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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7月20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按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1.5 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总体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市专项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区(市)县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或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跨区(市)县行政区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2 指挥机构

  市上已经成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市各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启动预案时自动组成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如果不属于专项预案的范畴,由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或市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3 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部门职责,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和若干参与部门,其构成在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专项预案中明确。

  2.4 区(市)县机构

  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

  2.5 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预测、预警

  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信息监测与预测

  各区(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

  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 应急处置

  市、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1 信息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 先期处置

  任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市、区(市)县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和指导相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4.4 指挥与协调

  市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区(市)县、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央、省驻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市政府和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驻蓉部队、武警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5 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等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6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7 应急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市总体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须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相关保障等工作。

  7.1 应急队伍

  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农业、水利、林业、地震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如:矿山、危险化学品、林场等)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应急配合功能。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能力。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7.2 经费保障

  市、区(市)县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3 物资保障

  市、区(市)县政府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基本物资保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7.4 基本生活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5 医疗卫生

  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及时调集必须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7.6 交通运输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7.7 治安维护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7.8 人员防护

  规划和逐步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安全。

  7.9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讯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7.10 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和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市政府进行紧急社会动员,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7.11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2 抢险装备

  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13 技术支持

  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2 宣传和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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