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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题

作者:未知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27日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六)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熏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七)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熏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0.问: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是按什么划分的?赔偿的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百;负主要责任者,承但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五十;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五十;负次要责任者,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四十。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31.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32.问:各种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怎样计算?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于收入高于交通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每人每天20元)。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注:按普及型一般情况下,2—3年更换一次。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标准支付(800元)。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一小岁减小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平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1999年本市困难补助线为每人210元)。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扶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每天每人40元)。

  33.问:参加事故处理的当事人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是怎样计算?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注:国内当事人的亲属不能乘座火车软卧及飞机。

  3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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