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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消防安全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17日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编制时,应当对消防安全布局以及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作出安排。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保障经费投入,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农村道路、水源、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第十六条 乡(镇)消防安全布局应当符合《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1990)、《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的要求。
        第十七条 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时,应当结合供电、供水、道路建设和房屋改造等整治内容,同步治理消防安全问题,调整消防安全布局,增强抗御火灾能力。
        第十八条 乡(镇)、村庄给水管网符合消防给水要求的,应当按规定设置室外消火栓,并确保每个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不超过150米。
        第十九条 农村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因地制宜地建设消防取水设施。
        第二十条  天然水源、消防供水不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的集镇和村庄,应当建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宜小于50立方米,水池深度不宜超过3米。
        第二十一条 利用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应配置消防泵或手抬机动泵等消防供水设备。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庄应当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道路通达工程,改造乡(镇)、村庄道路、桥梁,达到消防车通行要求。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尽端应设有满足消防车掉头的场地。
        第二十三条 消防车通道上禁止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固定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当管架、桥架等障碍物跨越消防车通道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第二十四条 消防车通道路面及其下部的管道、暗沟应当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并满足雨、雪天通行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布局和建筑防火要求,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积极推广、运用防火新技术、新成果、新材料,确保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
        第二十七条 乡(镇)、村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画廊)、安全警示牌,以及提醒消防安全、指明报警和救火方法的消防安全标识,用于宣传消防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村民防火公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酝酿、讨论,经村民会议通过形成,并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村民防火公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主动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二) 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或报告;
        (三) 不挪用、圈占、埋压和损坏消防设施,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
        (四) 定期检查灶具和电器设备安全,养成人走电断、火灭的习惯;
        (五) 不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不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乱倒液化气残液;
        (六) 按照划定区域堆放草垛,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七) 严禁乱扔烟头,严禁私自烧荒、随意焚烧秸秆,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和易燃易爆危险区域;
        (八) 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电话119),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
        第三十条 村民防火公约应当发至村民家庭,并在村口、村民集中居住区等醒目位置张贴悬挂。
        第三十一条 乡镇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每年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进行记录。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情况;
        (二) 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及执勤训练情况;
        (三)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四) 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五) 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应当组织专项检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防火检查制度,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并进行记录。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 老、弱、病、残人员家庭是否落实防火安全及帮扶措施;
        (二) 单位、家庭等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出租屋、生产经营性场所是否存在违章住宿现象;
        (三) 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被占用、堵塞,人员密集场所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或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 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消防公益广告牌、户外消防宣传栏等宣传设施是否完好;
        (五) 消防水源是否充足,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六) 其他消防安全要求是否落实。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防火工作纳入村治安巡防内容,每周开展防火巡查。
        第三十三条 乡(镇)、村宜建立消防安全家庭多户联防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联合防范、相互救助措施。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检查员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成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五条 乡(镇)、村应当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本地文化、教育、普法、科普、文明创建等活动内容,充分利用现有乡村广播、宣传橱窗、文艺团体等资源,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应当广泛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在农村文化活动室等场所摆放消防书籍、报刊及防火宣传资料等,宣传消防知识,开展警示教育。
        第三十七条 乡(镇)、村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农业收获季节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对老弱病残、外来人员等特殊人群加强防火安全宣传。
        第三十八条 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辖区情况,制定不同类别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演练。
        第三十九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应当包括报警和接警处置、组织应急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应急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事故善后处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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