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由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结合日常监管,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并视情况集中组织排查治理,每季度集中排查治理不少于一次,并将排查治理情况归档登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街道安监办报告,安监办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并予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有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四、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控主体责任,实施岗位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班组日查、车间周查、作业区域询查和企业月查制度,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月底将隐患排查治理结果汇总报街道登记备案。
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六、对重大(重点)隐患采取由街道办事处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或上报区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七、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整顿的重大事故隐患,街道安监办收到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销号,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重新登记,重新明确责任单位,责任监管单位、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八、街道安监办每月对辖区安全生产隐患销号情况进行汇总并进行归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