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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来源:生态环境部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2月30日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线索来源

2018 年 5 月,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公司逃避监管,超标向黄土岗灌渠排放污水,对丰台区水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2019 年 4 月,依法对该公司处以 50 万元行政罚款。

按照《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该违法排污案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条件,应当由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丰台区生态环境局于 2018 年 8 月发函告知丰台区水务局案件线索情况。

2.        调查鉴定

2018 年 9 月,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调查、鉴定、磋商等事项推进情况进行了调度。为保障损害赔偿工作及时顺利开展,丰台区生态环境局主动协调区财政局, 申请鉴定资金 19.64 万元,完成了前期调查和鉴定评估工作。2018

年 12 月,经第三方机构鉴定评估,该公司向黄土岗灌渠违法排污造

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 1956.72 万元,对丰台区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3.        磋商情况

经过 2 轮正式磋商和 7 轮非正式磋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并

于 2020 年 4 月签订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该公司出资实施公司污水

外排和污水处理站提升改造工程,包含新建外排泵站 1 座,污水排水

管道 764.2 米,将污水接入市政管网,同时对污水处理站进行提升

改造,建设污水管道 135 米,连接污水站出水口至外排泵站。改造完成后,确保将达到地表排放标准的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实现提标排放。

签订协议时,该公司已按照磋商修复方案开始施工建设,并基本完成主体工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基本履行,故未申请司法确认。

4.        修复情况

修复改造工程于 2019 年 11 月进场施工,2020 年 1 月建成,工

程投资共计 2950 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替代修复”的方式完成。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排放的各项水污染物进行检测,提升改造后的污水站排水各项指标均达到赔偿协议规定的要求。

(二)主要做法

该案是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第一件采取替代修复的赔偿案件。丰台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尝试探索“提标”改造、改善污水排放管道沿线环境质量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1.        跨地区多部门密切合作,案件衔接高效有序。该案地跨北京市丰台、大兴两区,排污问题涉及生态环境和水务部门。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发挥跨部门协调和跨行政区划管辖的职能,通过铁路系统内部畅通的沟通渠道,协调生态环境、水务以及鉴定评估机构全方位调查、固定证据,积极督促义务人参加磋商。

2.        多轮磋商解决分歧,耐心细致取得共识。首轮磋商,赔偿义 务人认为,其已投入大量资金对设备进行改造,不同意承担 1900 余万元的损害赔偿。经过多次磋商,案件承办人员耐心细致地讲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制度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提高了义务人的认识,使义务人认识到了违法事实,同意并积极承担“提标”改造和市政公共管网改造的“替代修复”。

3.        积极探索替代修复方式,改善环境多方共赢。由赔偿义务人 出资实施该公司污水外排和污水处理站提升改造工程,使污水达到地表排放标准后进入市政管网,降低了下游花乡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实现了总量减排。同时,丰台区花乡地区污水管网改造完善使沿途企业的污水也完成了与市政管网的接驳,提升了管线沿途环境质量,形成了政府与企业共治共赢的局面。

(三)专家点评

本案亮点在于:经过多轮磋商,赔偿义务人认可了违法事实, 并以提标改造和完善市政公共管网的“替代修复”方式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赔偿义务人所实施的“替代修复”并非典型意义上的替代修复行为。丰台区水务局在发现向黄土岗灌渠排放污水的行为后,应急组织了相关单位采取了封堵排污口、临时导流和河底淤泥清理等处理措施,事实上已经代为采取避免进一步损害的措施、清理污染物并修复环境,赔偿义务人的修复责任实际上已经转换为修复费用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赔偿义务人出资建设本该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可以视为是其后续实质上承担了相当数量

的赔款。此外,本案中,原本用于赔偿的资金直接用于环保投资建设,减少了资金流通的中间环节,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从另一视角分析,赔偿资金能用于与其业务相关的公共设施建设,也可以提高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义务的积极性。从合理性角度评价,本案中的“替代修复”的方式值得肯定,建议研究如何通过法律程序机制规范和约束相关主体的行为,将试点探索的有益经验转化为法治实践。(中国人民大学 竺效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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