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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县“10·2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1月04日

2018年10月21日23时40分许,在凤山县S208线18km+785m路段发生一起二轮摩托碰撞中型自卸货车尾部的交通事故,造成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凤山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成立凤山县“10.2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潘玉香为组长,县安全监管局局长龙超很为副组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运管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安监局等部门领导及有关业务骨干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监察委派人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分析研究,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经调查组成员讨论,提出了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黄世学,男,壮族,出生于1950年02月07日,户籍所在地址为:广西凤山县三门海镇坡心村拉力屯20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号码为:452727195002******, 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检验鉴定,黄世学血样中未检出酒精。

2、苏倍民,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04月19日,户籍所在地址为:广西凤山县三门海镇廷社村弄腾屯3号,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码为:452727197004******,档案编号:451201528950,发证机关:河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07月17日,有效期止:2024年07月17日,驾驶无号牌中型自卸货车。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无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黄世学,所有人地址:广西凤山县三门海镇坡心村拉力屯20号,品牌型号:三叶雅马王,车辆识别代码:不明,发动机号:16121417,车身颜色为黑色,该车未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无号牌中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苏倍民,所有人地址:广西凤山县三门海镇廷社村弄腾屯3号,品牌型号:东凤牌EQ3121GL19D4-DB15,车辆识别代码:不明,发动机号:不明,驾驶室总成号:50L5216-00012,车身颜色为红色,生产日期:2000年09月25日。

3.车辆检验情况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聘请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标记“YMW48Q-2E”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意见是:1、标记“YMW48Q-2E”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系较能符合技术标准。2、标记“YMW48Q-2E”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转向系较能无法检测。3、标记“YMW48Q-2E”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照明信号装置在事故中损坏,未发现其他各照明信号装置存在异常。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聘请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标记“东凤”无号牌中型自卸货车进行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意见是:1、标记“东凤”无号牌中型自卸货车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2、标记“东凤”无号牌中型自卸货车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及时标准。

(三)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发路段位于广西凤山县S208线18KM+785M路段,现场道路呈东北往西南走向,东北往凤山县县城方向,西南往凤山县三门海镇方向,现场道路为机非混合道路,由东北往西南方向为下坡路段,坡度为1.3°,视线良好,沥青路面。现场道路为双向两车道,道路中心施划黄色单虚线分隔对向车流,东南侧机动车道宽为528cm,西北侧机动车道宽为394cm,机动车道两侧设置有宽分别为50cm、39cm的路肩,机动车道东南侧设置有金属防护栏,道路西南侧设有反向弯路,注意危险标志,该路段车速限速60km/h,夜间无路灯照明。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发前车辆装载和行驶情况

2018年10月21日晚上,黄世学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凤山县县城往凤山县三门海镇方向行驶,23时40分许行驶至凤山县S208线18km+785m路段时,撞上由苏倍民停放在道路右侧的无号牌中型自卸货车(装载一部挖掘机)尾部。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0月21日晚上,黄世学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凤山县县城往凤山县三门海镇方向行驶,23时40分许行驶至凤山县S208线18km+785m路段时,撞上由苏倍民停放在道路右侧的无号牌中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黄世学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救援情况

2018年10月22日00时10分许,凤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电话报称:在凤山县三门海镇仁安村路段,有一部二轮摩托车撞到一部大货车,有人受伤严重,请派警处置。

接警后,凤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立即派出民警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及勘查取证工作,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教导员黄必健联系安监、医疗等多个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处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黄世学,男,壮族,出生于1950年02月07日,系广西凤山县三门海镇坡心村拉力屯20号居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号码为:452727195002******, 事发时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黄世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该事故发生过程中过错较大,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苏倍民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未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在该事故发生过程中过错较小,是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事发路段处直路下坡进入弯道路段,无减速慢行标志,夜间无路灯照明。

(三)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并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对事故进行检验鉴定,可以排除人为故意和其他因素,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黄世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 苏倍民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未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其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苏倍民依法处罚400元。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针对本起事故反映出的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加强车辆登记和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2.加强道路管理。加强对各种无牌、无证、不合格车辆的查缉力度,加强对各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严厉打击,提高违法成本。

3、加强警示教育。要将酒后驾车、违法停车等较大典型事故案例多方式向社会发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驾驶人文明驾驶,安全驾驶,开展拒绝违法强行超车主题教育,逐步树立驾驶人以中央实线为生命线的安全意识。

4、加强道路隐患治理。各地政府或安委会要督促、协调交通、公路部门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易发多发事故路段的防护工程建设,加大安全设施投入,在村镇、学校等人群密集地区,安装减速带、减速标识;完善水库、临水、临边、临崖、陡坡等路段的标志标线,切实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附件:《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凤山县“10.2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凤政办字〔20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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