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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文化中内含的法律底线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6月27日

人类越发展,对人类自身的安全与环境就越关注;社会的民主程度越高,人文关怀的情怀就会越浓,而相应的法律保障与惩处也越健全。这些,都是人类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作为三峡总公司而言,对三峡质量和安全的追求向来是重于一切的,先有“双零”目标的提出与落实,以及“绝不能因进度影响质量”的生产原则等。如今更是注重质量安全体系建立的系统化与正规化,如总公司反复强调保障施工单位中的民工利益,以及正在进行的职业安全 认证等,都证明了这一点。

我们知道,在大型工程中推进质量安全文化的意义显然在于:(1)质量安全文化建设是预防事故的“软”对策,它对于预防事故具有长远意义。(2)质量安全文化建设是预防事故的“人因工程”,其核心在于工程施工各环节管理者、建设者的安全减灾素质,是最具基础意义的控制模式。(3)质量安全文化建设重在系统化管理及制度,它本质上创造着一种“人—机—环境”相协调的反危机控制思想,通过对人的观念、意识、态度、行为等有形与无形的安全氛围的影响,从而达到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有效控制。(4)质量安全文化建设更强调安全的准则、理念及策略,更重视与人的行为相关的一系列物态条件的安全环节的构成(装置、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环境等)。(5)质量工程建设的安全文化实践,旨在从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行维护等全寿命周期各环节实施以文化为中心的安全策略。我们可以说,三峡的质量安全体系,正在从企业制度层面向更高的精神与行为文化的层面渗透与浸染。那么,这又与法律有何关系呢?

作为一个企业,是不可能有权限来制定“法律”并在公司范围内施行的,一个公司的法律形态只能是指这个公司要知晓和实行国家的相关法律。作为高风险的电力企业,在企业文化,尤其在近来着重强调的质量安全文化建设过程中,就必然涉及到大量法律和法规,它们既包括企业的经营体制和企业的管理制度,也包括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等问题。这些法律形态体现了社会大文化对企业的制约和影响,同样反映了企业制度文化的共性。

也许,我们大家习惯从虚化的角度来理解质量安全文化,认为其只是道理的提升,而忽视了其中构成其底线与筋骨的法律要求。在一个法制国家中,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应的,如果个人或单位一旦打破了国家通过立法设定的利益平衡,那么,相关责任的承担问题就来了。一般而言,一个违规行为可能遭到三种责任的处罚: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其中,最重的应属刑事责任,如《刑法》中第134条中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都是和水利工程事故责任密切相关的。如2002年6月22日14时30分,山西省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区发生一起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2003年10月,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山西省义兴寨金矿原矿长杨林河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没收财产1万元。此次事故中,合计有39名直接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则是近几年来国家领导人所反复强调和所欲强化的,具体案例有去年底发生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后,国务院同意接受马富才辞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并决定给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管质量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任传俊记大过处分等,就是对行政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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