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监局负责建立与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区(市)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的通讯联系;开发和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并组织收集、管理和维护。
区(市)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市安监局报送重要信息,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
6.2救援装备保障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装备以现有的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为主,各应急救援队伍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应急救援装备水平。
6.3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以成都市矿山应急救援彭州中队、出江中队为主。
6.4医疗卫生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组织落实医疗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6.5交通运输保障
事发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质、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治安保障
事发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
6.7物资保障
市、区(市)县政府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基本物资保障,矿山企业应具备应急救援的基本设施和设备。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按照《成都市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基本生活品的供应和重要生活品的储备按照《成都市粮食应急预案》执行
6.8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9技术储备与保障
以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为基础,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需要,充实、完善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组织开展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管理、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矿山开采企业要按规定向民众和员工说明矿山开采的危险及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开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防、自救、互救的常识。
7.2学习培训
矿山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要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应急演习
应急救援演习是为了提高救援队伍间的协同救援水平和实战能力,检验应急救援预案综合能力和运作情况,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改正,提高应急救援的实战水平。应急救援演习应每年进行一次,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市应急救援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管理与更新。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安监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市政府备案。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附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