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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读本 第一讲 立法背景和立法必要性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0日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经历了二十一年的历程。《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进程中新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过程中,人们首先要问:《安全生产法》是在什么条件下出台的?为什么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法?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了解和认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必要性。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安全生产法》的制定,是由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决定的。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但近一个时期以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事故连续发生。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事故,减少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采取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别是加强法制等重大举措,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出创造了更好的法制环境。《安全生产法》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制定出台的。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党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体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高速发展,安全生产越来越受到重视。近年来,江泽民和李鹏、朱?基、李岚清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关注安全生产工作,先后做出了一百多条有关指示和批示。江总书记明确指出: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的日程上,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不仅如此,安全第一的方针还被有关法律所肯定,成为以法律强制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二、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好转

    就总体而言,我国安全生产状况是逐步好转的,这是对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基本估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把安全生产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相继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江总书记、朱?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和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从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治理安全生产上的重大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扭转地区和行业事故多发的局面,促使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趋于稳定好转。2001年,全国伤亡事故上升幅度减缓,一些重点行业事故大幅度下降。如全国煤矿事故死亡5670人,比上年减少400多人。1- 11月份火灾事故死亡2013人,比上年同期减少459人;铁路路外事故死亡7670人,比上年同期减少518人。 特别是全国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减少,而且没有发生超过 100人的恶性事故。去年全国共发生特大事故 134起,死亡2489人,比上年减少37起,少死亡1042人。其中,工矿企业发生特大事故68起、死亡1389人,比上年减少 26起、少死亡328人,分别下降27.7%和19%。特大火灾事故发生2起、死亡38人,比上年减少7起, 少死亡463人,分别下降77.8%和92.4%。 去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5起、死亡673人,比上年减少1起、少死亡548人,分别下降6.3%和44.9%

    2001年,全国集中开展了五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五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之后,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总体推进。经过努力工作,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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