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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 33 家钢丝绳生产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

  来源:生态环境部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2月30日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17 年 5 月,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在执法巡查中发现, 张江公路西侧一处空地堆放了疑似磷化渣的大量白色固体,未做防腐、防渗等污染防治措施,场地及四周的土壤发白发绿。经核实, 该白色固体为钢丝绳生产废料磷化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16 年)中的表面处理废物(HW17),系危险废物。2.调查评估

经调查,磷化渣是钢丝绳企业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对盘条酸洗磷化后产生的槽渣,呈白色。开发区部分钢丝绳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化渣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进行处置,第三方将收集到的磷化渣堆放在无防渗措施的土地上。南通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共处置磷化渣约 18000 吨。经评估, 违法堆放磷化渣造成土壤、河道底泥、地下水、地表水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3100 多万元。

3.        磋商情况

该案涉及的钢丝绳生产企业共 33 家,每家企业违法情形差异较大,案涉金额不尽相同,处置、磋商、追偿难度大。在磋商过程中, 多数企业存在疑虑,持观望态度。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认真研究企业 的个案情况,不断派专人与相关企业沟通,包括召集企业负责人召

开专题会议、上门讲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政策法规等,站在企业 发展的角度,耐心分析利害关系。2018 年 11 月,经多轮磋商,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与 33 家企业签订系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33 家企业按照协议约定,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3108.6 万元。

4.        修复情况

根据损害评估情况,各个磷化渣倾倒地块内的土壤受到的影响不同,部分需要通过人工措施对受污染土壤进行修复,部分地块则不需要进行人工修复。南通市结合各污染地块的周边情况及未来用途,对于需人工修复的土壤主要选择固化/稳定化技术和植物修复技术进行修复,对于不需要人工修复的地块,采取市政工程与修复工程相结合的措施。

(二)主要做法

该案是典型的同类群发性生态环境损害集中索赔案件,涉案主体多、赔偿金额较大。在群发性案件的办理、创新集中磋商形式、资金管理、加强警示教育等方面形成了较好的作法。

1.对群发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 义。该案涉及赔偿义务人众多、责任分配难度大,不同责任主体因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轻重不同,赔偿意愿差别较大,加大了磋商的难度。部分赔偿义务人已停产,偿付能力弱,追偿难度大。经多轮磋商,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与 33 家企业签订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到位。该案对类似群发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经验借鉴和示范作用。

2.        部门联动推进,集中磋商成效明显。南通市人民政府指定生

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磋商,并抽调多个部门人员成立磋商工作小组, 协调推进磋商事宜,创新性采取集中磋商、集中签约的方式,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生态环境部门强化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沟通,将赔偿情况作为司法审判时重要情节进行考虑,推动企业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3.        创新资金管理,因地制宜开展修复。设立临时赔偿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用于实际修复,便于资金使用和监管。结合各污染地块的受污染程度、周边情况及未来用途,因地制宜采取人工恢复、市政工程与修复工程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了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4.        加强警示教育,提高企业环境责任主体意识。该案的办理, 对企业危险废物倾倒行为有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规范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背景下, 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类似群发性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具有较强的威慑力,有助于提高企业环境责任主体意识。

(三)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多个赔偿义务人,类似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往往因为难以找到对应的因果关系,而使案件处理变得困难和复杂。

本案处理的亮点是,充分做到刑民案处理过程中的互动。在责任划分问题上,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保持衔接与沟通,参照刑事案件调查的份额进行民事责任分配,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生态环境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短板,同时也节省了人力物力,并提高了效率。

本案的处理,还给了我们一些启示。本案的危险废物是由多家钢丝绳企业共同排放的,为了使今后类似的环境损害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应当考虑逐步建立赔偿责任社会分担机制,即通过建立同类企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或通过保险制度,化解可能形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风险。(复旦大学 张梓太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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