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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27日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概说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工伤事故和职业性疾病就会减少。反之,就会职责不清,互相推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无人负责,无法进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就会不断发生。

  (一)我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经长期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实践证明的成功制度与措施。这一制度与措施最早建立于全国解放初期,并从东北、华北老解放区的一些大企业中开始实施。1950年5月,中央劳动部发布施行《工厂卫生暂行条例》,使企业安全生产与卫生管理工作有所遵循。同年,东北人民政府颁发《东北公营工厂矿山安全责任制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凡公营工厂、矿山中之每一职工,对自己工作范围内应负有安全保护之责;厂(矿)内之工程师、技师、技术人员,对本厂(矿)的安全设施、机械保安、工程保安及其他技术保安,负有技术检查,建议厂方采取措施,保障安全之责;厂(矿)长对本厂(矿)的安全问题有总的领导、计划、推动、检查、督促,建立各种制度,筹建安全设备,防止破坏事故,严明赏罚之责。”1951年1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按照政策院的要求,将此规定抄发给中央各工业部,要求全国各公营厂(矿)参考试行。

  解放初期,不少厂矿企业管理生产的干部不管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工作仅仅依靠安全技术科来完成。这种把生产与安全脱节的做法,使安全生产工作难于贯彻落实。在“一•五”计划期间,企业经过实践,对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的认识有了提高,逐渐明确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道理,随之建立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制度。这个制度的中心内容,就是厂长和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负总的和直接的领导责任,车间主任、工段长对所辖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各职能科室在其本身业务范围内对劳动保护工作负责。建立责任制的目的,就是要把安全工作和生产工作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用制度固定下来,克服企业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混乱局面和无人负责的现象。

  1954年,劳动部要求各省、市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试点,以总结经验,积极推广。一些企业主管部门也明确地提出了各极安全职责范围和具体要求。1954年11月重工业部颁发的《关于安全技术工作任务与职责的规定》,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在安全技术方面所负的责任作了这样的规定:厂长(矿长、工程公司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总工程师(第一副厂矿长、工程公司第一副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车间主任、坑长、工程队长、地质勘探队长、科长、仓库主任等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首要的责任;工段长(区长)对工段(区)的安全技术工作负首要的责任;总机械师、总动力师对全厂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厂矿企业的安全技术专职机构,作为厂长、总工程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助手及参谋部发挥自己的作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地质部、铁道部和燃料工业部等也都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当时在厂矿企业中建立起来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有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安全检查制以及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制度等。由于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953—1957年全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形势很好,发展很快。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两次反复”

  自1958—1978年的20年间,我国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历了两次较大的反复,期间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设也造成严重破坏。

  1、1958年进行的“大跃进”,给国民经济造成极大的混乱和损失,也使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1)是企业领导没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全民办企业的号召下,全国各地新建厂矿遍地开花。当时新建企业主张“因陋就简”“先生产后生活”,加上这些企业的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经营管理知识,大多数没有建立劳动保护制度,也没有必要的管理机构,特别是一些“土法上马”的中小型企业,设备非常简陋,生产方法多数是手工作业。在这样的企业中隐患极多,事故不断。

  (2)工人没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大跃进”的形势下,企业中大量增加工人。这些工人中,有的是来自农村的农民,还有相当数量是勤工俭学的学生以及参加劳动的干部和家庭妇女。在当时的形势下,为了“夺高产”,多数劳动者没有经过必要的训练,几乎谈不到有什么安全知识和责任,来了就干。加上号召人人争当“多面手”,许多人要做一些自己完全不熟悉的工作。这又增加了事故的隐患。加之当时普遍号召大干苦干、放“卫星”,广大工人群众经常加班加点,连续工作。同时,一些生产农业工具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企业,在农业“大跃进”和它的季节性影响和制约下,也都相应地进行突击,就更增加了加班加点现象,工人们的体制普遍下降。由于这些情况的出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非常被动。在混乱的生产秩序中去进行工作,多数是事倍而功半,甚至徒劳无益,安全生产状况很差。

  (3)有些企业把安全科撤掉或合并到其他科室,削弱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难以维持。也就更没有了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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