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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报废塔吊致人死亡,两被告人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获刑

  来源:海门市人民法院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03日

2019年11月29日上午,海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被告人朱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尚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南通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与海门某项目部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由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该项目部提供7台塔吊。该公司由于缺少2台塔吊,遂与被告人朱某某商议由被告人朱某某提供2台塔吊,由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给海门某项目部。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8年8月9日向某租赁公司购买了一台已经报废的塔吊,为了能将该塔吊使用、备案,请人伪造了该塔吊相关资料,并将伪造的资料交给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由其完成该塔吊的备案,取得该塔吊的安装许可。被告人尚某某违规将公司资质提供给被告人朱某某的该塔吊挂靠,该塔吊的实物与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一致,且无完整、真实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该塔吊存在内部锈蚀和多处陈旧裂纹的安全隐患。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8年8月30日将该塔吊运送至海门某项目部施工现场,并与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业人员一同进行了安装。因该塔吊不能满足项目部施工要求,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告人尚某某商议决定利用非原厂材料将大臂长度增加至56米许,并改装驾驶室、电控系统等,由被告人朱某某支付给被告人尚某某2万元改装费。同年9月18日,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改装后的该塔吊进行安装并投入使用。

2019年3月2日14时10分许,在施工现场,塔吊司机王某驾驶该塔吊吊运铝合金扣件时,该塔吊突然整体向东北方向倒塌,致该塔吊司机王某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尚某某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安全生产设施,对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朱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均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赔偿完毕,对两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遂根据两被告人的各自犯罪情节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两被告人目无法纪,将报废的塔吊租借,造成人员伤亡,做生意赚钱一定要有法治意识,不能有侥幸心理。用工单位要加强检查,确保万无一失,才能开工、施工。有关部门要加强劳动安全的检查力度,减少劳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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