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开展五个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1.公路交通安全整治。加强监管,重点查处“三超”, 严格车辆运输经营条件,取缔非法运输户。2.煤矿安全整治。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的通知。3.烟花爆竹厂及易燃易爆品企业整治。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作坊,有事故隐患的一律想起整改,对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严加管理。4.水上交通安全整治。重点治理“四客一危”(客渡船、客滚船、客混船、旅游船、危险品船),取缔非法运输户。5.人群聚集场所安全整治。要对商厦、 娱乐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停业、关闭。整顿的重点是学校、医院、居民区、机场、车站、码头、防火、防毒、供水供电等要害部门和公共场所。
三是加大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力度。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这对明确并严肃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朱?基、李岚清、吴邦国等国务院领导明确指示,要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起草工作,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伤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我国安全生产状况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密切相关。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之一,具体表现在: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十年来,安全生产已经不是一般的工作要求,而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能否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同时又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关系到我们的党和政府是否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政治问题。从总体上看,公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自我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意识比较淡薄,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非国有企业负责人依法安全生产经营的意识也很淡薄,这些单位的负责人或者不懂法律,或者明知故犯,没有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安全保护,使从业人员在十分恶劣和危险的条件下作业,以至发生事故,造成大量人身伤亡。许多地方政府领导人和私营企业老板只要经济效益和“票子”,忽视甚至不要安全生产,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没有意识到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以,安全生产没有成为所有地方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觉行动,没有从安全生产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的高度引起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量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增加。在我国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比较低下的条件下,这些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着生产安全条件差、安全技术装备陈旧落后、安全投入少、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安全管理混乱、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多的严重问题。而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基本是针对国有大型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对大量非国有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几乎没有法律规定,这就必然造成法律调整的“空白”和监督管理的“缺位”,以致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多发,死伤惨重。因此,必须与时俱进地制定规范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规范,将其纳入法制轨道。
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虽然国家制定了几十部安全生产方面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 ,但是这些现行立法的制定年代多数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及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出台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形势和需要。在《安全生产法》出台之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没有依法确立,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缺乏基本的法律规范。
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于实行政企分开的要求,自1998年以来,国家先后撤销了原有的十几个工业主管部门,同时也保留了铁道、交通、民航、建筑等有关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已经不直接管理或者基本不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此同时,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几经改革,目前建立了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相结合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是运用法律手段,辅以必要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加大依法监管力度,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因此必须通过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律,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权、责任和监督管理措施法律化、制度化。但由于相关立法滞后,有的地方人民政府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已经设立的地方,又存在着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和相互关系不明确的问题,在工作中产生了职责交叉、互相扯皮的矛盾,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出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脱节和漏洞。
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完整,有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界定不清楚或者不准确,有的只有要求没有责任,有的虽有罚则但力度不够。对近年来突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特别是非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由于没有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法律地位、主要职责和执法手段无法可依,不能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充分运用以法律手段加强监督管理,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主要措施之一。这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选择。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首要问题是有法可依,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之所以必要和急需,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需要
为了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和管理的需要,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一个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正在全国形成。各级政府赋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各行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的职能。要履行综合安全监管和执法职能,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法律地位、监管职责和行政执法手段必须有法可依。否则,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就难以依法行政,缺少必要的法律手段。因此,要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的、高效率的安全生产 ,必须尽快制定《安全生产法》,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真正纳入法制轨道,依法监管。
二、制定《安全生产法》,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近年来,虽然安全生产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是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份、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千差万别,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情况。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松驰,不安全因素很多。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存在以下五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