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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读本 第一讲 立法背景和立法必要性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0日

    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严厉的处罚依据。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休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松弛,大多数老板“要自己的钱。不要别人的命”,违法生产经营或者知法犯法,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能做到预防为主,严格管理;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触即发。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不具体或者处罚过轻,使安全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据初步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帐就高达40多亿元。民营企业的安全投入就更少甚至没有。

    四是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工作不到位,熟视无睹,疏于监管。有的官员甚至与企业相互勾结,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民营企业老板违法生产经营“开绿灯”。

    五是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原则、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未能法律化、规范化,许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无法可依。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和安全设备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等做出全面的法律规范,才能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三、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社会主义法律的功能之一,是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各类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和姑息,就是对人民的极大犯罪。对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法律责任,是当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症结之所在。所以,必须针对那些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明确、具体、严厉的法律责任,充分运用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的综合功能,最大限度地填补法律责任追究的空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绝不让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四、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国家制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将近30部(如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煤炭法、 铁路法、公路法、民航法、建筑法和消防法等),这些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对安全生产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一是大部分制定于八、九十年代,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难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体制和加强管理的需要,解决不了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二是绝大多数现行有关法律不是专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即使是专门的立法,也不适应当前安全管理的需要,亟待补充完善。

    三是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都是单行立法,只能解决某个行业和某些方面的特殊安全生产问题。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受其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限制,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难以体现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新的指示精神,不能替代《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地位。

    四是如果修订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其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所需时间长;远水不解近渴;不能适应当前急需。

    总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要求,规定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措施,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制定一部综合性的、适用范围宽的《安全生产法》,是迫切需要的。

    《安全生产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经历了二十一年的漫长历程。早在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就提出制定《劳动保护法》。此后,原劳动部又将法名改为《职业安全卫生法》,继续组织起草工作。1998年,国家将原劳动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划归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经过调研论证,又将法名改为《职业安全法》,并于1999年将该法草案正式报国务院审议。2001年初国务院对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决定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建伊始,局党组就把尽快制定《安全生产法》作为重点工作。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国家局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集中力量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调研、论证、起草和修改工作。2001年11月21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朱?基总理签署议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1年11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初审。2002年4月24日和6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28次会议又分别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该法草案的若干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认真修改。在6月29日下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出席会议的121位常委会组织人员,以118票赞成、1票弃权、2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这部法。江泽民主席当日签发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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