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16号)
1.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
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3)
3.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3)
4.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
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4)
7.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6)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7)
9.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8)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8)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10)
1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5)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16)
14.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16)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17)
16.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17)
17.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5)
18.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煤矿安全规程
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
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3条)
3.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5条)
4.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5条)
5.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拒绝作业。(5条)
6.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6条)
8.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7条)
9.煤矿企业必须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组织实施。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9条)
10.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10条)
11.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18条)
12.井下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0.0024%。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100条)
13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有: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氨等。(100)
14.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140条)
15.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220条)
16.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244条)
17.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266条)
18.矿井探放水原则是有疑必探,先探后掘。(285条)
19.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破材料库房内。(308条)
20. 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乘坐人车,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360条)
21. 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22. 人力推车时,1次只准推1辆车。(362)
23.人力推车时,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362)
24.人力同向推车的间距,在巷道坡度小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362条)
25.人力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362)
26.人力推车时严禁放飞车。(362)
27.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364)
28.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 行人。(372条)
29.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445)
30.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469条)
31.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469条)
32.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469条)
33.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469条)
34.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475条)
35.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744条)
36.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744条)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2007年版国家题库)
1.煤矿安全生产要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所约束的对象是所有从业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5.煤矿三大规程是指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6.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