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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的概念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21日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

二、行政处罚是追究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

行政处罚是行政责任中适用最广的一种责任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

1.警告。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正式谴责和警戒。必须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罚人。

2.罚款。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强制行为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即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钱款的处罚形式。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没收由于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全部经营收入。没收非法财物,是指没收由于违法行为而获得的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生产和营业的行政处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有重大分歧,当事人要求听证或者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进入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具体步骤是:首先,执行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其次,填写预定格式行政处罚通知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三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异议,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盖章;若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另外,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要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除简易程序外,行政处罚按一般程序进行。其具体步骤:一是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二是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不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三是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其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分辩的权利;四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是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不能当场交付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诉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程序分7个步骤:一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是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时,有权申请回避;四是当事人可以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五是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质证;六是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七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治安管理处罚。这是特殊的行政处罚。有三种形式:一是警告;二是1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是1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机关是有关公安部门。处罚适用传唤、讯问、听证、裁决的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相关内容都有明确规定。

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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