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的要求,现就推进全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连锁技术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区所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及其辅助设施力争在2011年底实现生产过程中危险环节关键操作的自动化控制。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及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等工艺指标的超限报警及生产装置的安全联锁停车;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在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
二、改造范围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以下简称《目录》)公布的15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
(二)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生产的辅助设施;
(三)因工艺、设备和设施安全、稳定等,不需要配置自动化控制、超限报警及安全联锁停车设施或企业现有化工装置能够满足《目录》推荐的安全控制要求的,由企业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对企业现役化工装置安全现状进行专项评估,作出是否需纳入安装改造范围的结论,报盟市安监局。
三、改造内容
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现有化工生产装置及其辅助设施要按照《目录》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和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完善自动控制系统。
涉及改造范围内的生产装置辅助设施要与生产装置同步进行自动化改造,必须安装配备有毒、可燃气体泄漏和火灾报警系统;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流量)、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重点储罐要设置远程紧急切断装置。
四、工作措施
(一)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自动化改造操作方案。各盟市安监局要进一步摸清辖区内涉及自动控制技术改造范围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底数,填写《自动化控制改造调查汇总表》(见附件1),制定自动化改造工作方案。根据化工装置危险程度和当地实际,对企业安装改造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列出工作进度表,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工作方案与汇总表一并于2011年6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安监局。
(二)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措施。各级安监部门要将安装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系统作为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1、实施改造的企业,要在安装改造工程验收后,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编制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系统安装报告书(见附件2)报盟市安监局。凡不符合本意见规定安装改造要求的,按照逾期未安装进行处理。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涉及的化工装置属于安装改造范围的,必须同时设计、安装和使用相应的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装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要对工艺装置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安装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系统的措施建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要根据工艺装置的安全风险分析、风险级别和措施建议,充分考虑和设计重要参数的测量、控制、报警、自动联锁保护及紧急停车等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设施和措施。未按以上要求执行的,不予通过安全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生产企业现状安全评价报告,要对安装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装置作出评价,内容包括:生产工艺控制参数及控制点、安全控制工作原理、采用的逻辑控制单元、检测变送单元等,设计、安装单位资质符合性,控制系统在试生产期间的检测检验和调试、运行等情况。已经试生产的,必须在试生产结束前配置相应的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装置,确因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无法完成的,要作出安装改造的时限承诺(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认真实施,否则,不予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加强改造过程管理和人员的培训教育。各级安监部门要引导从业单位选择信誉高、专业实力强的机构开展自动化控制改造的评估、设计、施工安装和仪表设备供应,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评价单位或相关人员不得从事相关业务。要督促从业单位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自动化改造。
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相关设计、安全评价等单位和有关专家,开展自动化控制或安全联锁停车装置相关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和技术服务工作。各化工企业要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引进专业人才、聘请有关科研、设计单位服务等方式,配备符合化工装置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停车装置需要的操作人员和技术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