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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7月20日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征用补偿,灾后重建等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5.2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物资)由应急指挥部统一管理使用,并接受政府与社会的监督。
5.3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5.4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较大事故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5事故总结
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较大以上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地区、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评估总结报告应在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10日内报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接到报告后5日内报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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