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义
1.1 船舶沉没是指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货舱或驳船的甲板、机动船最高一层连续甲板浸没二分之一以上的一种状态。
1.2 事故特点
(1)船舶沉没后一般全部或部分没入水面,有可能随水流发生位移。这一特点造成沉船在海上的位置难以确定,将会严重影响通航环境,阻碍船舶的安全航行,影响港口企业的正常生产,容易造成二次事故的发生;
(2)船舶装载货物不同,也会因船舶沉没带来不同的影响;
(3)沉没的船舶一般从发现到打捞,需要一段时间,会给其它船舶航行带来影响;
(4)船舶因装有危险货物或本身油料及管路的状态,很有可能会造成污染或其它事故。
(1)尽快搜寻和确定沉船在海上的位置,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并进行警戒或设标;
(2)沉船位置不明时,应对相关区域进行扫海搜寻;
(3)船舶在航道、锚地等通航水域及附近沉没时,应考虑对相关水域实施封航,并做好现场警戒工作和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4)应注意做好人员防护和沉船防污染工作。
3 相关职责
3.1 搜救领导小组
负责险情应急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3.2 海事部门
负责事故应急工作的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实施交通管制。
3.3 有关搜救单位
按照搜救领导小组的要求协助做好相关事项。
4 处置方案
4.1 险情核实和评估
(1)核实事故船舶基本数据,以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情况,油料情况,所装载货物的种类和数量,在船上的装载位置等;
(2)掌握事故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船东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等;
(3)进行海图标绘。
4.2 应急反应
4.2.1 立即派出海事船艇到现场进一步核实、了解险情,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
4.2.2 发布航行通(警)告,警示附近及过往船舶;
4.2.3 协调、派出相关力量到现场协助处理;
4.2.4 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并责成船舶所有人限期进行打捞清除,或直接进行强制打捞清除;
4.2.5 确定现场指挥和现场行动通信频道;
4.2.6 按照险情报告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4.2.7 如事故可能造成水域污染时,通知相关部门及防污力量到现场处置。
4.3 现场行动
4.3.1 有关单位和船艇在接到通知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处理险情;
4.3.2 现场指挥应迅速组织现场有关力量核实险情状况,组织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组织船舶搜寻、标记沉船;
4.3.3 如货物有可能造成碍航,也应将货物标识;如有可能,普通货物与危险货物进行分别标示;
4.3.4 及时安排拖轮对有可能位移的沉船进行固定;
4.3.5 如沉船位置不明,组织扫海或潜水力量进行扫测探摸,确定沉船位置;
4.3.6 组织打捞力量对沉船进行打捞;
4.3.7 有危险货物或污染时,组织相关专业力量做好有关防护和打捞清除工作。
4.3.8 现场指挥应及时向搜救领导小组、海事处报告现场情况。
4.4 注意事项
4.4.1 事故中有人员伤亡或处于危险威胁中时,应先对人员实施救援;
4.4.2 沉船位置不定时,应责成船东对沉船进行标示、固定,并限期打捞;
4.4.3 沉船严重影响通航安全,或对水域构成重大污染威胁,需要立即进行强制打捞时,应将所采取的行动、措施及时告知船舶所有人,并要求船东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4.4.4 如船舶在航道、锚地等重要水域沉没且位置不明时,应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对相应区域的通航环境进行评估,考虑是否需要采取临时封航措施;
4.4.5 尽快对沉船可能的位置进行扫测;沉船扫测时,采用“拖绳法”比较有效;
4.4.6 船舶一般有燃料油,应做好防污染工作;如船舶装有危险货物时,应考虑危险货物的特性和现场人员的防护措施,做好相关人员防护;
4.4.7 搜救领导小组、海事处或现场指挥应根据现场情况和事故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发现既定方案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时,应对方案进行及时调整。
4.4.8 如沉船不能及时打捞且有可能碍航时,应设立正规的助航标志。
5 资料收集
行动过程中,各有关单位、现场指挥应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包括出动的人力物力资源、行动过程、消耗的器材、行动成效等,并及时报搜救分中心。
6 总结评估
搜救领导小组、海事处等有关单位应及时汇总相关数据,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