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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7月20日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标准
4.1.1一般事故(Ⅳ级)
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1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
4.2.2较大事故(Ⅲ级)
一次死亡3-9人,或1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事故;
4.2.3重大事故(Ⅱ级)
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2.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2分级响应程序
发生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1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将事故情况及救援处置情况上报市安监局。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2Ⅲ级以上(含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以上(含Ⅲ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并立即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省安监局。
4.3指挥和协调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救。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成立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按照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处置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实施协调指挥工作,其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抢救工作需要和成都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通过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协调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4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区(市)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时,区(市)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向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区(市)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市级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应及时上报市安监局。
4.9信息发布
矿山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10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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