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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风险识别-火灾风险评估概念辨析

作者:  来源:  点击: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11日

一、火灾隐患与火灾风险

火灾隐患是消防监督管理中常用的一个词语,又可以分为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根据资料,较早的定义分别为:一般火灾隐患是指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这种行为有导致火灾的可能性或在火灾时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重大火灾隐患是指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火灾或在火灾发生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根据这两个定义,火灾隐患是首先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次在定义中对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及火灾发生后导致的后果进行了度量,但火灾隐患定义是分别对火灾发生可能性和火灾后果进行度量的。最近有文献对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进行了定义,但没有对一般火灾隐患进行定义。其中:火灾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然而,修改后的火灾隐患定义没有反映出违反法律法规这一前提,从字面上看,“患”本身就是一种不利的事情,应该进行治理。但是从火灾隐患的定义表述中,并没有指明违反法律法规这一前提,既使存在不安全因素,也有可能未有相应的执法依据,只能通过协商解决。从上述定义看,火灾隐患本身属于火灾风险的一个方面,但是与火灾风险相比,后者涵盖了前者的内容,比前者更为全面。开展火灾风险评估,首先就是要进行火灾隐患排查,但是火灾隐患排查不完全等同于火灾风险评估。一般情况下,凡是存在火灾隐患的地方,就一定会有火灾风险;但是有火灾风险的地方,不一定有火灾隐患。例如:在一些古文物建筑和“城中村”等老旧场所中,由于年代较为久远,这些建筑在建时还没有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或者随着消防设计规范的修订,可接受水平的提高,一些原本符合消防设计规范的建筑而变得不符合规范,但是又没有相应的规范和法规对此进行说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些建筑不存在火灾隐患,但是存在着很高的火灾风险。因此说,这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火灾隐患与火灾风险的关系如图5-2-1所示。

二、火灾危险源与火灾风险源

早期的安全著作将影响系统安全的因素统称为危险源,分为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按照二类危险源理论。按照危险源在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危险源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危险源是指产生能量的能量源或拥有能量的载体。它的存在是事故发生的前提,没有第一类危险源就谈不上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也就无所谓事故。由于第一类危险源在事故时释放的能量是导致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坏的能量主体,所以它决定着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

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约束、限制能量屏蔽措施失效或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它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第二类危险源破坏第一类危险源的控制,也就不会发生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第二类危险源出现的难易决定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

根据上述危险源分类,火灾中的第一类危险源包括可燃物、火灾烟气及燃烧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成分;第二类危险源是人们为了防止火灾发生、减小火灾损失所采取的消防措施中的隐患。对于第一类火灾危险源,人们普遍接受。按照上述表述,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广播及疏散系统等消防措施属于第二类危险源。因此,对火灾危险源进行界定,将其含义限定为引起火灾的一些因素,同时引入火灾风险源的概念,则会容易理解。应该说,关于危险源和风险源的概念,来自不同的两个方向。危险源首先来自于理论上的定义,而风险源则来自于实践的需要,采用由实践向理论的提升,将会有更大的适用性。火灾危险源与火灾风险源的关系如图5-2-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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