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可能或突然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迅速、高效、有底地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扩大,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鞍山市突发公共卫生和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鞍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可能或突然发生的一次造成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 以上,以及特别严重并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包括: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爆炸事故;
3、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4、特大矿山安全事故;
5、特大建筑(拆扒)安全事故;
6、特大中毒事故;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8、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并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鞍山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鞍山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办公室, 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消防局、 环保局、建委、总工会等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上述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构成;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主要成员单位详见附件一。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传达指挥部指令,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种力量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
织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建立可靠的指挥通讯保障体系, 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讯保障。
四、相关部门职责
(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掌握全市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情况;
2、牵头组织专家顾问组,提供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3、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准备工作;
4、评估事故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5、结合现场和场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行演练,并根据演练经验提出补充、修
改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意见;
6、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的办公室组成人员,根据事故现场及发展情况,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方案,组织具体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理方案;
7、派出事故前线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并负责向省及相邻城市提出救援请求;
8、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9、特大事故发生后,决定是否需要保护现场及事故现场和受影响地区可否进入等问题.向生产经营单位和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提出建议。
(二) 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各类特大道路交通、火灾、爆 炸、中毒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负责事故可能危及的地区人员疏散和撤离;
3、确定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死伤人员家属。
(三)卫生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开展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工作;
2、熟悉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抢救程序、各类事故短期和长期对人体造成危害的情况;
3、熟悉重大危险源附近存在的危险物质及其对人体造成危害的情况,掌握抢救和治疗受危险物质危害人员的方法。
(四)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负责应急车辆的调度,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
2、快速修复损坏的道路、桥梁,保证交通顺畅。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现场处置的技术支持;
2、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六)消防部门职责
l、扑灭或控制爆炸、火灾,处理毒物泄漏事故现场及事故现场的抢险工作;
2、熟悉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易燃易爆物质以及附近的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和消防设
施、设备的位置。
(七)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1、负责建筑物倒塌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建筑物倒塌特大事故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持;
3、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
4、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八)环保部门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的监测,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的评估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2、负责提出环境污染处置应急对策方案;
3、负责污染物质处置方案的制定及污染物质的处置工作。
(九)气象部门职责负责
及时提供气象情况。
(十)公用部门职责
1、负责城市燃气设施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2、负责提供事故场所地下水、气管网情况;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一)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确保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
(十二)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
2、组织落实社会救灾物质、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三)电业部门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理;
2、快迅修复损坏的供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十四)通信部门职责
1.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通信畅通;
2.快速修复损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 恢复正常通信。
五、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
(一)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和现场的控制情况。
(二)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 单位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同时报告县 (市)、区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市政府值班室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启动《预案》。 《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迅速赶赴现场。必要时可将情况通报鞍山军分区及鞍山驻军请求事故抢救或支援,并及时上报省政府。
(四)有关成员单位接到通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参加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五)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及时拍照、标志、详细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六、事故应急措施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实施自我救援和处理,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损失;
(二)市政府接到特大事故发生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抢险救灾队、医疗救护队、通信联络队、治安消防队、后勤服务队等,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三) 落实事故的紧急处置、人员疏散、 组织抢险、现场医疗急救等措施;
(四)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指挥调动全市各种力量全力抢险救援,必要时请求省及其他城市给予紧急援助;
(五)交通、供电、供水、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交通、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七)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 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和各种医疗设备, 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八)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阻拦和拒绝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结束后调用单位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七、相关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
参加应急救援单位要按照《预案》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相关职责及通讯联络方法;
(二)保证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手段;
(三)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系统的措施;
(四)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现场 保护、维持秩序、处置险情、抢救伤员、疏散人员;(五)应急救援的队伍、物资(含装备、 设施)、保障;
(六)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持;
(七)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
(八)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八、保障系统
(一)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机构,落实责任,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技术保障
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组建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消防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环保局、消防局等部门、有关科研单位和有关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负责从技术方面提出应急救援方案。
(三)物资保障
1、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