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4日12时06分许,在广州市从化区105国道上行2489公里300米(从化区江埔街四环食庄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7.18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州市生产经营性道路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穗安监〔2018〕23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经从化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江埔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从化区江埔街“8·2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车辆碰撞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24日12时06分许,李庆华驾驶粤AHL***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V56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105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105国道上行2489公里300米(从化区江埔街四环食庄路段),适逢邹财葵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上述地点由西往东横过道路。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中部与电动自行车左前部在人行横道上发生碰撞后,重型自卸半挂车再碾压电动自行车,造成邹财葵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2、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105国道上行2489公里300米(从化区江埔街四环食庄路段)。105国道呈南北走向,南往街口街方向,北往温泉镇方向,由中央混凝土护栏分隔双向六条车行道、两条硬路肩。事故路段的混凝土护栏留有约25米宽缺口。事故路段北往南方向设置的交通信号有:交通信号灯;限制速度标志(60km/h)、注意行人标志、村庄标志、允许掉头标志、人行横道标志;车行道横向减速标线、停止线、人行横道线;由导向车道线(白色实线)分隔左侧(掉头)车行道(宽380cm)、中间(直行)车行道(宽380cm)、右侧(直行及右转)车行道(宽380cm),由车行道边缘线(白色实线)分隔车行道与硬路肩(宽280cm)。平直、沥青、完好路面,路表干燥,日间,能见度200米以上。现场以300米路桩为基准点,中央混凝土护墙中心为基准线。粤AHL862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前、后车轮轴心距基准点以南3410cm、3180cm;距基准线以东820cm、420cm。粤RV56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右后轮距基准点以南2730cm、距基准线以东60cm;左、右刹车印痕分别长1930cm、1750cm。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前、后车轮轴心分别距基准点以南1820cm、1720cm;分别距基准线以西330cm、350cm。死者头部、脚部中心点距基准点以南3250cm、3200cm;距基准线以东590cm、540cm。
(二)事故信息接报、响应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8月24日12时32分,区交警大队分控中心接110发来警情指令称:在105国道从化区山水城红绿灯处发生大货车撞电动车交通事故,现场1人受伤,怀疑该人已死亡,要求大队派警力到场处置。12时34分,分控中心电话通知一中队到场处置。12时41分,中队处警民警到场进行处置。13时53分,警情处置结束。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7.18万元(后续善后赔偿,双方正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发车辆情况
1、粤AHL***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NXDBL0K6MR21***,发动机号:1421D044***),所有人:广州市景晟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注册日期:2021-05-24,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5月。机动车状态:正常。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人数:1人。整备质量:880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交强险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14401000025***。商业险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单号:PDAA20214401000024***。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承保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YEF2144014371000000***。
粤RV***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A9940Z32L3FUN***,发动机号:无),所有人:清远市海川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注册日期:2021-06-24,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6月。机动车状态:正常。整备质量:7360kg,核定载质量:32640kg。
经检验:粤AHL***(粤RV***挂)号牌乘龙牌重型半挂货车的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合格,牵引车灯光性能合格;挂车灯光性能合格,货物未超载。事故前行驶车速为40.5km/h。
2、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电机号:S848V350W200522***),所有人:邹财葵,身份证号码:43262219690919***,户籍地址:湖南省隆回县岩口镇***。核定载人数:1人,实载人数:1人。经检验:无号牌(电机号:200522571)力帆牌二轮电动车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合格,灯光性能合格;属于非机动车类的二轮电动自行车;事故前的行驶车速为18.9km/h。
(二)事发车辆驾驶人情况
1、李庆华,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12219800518***,住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交通方式:驾驶粤AHL86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V56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
经检测:李庆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的现场检测结果为:0mg/100mL;李庆华尿液样本的现场检测结果为:吗啡、冰毒、K粉、摇头丸、大麻、可卡因呈阴性。事故中无受伤。
2、邹财葵,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262219690919***,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岩口镇***。交通方式: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
经鉴定:送检的邹财葵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75.94mg/100mL;邹财葵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粤AHL***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是广州市景晟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中;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主要的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105国道上行2489公里300米(从化区江埔街四环食庄路段)。105国道呈南北走向,南往街口街方向,北往温泉镇方向,由中央混凝土护栏分隔双向六条车行道、两条硬路肩。事故路段的混凝土护栏留有约25米宽缺口。事故路段北往南方向设置的交通信号有:交通信号灯;限制速度标志(60km/h)、注意行人标志、村庄标志、允许掉头标志、人行横道标志;车行道横向减速标线、停止线、人行横道线;由导向车道线(白色实线)分隔左侧(掉头)车行道(宽380cm)、中间(直行)车行道(宽380cm)、右侧(直行及右转)车行道(宽380cm),由车行道边缘线(白色实线)分隔车行道与硬路肩(宽280cm)。平直、沥青、完好路面,路表干燥,日间,能见度200米以上。
三、事故调查情况
(一)经查,李庆华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均正常有效。李庆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闯红灯);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经查,邹财葵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经查,粤AHL***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1年05月24日登记在景晟公司,实际车辆所有人是李建华。李建华委托景晟公司管理粤AHL***重型半挂牵引车,并于2021年05月26日签订《机动车委托管理合同》,将挂靠在粤AHL***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日常管理。李建华聘请李庆华于2021年8月20日开始驾驶粤AHL862货车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
(四)经查,景晟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21年8月18日至8月20日期间,景晟公司对李庆华开展入职岗前培训并进行考核,并于2021年8月20日签订《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书》及《劳动合同》。
(五)经查,景晟公司安全管理混乱,事发车辆和景晟公司属于挂靠关系,实际车主李建华采取委托景晟公司进行车辆管理工作。景晟公司对于所挂靠的事发车辆疏于管理,未对事发车辆进行相关隐患排查,事发车辆都是由实际车主李建华负责维护、保养。景晟公司对驾驶员李庆华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导致其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章驾驶(闯红灯及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六)经查,李瑞中作为景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
四、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
(一)经查,事发后,交警大队接处警民警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按照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设置规范,划定警戒范围,设立警示标志,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并通过区预联办立即启动了应急救援机制,并通知属地政府、公安、消防、交警、交通、医院、民政等相关部门到场开展救援工作,医院也及时开通了绿色通道全力救助伤员。暂无发现区公安分局交警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线索。
(二)经查,事发路段事故发生点为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四环食庄路段(国道G105线K2489+300由北往南方向),属于江埔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江埔街)管辖范围。经查,事发后,江埔街成立专门领导小组,重点做好死者家受伤人员的思想安抚和心理辅导,帮助其解决处理期间的有关困难,继续主动做好服务、积极协助跟进。在日常工作中,江埔街多次组织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班工作会议,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参与各类交通秩序联合整治行动,派发相关交通安全宣传资料、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暂无发现属地江埔街道办事处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线索。
(三)经查,从化区管养中心(以下简称区管养中心)是该路段直接养护单位,是广州市从化区交通运输局下属事业单位。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及《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普通公路日常养护作业标准化工作手册》等相关要求,区公路管养中心日常巡查由各养护站负责实施,巡查频率为每天不少于一次。2021年8月24日交通事故发生路段,区公路管养中心附城养护站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及相关要求对国省道进行日常的巡查及养护工作,并做好巡查记录。事故发生当天巡查没有发现路面有障碍物,并记录路面情况。事故发生前该路段没有道路改建、施工维修、涉路施工项目,路面畅通,标志标牌、标线清晰完善。区公路管养中心对辖区国省道、交通标志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工作均贯彻执行有关道路养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暂无发现从化区管养中心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线索。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李庆华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闯红灯);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邹财葵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景晟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对于所挂靠的事发车辆疏于管理,对驾驶员李庆华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2、李瑞中作为景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邹财葵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邹财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除对其责任追究。
(二)李庆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闯红灯);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景晟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对于所挂靠的事发车辆疏于管理,对驾驶员李庆华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从化区交通运输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景晟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60日内报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李瑞中作为景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从化区交通运输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李瑞中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60日内报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做好我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主管和属地监管要求,提出以下事故防范措施:
(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流动巡查的力度,严防车辆“带病”上路,严查货运货车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以严查严处倒逼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辖区货运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存在的车辆挂靠行为,督促货运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江埔街道办事处加强辖内群众日常交通 ,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及施救措施,充分吸取该起事故教训,做好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
(四)广州市景晟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组织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全面排查并消除车辆挂靠等各类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