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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检测维保与评估的依据、适用范围及违规后果

作者: 来源:  点击: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9日

1、消防检测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

法律、法规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 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消防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适用范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消防维保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

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依据: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2、《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豫政办〔2013〕98号)第二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护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适用范围:

《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豫政办〔2013〕98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以下任一项条件的单位和场所:

(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经营易燃可燃物品的商场;

(二)位于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位于建筑的首层以下或者四层以上建筑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总储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超过3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

(四)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五)建筑总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六)生产可燃易燃物品且单个生产加工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

3、消防评估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

地方性法规依据:

《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豫政办〔2013〕98号)第三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社会公布。

消防安全检查评估结论应当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时,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消防安全检查评估结论作为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

适用范围:

《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豫政办〔2013〕98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以下任一项条件的单位和场所:

(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经营易燃可燃物品的商场;

(二)位于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位于建筑的首层以下或者四层以上建筑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总储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超过3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

(四)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五)建筑总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六)生产可燃易燃物品且单个生产加工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时,应当同时确定火灾高危单位,由公安机关报本级政府备案并公布。

违规后果;

第四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违反本规定和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未履行消防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十条 火灾确认提交高危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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