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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1·9”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10月13日

2024年1月9日11时54分许,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深汕大道新风路口发生一起半挂牵引车与二轮摩托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4年2月26日,深汕公安分局将该起事故移交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区管委会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由深汕公安分局、深汕检察院、市交通运输局深汕管理局、区总工会和鹅埠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的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1·9”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1·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遵守交通规则、车辆带病运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清远林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林枫运输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14日,注册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秀溪村黄矛望11-16队下龙岭自编之七,法定代表人:何某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02MA54AC6N34,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项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冷藏车道路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 汽车租赁等。

清远林枫运输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证号: 粤交运管许可(清)字441800055334, 有效期至2024年6月 30日。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粤 R5166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 P5108挂), 登记所有人:清远林枫运输公司,登记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西 F24清三公路旁商铺, 车辆检验有效期: 2024年6月, 车辆识别代码: LZ5R4CD34LB009439, 道路运输证号: 粤交运管清字441800023830号; 准牵引总质量: 40000kg, 使用性质: 货运, 强制报废期: 2035年6月29日; 强制险与商业险均投保于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交强险单号: 101-1-710-23-431929-000-00,商业险单号: 101-1-701-23-431928-000-00。

根据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R51665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间接视野装置及照明信号装置、行

驶系不合格, 存在安全隐患; 事故碰撞前粤 R51665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速度大于36km/h、 小于41 km/h。

2.粤 L2128K(假套牌)号牌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刘某拓; 品牌型号: 五羊-本田牌 WH175-3A, 车架号码为 LWBPCL3A0N1000549。事故发生后,经公安系统六合一核查未查询到该车牌,该车辆未购买任何保险。

根据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未发现粤 L2128K号牌二轮摩托车转向系、制动系、 照明信号装置、行驶系存在安全隐患; 事故碰撞前粤 L2128K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速度大于43km/h、 小于52km/h。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吴某, 男, 27岁,粤 R51665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支配人,从事个体汽车货运业务,共1辆车辆登记于清远林枫运输公司。吴某将粤 R51665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以协议经营形式挂靠于清远林枫运输公司,并以其母亲夏某梅的名义与清远林枫运输公司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挂靠管理费每年1200元,挂靠经营期限: 2023年8月 1 日至2024年7月 31 日。

2.李某生, 男, 37岁, 粤 R51665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受吴某雇佣开展货运业务;李某生持“A2”驾驶证,发证机关: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1月18日, 审验有效期2027年1月18日, 驾驶证状态正常,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根据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天平司鉴所[2024]法毒检字071号),李某生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成分。

3.刘某拓, 男, 33岁, 粤 L2128K(假套牌)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持“C1”驾驶证,发证机关: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21年9月15日,审验有效期2027年9月15日, 驾驶证状态正常。

经交警部门核查,事发时刘某拓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粤L2128K(假套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

根据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2024]毒(2)鉴字第0054号), 刘某拓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成分。

(四)事发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深汕大道新风路口,深汕大道呈东西走向,双向行车四车道,单向二车道为行车道,行车道宽3.5m, 路中设有金属隔离护栏, 东往海丰县方向, 西往惠东县方向,北往新风路北方向,南往新风路南方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照明条件为白天,道路控制为标志、标线,事发路段道路限速标志标明最高时速为40km/h。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 9日 11时54分许, 李某生驾驶粤 R51665重型

半挂牵引车(牵引粤 P5108挂自卸半挂车, 空车状态运行),沿深汕大道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新风路路口右转弯过程中,车身右侧与刘某拓驾驶的悬挂粤 L2128K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拓当场死亡, 两车部分损坏。

(二)应急救援情况

1月9日12时01分许, 深汕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深汕交警大队)接到路人报警后,通知并指挥就近警力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12时02分许,铁骑队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12时05分许, 深汕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12时06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进行救治,经医护人员检查确认,现场宣布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刘某拓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刘某拓, 男, 33岁, 广东深圳人, 粤 L2128K(假套牌)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据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粤中一鉴[2024]病鉴字第0011号), 被鉴定人刘某拓系头部受钝性物体外力作用(如碾压)致颅脑损伤死亡。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至2024年4月1 日, 相关赔偿仍在协商中。

(四)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安抚死者家属情绪,积极协调解

决善后工作,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接到事故信息后,深汕交警大队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给区总值班室,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深汕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440321120240000001), 李某生安全意识淡薄, 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驾驶车辆时违规使用通信设备,行驶至深汕大道新风路口右转弯时未按规定让直行车辆先行,认定李某生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拓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的二轮摩托车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认定刘某拓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间接原因

1.清远林枫运输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粤R51665号牌车辆驾驶员李某生进行教育培训,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粤 R51665号牌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

2.吴某, 粤 R51665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支配人,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粤 R51665号牌车辆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1·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1人)

刘某拓, 男, 粤 L2128K(假套牌)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超速行驶,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二)已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人员(2人)

1.李某生, 男, 粤 R5166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 P5108挂自卸半挂车)驾驶人,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驾驶车辆时违规使用通信设备,行驶至路口右转弯时未按规定避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1]规定的交通肇事罪。 深汕交警大队于2024年3月9日对李某生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吴某,男,粤 R5166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 P5108挂自卸半挂车)实际支配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粤 R51665号牌车辆安全隐患,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2]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深汕交警大队于2024年3月20日对吴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三)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1家)

清远林枫运输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粤R51665号牌车辆驾驶员李某生开展 和培训,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粤 R51665号牌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事故调查组将该公司存在的问题通报给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请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理,并加强对该公司的安全监管。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树牢安全红线意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一)市交通运输局深汕管理局要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执法,严厉查处货运企业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上路的违法行为。深汕交警大队要加强路面执法,加大对客货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区交安委办、市交通运输局深汕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事故分析研判,根据事故多发时段、路段及原因等特点,开展针对性管控整治。

(三)市交通运输局深汕管理局、深汕交警大队、鹅埠镇政府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深汕交警大队要做好驾驶人行为管控,引导摩托车驾驶人考取相应驾驶证,遵守交通规则, 守法、文明、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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