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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见附件)的要求,请符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要求的技术人员,请于2013年1月30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名,并提供相关资料。
附件:点击下载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