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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百题问答(下)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27日

2)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
3)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和排除故障。
(4)招用的新工人、调换工作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
1)懂得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2)熟悉操作规程的规定;
3)会熟悉地使用和操作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并能排除故障;
4)懂得本岗位作业可能出现的事故隐患,并能排除;
5)新招用的工人要经现场实习,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作业。

89、关于向矿山企业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方面,国家有哪些规定?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答:根据《矿山安全法》第,28;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90、矿山企业应向工人发放哪些劳动防护用品?

答:矿山企业应向工人发放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鞋、防护靴、防护服、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91、矿山企业如何对待在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

答:根据《矿山安全法》第38条规定:"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92、私营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职工应如何实施抚恤或补偿?

答:根据《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私营企业职工因矿山事故负伤的,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企业支付,受伤致残的,由企业发给残废金,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费和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93、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矿山职工,在矿山事故中死亡或致残在领取保险金后还能否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在矿山事敛中死亡或者致残的职工,如果已投保了人身保险,或者矿山企业已为其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除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外,仍可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94、水上交通事故是指什么?

答:是指船舶、排筏、水上设施因碰撞、触礁或搁浅、浪损、触损、风灾、火灾或爆炸、沉没及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亡、人员失踪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95、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怎么办?

答: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互救、抢救伤者和财产,不准破坏和逃离现场,并应迅速向事故发生地或就近的港航监督机构报告,听候处理。事故所在地政府及过往船舶和人员应予以协助。

96、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如何划分?

答:渡口安全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渡口经营者对渡口安全负全面责任,渡口的主管部门和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渡口安全负领导责任。

97、钱塘江船舶"三防"是指什么?

答:是指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

98、违反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是指什么?

答:是指违反有关船舶管理、船员管理、通航管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管理、船舶交通事故管理、航标管理秩序及其他违反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

99、对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是谁?

答: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

100、钱塘江涌潮妁特点是什么?

答:涌潮波峰高;涌潮向前推进速度快;涌潮对固定物的冲击力大;涌潮过后的潮位高;涌潮过后流速急。

101、乘坐旅游船舶的游客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严禁夹带危险品乘船,严禁在旅游船舶航行期间打水、戏水;严禁进人驾驶室、机舱等部位及上船顶观光;严禁翻越护栏;严禁在旅游船上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

10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航道、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禁止弃置沉船、沉物;禁止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禁止在船闸导航墩内、桥梁两侧及航道弯道处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103、在西湖乘坐游览船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应按序排队上下船,不得拥挤、抢座,以免滑倒、碰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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