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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涉嫌安全生产犯罪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3月05日

从最高法、最高检方面获悉,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哪些行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

《办法》对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涉及的主要罪名作出了列举式规定,明确了应适用《办法》的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范围,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最高法刑四庭法官李加玺解释说,从广义上讲,安全生产犯罪既包括个人故意破坏生产经营设备、故意干扰生产、作业进程或者直接故意危害生产、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犯罪,也包括因过失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犯罪。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个人故意实施的直接破坏生产、作业活动或者危害生产、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一般不涉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

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线索如何处理?

《办法》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问题线索,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查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发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办法》对日常执法、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分别作出了规定。

按照《办法》,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检察院。应急管理部门对不予立案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复议或者建议检察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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