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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11死20伤交通事故案宣判:运输公司被判赔400多万

  来源:北京头条客户端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13日

12月11日,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对“2·20”重大交通事故案公开宣判,判决被告瑞金市禄祥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祥公司)赔偿刘某婷等19名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621311.01元,返还给第三人瑞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健委)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3547575.01元、瑞金市丁陂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丁陂乡政府)2035.5元。

被告瑞金市瑞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公司)对该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在5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0日上午,被告禄祥公司的司机钟某荣驾驶赣B44296中型普通客车沿319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319国道429KM+127M(宁都县对坊乡葛藤村)路段时,车辆失控向左驶出路外翻覆至道路西侧路坎下,造成司机钟某荣等11人死亡,刘某婷等20人不同程度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荣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婷等30名乘客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等被送往医院救治,第三人瑞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丁陂乡政府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共计3549640.51元。

赣B44232车为禄祥公司车辆,挂靠在瑞祥公司名下经营,该车在被告安邦公司投保了18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赔偿限额7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1260万元)以及1座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每人赔偿限额70万元)。

因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原告刘某婷等19人遂诉至瑞金市人民法院。

诉讼过程中,经瑞金市人民法院组织调解,被告安邦公司与原、被告及第三人就保险赔偿部分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由被告安邦公司在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驾驶员钟某荣系被告禄祥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被告禄祥公司应对钟某荣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禄祥公司与瑞祥公司系挂靠关系,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就保险赔偿部分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瑞金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损失及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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