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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厂班组长安全培训教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2月12日
1.13厂区内的操作室、仪器仪表室应设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经常可能泄漏煤气的设备附近。
1.14重力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尘器应设置蒸汽或氮气的管接头;
--除尘器顶端至切断阀之间,应有蒸汽、氮气管接头。除尘器顶及各煤气管道最高点应设放散阀。
1.15布袋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布袋除尘器每个箱体应设有放散管;
--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
--布袋除尘器反吹清灰时,不应采用在正常操作时用粗煤气向大气反吹的方法;
--布袋箱体向外界卸灰时,应有防止煤气外泄的措施。
2煤气管道的结构与施工
2.1煤气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螺纹,其他部位应尽量采用焊接。
2.2煤气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端应不小于300mm,水平焊缝应位于支座的上方。
2.3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3煤气设备与管道附属装置
3.1燃烧装置
3.1.1 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止回装置或自动隔断阀。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
3.1.2 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警报装置。
3.1.3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放散管,放散管应引到厂房外。
3.2隔断装置
3.2.1 一般规定
    凡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3.2.2插板
    插板是可靠的隔断装置。安设插板的管道底部离地面的净空距:金属密封面的插板不小于8m,非金属密封面的插板不小于6m,在煤气不易扩散地区须适当加高;封闭式插板的安设高度可适当降低。
3.2.3水封
3.2.3.1 水封装在其他隔断装置之后并用时,才是可靠的隔断装置。水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500mm,并应定期检查水封高度。
3.2.3.2 水封的给水管上应设给水封和止回阀。
3.2.3.3禁止将排水管、满流管直接插入下水道。水封下部侧壁上应安设清扫孔和放水头。U型水封两侧应安设放散管、吹刷用的进气头和取样管。
3.2.4眼镜阀和扇形阀
3.2.4.1眼镜阀和扇形阀不宜单独使用,应设在密封蝶阀或闸阀后面。
3.2.4.2敞开眼镜阀和扇形阀应安设在厂房外,如设在厂房内,应离炉子10m以上。
3.2.5密封蝶阀
3.2.5.1密封蝶阀不能作为可靠的隔断装置,只有和水封、插板、眼镜阀等并用时才是可靠的隔断装置。
3.2.5.2密封蝶阀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密封蝶阀的公称压力应高于煤气总体气密性试验压力;
    --单向流动的密封蝶阀,在安装时应注意使煤气的流动方向与阀体上的箭头
方向一致;
    --轴头上应有开、关程度的标志。
3.2.6旋塞
3.2.6.1旋塞一般用于需要快速隔断的支管上。
3.2.6.2旋塞的头部应有明显的开关标志。
3.2.7 闸阀
3.2.7.1单独使用闸阀不能作为可靠的隔断装置。
3.2.7.2所用闸阀的耐压强度应超过煤气总体试验的要求。
3.2.7.3煤气管道上使用的明杆闸阀,其手轮上应有“开”或“关”的字样和箭头,螺杆上应有保护套。
3.2.7.4闸阀在安装前,应重新按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才能安装。
3.2.8盲板
3.2.8.1盲板主要适用于煤气设施检修或扩建延伸的部位。
3.2.8.2盲板应用钢板制成,并无砂眼,两面光滑,边缘无毛刺,盲板的尺寸应与法兰有正确的配合,盲板的厚度按使用目的经计算后确定。堵盲板的地方应有撑铁,便于撑开。
3.3放散装置
3.3.1吹刷煤气放散管
5.3.1.1下列位置应安设放散管:
    --煤气设备和管道的最高处;
--煤气管道以及卧式设备的末端;
--煤气设备和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网隔断装置前后支管闸阀在煤气总管旁0.5m内,可不设放散管,但超过0.5m时,应设放气头。
3.3.1.2 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m。
    厂房内或距厂房2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房顶4m。厂房很高,放散管又不经常使用,其管口高度可适当减低,但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不应在厂房内或向厂房内放散煤气。
3.3.1.3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
3.3.1.4放散管根部应焊加强筋,上部用挣绳固定。
3.3.1.5放散管的闸阀前应装有取样管。
3.3.1.6煤气设施的放散管不应共用,放散气集中处理的除外。
3.3.2 剩余煤气放散管
3.3.2.1 剩余煤气放散管应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
3.3.2.2 剩余煤气放散管应控制放散,其管口高度应高出周围建筑物,一般距离地面不小于30m,山区可适当加高,所放散的煤气应点燃,并有灭火设施。
3.3.2.3 经常排放水煤气(包括半水煤气)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周围建筑物,或安装在附近最高设备的顶部,且设有消声装置。
    3.4蒸汽管、氮气管
3.4.1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煤气设备及管道应安设蒸汽或氮气管接头:
--停、送煤气时需用蒸汽或氮气置换煤气或空气者;
--需在短时间内保持煤气正压力者;
--需要用蒸汽扫除萘、焦油等沉积物者。
3.4.2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应安装在煤气管道的上面或侧面,管接头上应安旋塞或闸阀。
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在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应断开或堵盲板。
3.5 补偿器
3.5.1补偿器宜选用耐腐蚀材料制造。
3.5.2带填料的补偿器,应有调整填料紧密程度的压环。补偿器内及煤气管道表面应经过加工,厂房内不得使用带填料的补偿器。
3.6泄爆阀
3.6.1泄爆阀安装在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3.6.2泄爆阀应保持严密,泄爆膜的设计应经过计算。
3.6.3泄爆阀端部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
3.7人孔、手孔及检查管
3.7.1闸阀后,较低的管段上,膨胀器或蝶阀组附近、设备的顶部和底部,煤气设备和管道需经常入内检查的地方,均应设人孔。
3.7.2煤气设备或单独的管段上人孔一般不少于两个。可根据需要设置人孔,人孔直径应不小于600mm,直径小于600mm的煤气管道设手孔时,其直径与管道直径相同。
有砖衬的管道,人孔圈的深度应与砖衬的厚度相同。
人孔盖上应根据需要安设吹刷管头。
3.8在容易积存沉淀物的管段上部,宜安设检查管。
3.9管道标志和警告牌
3.9.1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的标志。
3.9.2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告标志。
4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
4.1煤气设施的操作
4.1.1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施均应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4.1.2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蒸汽、氮气或烟气为置换介质。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不应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不应有火源。
4.1.3煤气设施内部气体置换是否达到预定要求,应按预定目的,根据含氧量和一氧化碳分析或爆发试验确定。
4.1.4炉子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应为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不应先给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1073K(800℃)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燃烧。
4.1.5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4.1.6凡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鼓风机。
5)煤气管道
5.1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蒸汽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若用蒸汽置换空气合格后,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但不应在设备内存在蒸汽时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压损设备。
5.2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泄漏煤气。
5.3各类离心式或轴流式煤气风机均应采取有效的防喘震措施。除应选用符合工艺要求,性能优良的风机外,还应定期对其动、静叶片及防喘震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处于正常状态。煤气风机在启动、停止、倒机操作及运行中,不应处于或进入喘震工况。
6)煤气设施的检修
6.1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6.2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充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h;不超过100 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h;在不超过200 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min-20 min。
    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
6.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0.5h,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h,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
6. 4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6. 5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6. 6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距工作场点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6.7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10.2.1和10.2.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
    --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10.1.2-10.1.3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
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6.8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7 煤气事故的处理
7.1 煤气事故的处理规则
7.1.1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煤气防护站。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挂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附近卫生所。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查明事故现场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7.1.2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企业领导人(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
7.1.3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呼吸器,不应用纱布口罩或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
7.1.4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得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7.2 煤气中毒者的处理
7.2.1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7.2.2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附近卫生所急救。
7.2.3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卫生所赶到现场急救。
7.2.4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卫生所赶到现场抢救。
7.2.5中毒者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较远医院急救,就近送往医院抢救时,途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7.2.6有条件的企业应设高压氧仓,对煤气中毒者进行抢救和治疗。
7.3煤气着火事故的处理
7.3.1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
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2O)。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直径小于可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7.3.2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7.4 煤气爆炸事故的处理
7.4.1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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