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某市X公司系生产汽车配件企业,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系公司设备管理人,黄某系公司车间员工,乔某系为X公司改造、安装设备的人员。
2017年2月,徐某安排袁某将一台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起重机安装至公司车间,后袁某将该工作交由无资质的乔某负责。乔某在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开工和申报监督检验的情况下,对该起重机进行改造安装,并将设备交由袁某验收。袁某明知设备未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就交由车间员工使用。2017年6月10日,员工黄某在未清场情况下操作该起重机,后起重机上主钩脱落,砸中站在起重机下的朴某,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该事故系由起重机高度限位器失灵和人为操作失误导致。
二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5月8日,侦查机关以徐某、乔某、黄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设备联系人、验收人袁某没有移送起诉,遂自行补充侦查。后确定袁某作为公司设备管理人,在改造安装起重机期间,未履行审查资质、报请核验等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刑事责任,2020年7月20日依法对袁某追诉。
2020年7月28日,通过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审查,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对该案公开审查听证,认为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8月18日,检察机关对袁某、乔某、黄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乔某、黄某认罪认罚。2020年12月8日,法院分别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乔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办案中,检察机关为预防该企业再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针对企业暴露出的安全生产漏洞,建议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该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制定合规计划。随后,检察机关建议企业委托第三方对拟定计划及现有安全生产制度进行合规评估。后企业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进行合规审查,完善了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行为准则、防范体系等七方面内容,并出具了《安全生产合规评估报告》,检察机关全程跟进审查进程。该企业也将事故发生日作为“安全生产日”,提高自我警醒意识。
三
发布意义
依法区分不同情形,审慎履行检察职能。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往往多因一果、涉及责任主体较多,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和公开审查听证等检察履职,多方位核实案件情况,对有责任或责任重的人员依法追诉、严惩,对无责任或责任轻的人员依法不起诉、从轻,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切实做到轻轻重重,打击与保护相结合。
引入刑事合规理念,助推企业安全生产。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不仅要注重办“准”案件,更要注重办“好”案件。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作出决定前,通过实地走访企业、咨询行政主管部门等,深入了解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查漏防患。同时向企业引入刑事合规,建议企业制定合规计划,推动企业健全发现、预防安全生产风险的内控机制,督促企业避免刑事风险,构建检企共同预防犯罪的合作模式。从根本上助推涉案企业查漏防患,保障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