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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15日

  为加强突发事故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重特大事故,保障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省、绍兴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重特大事故范围

重特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省、绍兴市确定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定为重特大事故: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死伤6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或发生3人及以上被埋、被困、失踪事故。

(二)水上、道路交通造成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事故。

(三)火灾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重伤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受灾50户及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在储、运使用中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

(五)群体急性中毒50人及以上或食物中毒造成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

(六)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死伤6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事故。

(七)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事故。

(八)建筑物倒塌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事故。

(九)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重特大事故的上报与现场保护

诸暨市辖区被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各镇乡(街道)、部门、企事业单位、知情者应立即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等事故的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报以下部门:

(一)中共诸暨市委办公室、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7014239、7011867);

(二)诸暨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7112265);

(三)诸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诸暨市消防大队119;

(四)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重特大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的痕迹、物证。

三、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程序、分工、措施

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市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加强指挥,协调有关力量,对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市级相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并开展工作。

工作程序及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成立指挥机构,成立重特大事故指挥机构,按事故程度可设处置基本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基本指挥部首长由赶赴事故现场最高党政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首长由事故发生地镇乡或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担任。

1、基本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责任人组成,市委、市政府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协调。基本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由经贸、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及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负责。

基本指挥部职能: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发布应急救援命令;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及时向上级汇报和向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公安、武警、消防、交通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救援请求后,要紧急调用其救治器和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抢救;配合上级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认真调查取证,写出有关书面材料。

2、现场指挥部由事故发生所在地镇乡或街道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的施救和各项善后处理工作。

现场指挥部职能:具体组织现场保护;负责伤员抢救;事故后事处置工作。

(二)明确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1、市领导:亲临现场,听取汇报,作出指示决策。

2、市委办、市府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协助市委、市政府领导提出建议,了解、汇总事故的发生情况,做好事故上报,情况通报和事故处理工作。根据领导指示、决策,做好上情下达,协调有关工作事宜,代表指挥部对外发布有关信息、新闻。

3、公安部门:负责抢险现场的警戒和秩序维护,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和抢险车辆的顺利通行。做好事故现场记录、拍照、收集证据工作。

4、负责掌握事故现场基本情况,迅速开展救助疏散工作,控制事故扩大。

5、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抢险方案和抢险所需力量,督促事故单位落实抢险现场的安全措施。

6、质监部门:负责锅容管特事故抢险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并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抢险。

7、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急救人员和必要的药品器械,赶赴抢险现场,尽力抢救受伤人员。

8、交通部门:立即就近调集抢险所需的运输、挖掘等设备,保证抢险人员、物资的运输。

9、电力、电信部门:负责现场电力输送、保持通讯畅通,保证救援工作不间断地展开。

10、民政部门:根据事故情况,派出殡葬车辆。

11、保险公司: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做好现场理赔的相关工作。

12、新闻单位:负责对事故进行客观、公正、适当的报道。

13、其它职能部门、单位:根据现场抢救机构的指令,及时组织抢险物资、设备和技术人员,投入现场抢险工作。

(三)迅速开展救治工作。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灾情可设若干工作组。

1、现场处理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负责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2、专业抢救组;主要任务是对事故进行现场救治,如吊机、灭火、打捞、工程拆除、矿井打道、关闭有毒有害气源或泄露源等。

3、警戒维护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

4、医疗救护组: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5、交通运输组:运送现场急需物资、装备、药品等,疏散现场人员。

6、后勤保障组:负责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现场食宿安排,保障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

7、善后处理组:负责对死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8、机动预备组:由指挥首长临时确定、调动、使用。

(四)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要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迅速将事故灾情按分类管理程序向绍兴市委、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上报,并根据上级领导的批示,逐级传达到基层干部。同时,及时将市领导的指示传达通报到事故处理人员。

(五)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凡属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有关部门要按上级事故调查组的要求,根据行业对口关系,职能分工,抽调力量,协调进行各项调查取证工作。

(六)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四、救援力量及所需器材

(一)诸暨市消防大队

1、破拆:可用金属切割机、液压扩张器等设备破拆除变形汽车、建筑物等,开辟现场进入通道。

2、登高:用登高车、梯子、安全绳、缓降器、救生气垫等开展高空抢险。高空抢险的高度为50米以上。

3、高温、有毒、腐蚀场所行业:配有氧气呼吸妻、隔氧服、防化服、防酸服等防护设备。

4、地下救治:可用排烟机、热视仪、强光照明、防护设备等实施地下侦察、排险、救人。

5、灭火:配有各类消防车、消防泵等消防设备、器材。

(一)市属有关企业

1、浙江菲达集团:(1)有重特大事故抢险突击队员20名;(2)配备汽车吊机20T、16T、8T各一台,高空作业车GK12.5一辆,5吨生产车一辆。

2、长途运输公司:备有15吨、10吨吊机各一台。

3、海越公司:(1)有油气库贮备站抢险作战方案;(2)配备液化气事故抢险设备,并落实好人员(配有消防队员22人)。

4、市煤气公司:(1)有液化气事故抢险、抢修方案;(2)配备液化气事故抢险设备,并配有抢险人员20名。

5、市石油公司:(1)有加油站(供应站)灭火预案、突发性事件应急方案、要害部门应急方案;(2)配备消防抢险设备,并配有抢险人员。

6、市正泰化建有限公司:(1)组建民爆器材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2)落实剧毒物品抢险预案;(3)配备剧毒物品等应急抢险设备,并配有抢险人员。

7、铅锌矿、黄金公司:(1)有矿山安全抢险预案;(2)配有井下救护队及装备。

(三)诸暨市武警中队

组织机动预备队,配置必要的抢险装备,担任市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突击任务。

(四)诸暨市人民武装部

在突发特别重大事故时,组织好民兵预备役部队,用于人员救护、围堤抢修、材料运输、维护秩序等重要救治工作。

五、事故调查处理

(一)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即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调查组,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必要时聘请专家技术人员参与。

(三)事故调查的工作程序,坚持分级管理上下对口的原则,2人以上事故由绍兴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3人一山个的重大死亡事故由省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市本级调查组人员要在做好事故救援、现场保护的基础上,尽早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做好事故目击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确保掌握事故的真实性,主动配合上级调查组做好查处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调查报告递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六、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只适用于人为过失造成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一般不适用于破坏事故等。

(二)市政府与各镇乡(街道)签订《诸暨市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各镇乡、街道、部门、单位的正职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为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工作的第一、第二责任人。

(四)凡接到抢险紧急通知后,行动迟缓,措施不力,致使事故蔓延、扩大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镇乡、街道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安委备案,全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群体性中毒事故的应急预案,分别由市交巡警大队、市消防大队和市卫生局编制,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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