河池市金城江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金应急责改〔2021〕矿山25号),责令其限期整改,该矿山在制定《河池市金城江区五圩镇采矿厂整改工期计划表》及《巷道拓宽和锚喷支护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后,一直进行巷道改造和锚喷支护等整改工作。2022年4月12日因北二级斜井发生冒顶事故被依法责令暂时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2年4月11日23时,广西博锋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江区五圩镇铅锌锑矿带班副矿长王 *与专职顶板安全员韦**两人到井下进行安全检查。4月12日凌晨1时许,二人往北二级斜井底(220水平)检查锚喷支护安全情况,以便次日进行巷道挂网锚喷。约1时 50分,韦**在距北二级斜井底17.6米处用1.2米长的撬棍对已拆除旧锚网并爆破扩帮准备重新锚喷支护的巷道进行“敲帮问顶”检查时,巷道顶部突然发生冒落,韦**被冒落的石块击中,并被压埋。王 *在其身后约6米处听到响声和发现大量扬尘,意识到发生了事故,立即出井向调度室值班人员报告,值班人员马上将事故信息报告给矿长韦**,韦**随即电话报告法定代表人韦**,并组织矿山人员下井开展救援,王*即带领4名工人携带撬棍和锤子等工具赶到距北二级斜井底17.6米处,发现韦**趴在斜井上,背部被几块已断裂的大石头压住,众人共同将石头搬开后,将韦**抬上斜井上平台,并用矿斗拉往井口,约2时30分韦**被运送到地面,立即送往城区医院抢救,途中经120医护人员抢救无效,韦**于凌晨3时死亡。
(二)现场人员基本情况
王 *,广西博锋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江区五圩镇铅锌锑矿副矿长,持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证号:4527301******,有效期:2021年6月9日至2024年6月8日,签发单位:河池市应急管理局。
韦**,广西博锋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江区五圩镇铅锌锑矿专职顶板安全员,持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证号:452724********,有效期:2021年6月9日至2024年6月8日,签发单位:河池市应急管理局。
(三)事故现场情况
经河池市金城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2日 4时45分至12日5时28分实地勘查,事故现场位于广西博锋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江区五圩镇铅锌锑矿北二级斜井(+290米—+220米),距离斜井底约15米,冒落的石块铺满斜井底板(巷道宽度约2.3米、高度约2.3米),巷道侧面斜放一根长约1米的撬棍,巷道顶部及边帮出露一条长约3米、宽约2米的冒落痕迹,巷道顶部、边帮有数根锚杆外露20厘米至80厘米不等,有些已变形。冒顶位置周围的岩石节理、裂隙较发育,往斜井下部及斜井上部局部均挂有锚网,井口已锚喷。因不具备安全条件,中心现场位置未能冒险深入勘察,未发现血迹等物证。现场情况如下图:
图1:事故现场状况(摄于2022年4月12日凌晨)
图2:事故中心现场状况(摄于2022年4月12日凌晨)
(四)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韦**,男,50岁,身份证号码:452724********,壮族,户籍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上朝镇大吉村******,系广西博锋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江区五圩镇铅锌锑矿专职顶板安全员,2022年4月12日,其在井下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生冒顶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善后工作现已妥善处理完毕。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地点位于该矿井北二级斜井下部,距斜井底17.6米处,该处岩层倾向西,倾角40°左右,在距事故地点上方16.6米的斜井内存在一条北西向小断层,断层倾向西,倾角60°左右,受该项断层影响,发育一组节理密集带,岩石结构松散、破碎,稳固性差,且该巷道为老巷道,岩石表面风化严重,由于未及时支护,极易发生冒顶、片帮、坠落,容易诱发事故。
2022年4月12日凌晨,专职顶板安全员韦**使用1.2米长的撬棍对已拆除旧锚网并爆破扩帮准备重新锚喷支护的巷道进行“敲帮问顶”检查,因扩帮结束后未对空顶部分进行支护,导致“敲帮问顶”发生顶板冒落,击中正在检查的韦**,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未正确辨识作业现场地质条件。事故单位对本矿山地质特点不了解,对存在的地质风险未正确辨识,制定的安全防范措施针对性不强。
经非煤矿山专家组现场勘察分析认为:
事故矿井位于丹池成矿带五圩背斜西翼,出露的主要地层为中泥盆统纳标组深灰色~灰色厚~中厚层状绢云母泥岩、泥质粉砂岩和砂质泥岩,钙质泥岩,岩石普氏硬度系数较低,同时矿区内断裂比较发育,主要为北西向F101断裂带及与F101断裂带平行的F118、 F119和与F101断裂带斜交的东西向断裂F112断裂带,由于受断裂构造影响,岩层挤压破碎及节理裂隙发育。特别是矿区内的F101断裂带为区域性挤扭断裂,该断裂南北长约12公里,断裂破碎带宽1~40米不等,平均宽约20米,受F101断裂影响,区内矿体及围岩节理、裂隙、片理发育,围岩稳定性较低。
事故地点位于该矿井北二级斜井中下部,距斜井底17.6米处,该处岩层倾向西,倾角40°左右,在距事故地点上方16.6米的斜井内发生一条北西向小断层,断层倾向西,倾角60°左右,受该项断层影响,岩石节理、裂隙、片理较发育,从该小断层至事故地点发育一组节理密集带,节理带大部分倾向西,但于事故地点处节理面倾向东,与斜井倾向一致,节理密集带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支护,岩石极易发生崩塌、掉落。
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及事故地点地质条件分析,事故矿井地质条件较复杂,断裂及节理、裂隙、片理比较发育,围岩稳定性差;事故地点正好位于断裂破碎带附近,发育一组节理密集带,岩石结构松散、破碎,稳固性差,该巷道为老巷道,岩石表面风化严重,由于未及时支护,极易发生冒顶、片帮、坠落,容易诱发事故。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带班下井领导对进行检查的作业地点存在的事故隐患辨识能力不强,未对作业环境安全进行有效监护,对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不加制止,导致发生冒顶事故。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作业人员韦**虽然持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但对矿山相关知识把握不牢,对危险源辨识不清,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发生冒顶事故,造成自己死亡。
(三)事故性质
根据现场勘查和取证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因企业未正确辨识作业现场地质条件、未采取临时支护安全措施、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及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建议
1.韦**,广西博锋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江区五圩镇铅锌锑矿专职顶板安全员,对矿山相关知识掌握不牢、对作业地点存在的事故隐患辨识不清,违章冒险作业,使用1.2米长的撬棍对已拆除旧锚网并爆破扩帮准备重新锚喷支护的巷道进行“敲帮问顶”检查,导致发生冒顶事故,造成自己死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王 *,广西博锋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江区五圩镇铅锌锑矿生产副矿长,作为带班下井领导,未认真履行职责、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导致发生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给予王 强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韦**,广西博锋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江区五圩镇铅锌锑矿矿长,负责组织、计划和现场指挥、协调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山施工的生产技术和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等,其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冒顶事故的发生,造成1人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给予韦运炳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韦**,广西博锋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冒顶事故的发生,造成1人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韦**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
广西博锋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对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整改不力,未正确辨识作业现场地质条件、未按安全规程规定采取临时支护安全措施、未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导致发生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7.2条(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时应进行支护;在松软、破碎或流砂地层中掘进时应在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进行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在事故中发现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另案处罚。
(三)相关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
经调查,未发现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金城江区五圩镇人民政府、河池市金城江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河池市金城江区应急管理局、河池市金城江区自然资源局及河池市金城江区生态环境局等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对矿山地质条件的认知和防范
针对该矿井地质条件较复杂,断层、节理、裂隙发育及岩石硬度低、结构松散、围岩稳定性差的特点,特别是对断裂破碎带、节理密集带要重新认识,重新确认和识别矿井主要危险源,制定出在较大规模破碎带、节理密集带内巷道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施工。
同时,针对该矿井存在井下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的事故隐患,通过案例教育等方式,警示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提高辨识和防范的能力,并制定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机构、人员、设备、方案、措施到位,及时采取通风、避灾等措施,避免中毒窒息事故发生。
(二)突出做好顶板管理工作
矿山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必须做好巷道的顶板、边帮管理,采取稳固的支护措施。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7.2条规定,对不稳固的岩层应进行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针对本矿井的地质特点,则应当对整个矿井所有在利用的巷道要进行支护,特别是掘进时遇到断裂破碎带、节理密集带时要及时支护。同时,矿山应经常对巷道顶板、边邦围岩的岩石完整性进行监控,密切注意围岩、岩石变形、开裂情况,以便在冒顶、崩落发生前,及时调整施工作业方案,避免空顶作业和冒顶、片帮、崩落等事故发生。
(三)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职
严格落实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最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避免违章冒险作业,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扎实开展员工 培训
要针对各工种、各岗位的特点进行 培训,提高员工对断裂破碎带、节理密集带危险源的认识和其他伴生风险的辨识能力,并认真学习掌握安全作业及操作规程,按规程、规范进行监督和落实。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