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事故案例>> 案例反思|汇编>>正文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淄博市应急管理局对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胜利炼油厂和11家外包单位以及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光和分管负责人刘某合行政处罚案

  来源:应急管理部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6月17日

2022年4月25日至5月2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对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胜利炼油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炼油厂存在二硫磺车间P107B泵保护接地设置不规范等13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光存在两项违法行为: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分管负责人刘某合存在两项违法行为:未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协助主要负责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同时还发现该公司委托的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等11家外包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培训违规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情况:5月31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光和分管负责人刘某合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和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6月14日,经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指定管辖,淄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胜利炼油厂的13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2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等11家外包单位作出共计罚款人民币19.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